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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方案是实施审计的具体工作安排。它可使审计工作全过程受到有效的控制,保证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取得预期的成果。审计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实施。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审计工作方案在拟订过程中,要经审计小组全体成员认真研究。
同时,应向税务、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调阅被审单位以前时期的审计档案和有关报表资料,以求基本掌握被审单位的历史情况和外围情况,使审计人员在进驻被审计单位之前就做到心中有数。2100433B
项目审计工作方案
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 第一节 造价咨询指导思想和服务目标 我公司将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为项目各方 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对涉及该工程商业机密的内容保守秘 密。 1.以“独立、客观、公正、服务”为宗旨,秉承“以正为先、一诺千 金”的公司精神,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依法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确保 取得最佳投资效益。 2 .从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公正行施权 力,确保该项目的总投资控制在计划投资范围内,并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努力 工作,力争使工程总造价降低,确保工程审核结果误差率控制在± 1%以内。 3.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法律、法规、公司的有关 规章制度和建设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授予的权力,对项目造价进 行全面系统的控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实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 第二节 造价咨询服务工作程序 业务实施阶段操作的一般
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方案
财政决算审计工作方案 —西咸审计局袁科研 根据 2018年新区批准的项目安排 ,以及《审计法》第十 六条规定 ,研究决定对新区五个新城 2017年度财政收支决算 进行审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如下 : 一、审计的目的 : 通过财政决算审计摸清财政家底及政 府负债状况 ,促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 规 ,规财税管理 , 积极组织收入 , 合理安排支出 , 提高财政资 金的使用效益 , 进一步发挥财政审计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 用。 二、审计的范围 : 2017 年度财政收支决算情况、其他各 项财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包括财政预算外专户金、财政 专项周转金及财政信用资金 )税收征管情况、国库资金管理 情况。必要时对一些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延伸到下年度 及延伸审计部份预算部门单位。 三、审计的重点和内容 (一)对财政部门的审计 1、审查财政决算的真实性。主要是审查财税部门信息 资料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单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全面摸清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利用改革之机隐匿、转移、转让、出卖、私分资产,突击花钱或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资产交接提供保障。
二、清查审计范围
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公务员局、市粮食局;原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清查审计内容
(一)资产清查工作。
1.单位自查清理阶段。各单位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积极开展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账务清理主要是对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各项债权、债务以及或有负债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资产清查主要是对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和报损,要逐笔登记,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报损核销资产,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基准日至交接日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变动情况要及时调整,对清查结果造册登记。
2.清产核资阶段。由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单位开展清产核资,确认单位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资产交接阶段。根据清产核资后的资产清单,做好资产的交接或合并工作。
(二)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将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列入2015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分类开展审计工作。对撤并前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对原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单位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内容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要求进行,重点关注单位是否存在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花钱、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等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有关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部署落实。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核查和监督。同时,牵头配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以及有关部门,成立资产交接工作小组,做好资产交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二)市审计局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审计工作,针对每个单位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审计工作。
(三)各机构调整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自查,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交资产自查清单,并做好清查审计配合工作。
五、工作要求
清查审计工作要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清查审计与资产划转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查审计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优质高效地完成清查审计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核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真实完整。审计部门要对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2015年底前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各机构调整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实施,在政府机构改革规定时限内完成资产清查和移交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自查工作要全面彻底、不重不漏,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进行账务处理,更不能借政府机构改革之机,违规突击花钱,转移、隐匿财产或形成新的债权债务。
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审核、调整和实施,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机关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实施审计前对审计工作所作的计划和安排。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制定审计方案。
第四条审计方案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审计机关为了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对部门、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等审计项目实施审计而制定的总体工作计划。
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项目任务,从发送审计通知书到处理审计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当一个审计项目涉及单位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量大时,审计组为了完成审计实施方案所规定的审计目标,可以对不同的审计事项制定若干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安排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组织方式、分工、协作、汇总、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六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负责审计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编制,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审计机关执行。
第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目标;
(四)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编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职责范围或者业务经营范围;
(三)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四)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六)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七)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的文件;
(八)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当注意查阅了解过去审计的情况,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如果由于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认为需要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的,需报经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分析和评价,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必要时可以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审计实施方案中有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调整理由,提出调整建议,一般事项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重要事项报经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归入制定机关的文书档案,将审计实施方案及其编制、调整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方案编制准则》(审法发〔1996〕3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