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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是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审计署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地方法规。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基本信息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简介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办办发〔2004〕89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财金〔2004〕42号)要求和署领导指示,为进一步严格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各单位要对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登记工作,时间范围是自我国实施商业保险制度起至2004年5月31日;人员范围是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调入调出人员;购保范围是凡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个人及家属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含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以财务核查方式为主,认真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填报财务核查登记表和汇总统计表,并于6月30日前,将清理报告和有关表格报署。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

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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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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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清理登记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通知文献

标书购买登记表 标书购买登记表

标书购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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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80KB

页数: 2页

附件 1: 宁夏电力公司 2011年 10~35千伏等主要设备材料第五批集中采购 宁夏电力公司 2011年第八批设备、材料集中规模采购招标 标书购买登记表 分包编号 包 名 标书费 (元 )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 箱地址 联 系 人 手机 单 位 电 话 传真 (若有招标澄清, 直接发至此号, 不再电话通知,请正确填写 ) 标 书 费 金 额 □现金 □电汇 (元) 购买 日期 2011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例: 1、 查看附件 2《货物需求一览表》,确定需要购买如下图中两个包的设备: 2、在附件 1《标书购买登记表》中填如下: 注:联系方式及传真务必填写正确,招标期间若有澄清,则直接发至填写的传真号上,不再电话通知。 3、若标书费办理电汇,则将《标书购买登记表》 、标书费电汇底联传真至: 0951-4914401 转 317

购买标书登记表 购买标书登记表

购买标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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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购买标书登记表 标书序号: (工作人员填) 企业性质(经营 1/生产 2): 购买标书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邮编: 企业传真: 联系人员: 联系人员办公电话: 联系人职务: 联系人手机: (务必填写,确保短信通知及时接收 ) 联系人邮箱 :: 是否参加过我公司其它项目: 是否在我公司领取过系统帐号和密码: 是否已发放招标文件: 签名: ( 工作人员填) 时间: 年 月 日

福州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办法文件来源

福州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办法福州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办法

(榕房综〔1998〕230号)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城市房增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会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为购买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向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个人购买房改房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由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而钭所购住房(期房或现金)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住户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申请购买住房抵押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期房抵押: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该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资格,且购房人资格已经市房改办审定;

2.现房抵押:房屋已经竣验收,且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已办理预先登记;

3.购房人已支付首期购房款;

4.抵押双方已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

1.住房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或该住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未同意销售、再抵押的;

2.开发企业被依法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资格的;

3.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已依法注销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申请现房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商品房销售合同》;2.购房证明书;3.全部购房款发票;4.贷款合同;5.《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6.登记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八条现房抵押在抵押登记的同时办理购房人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上进行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申请期房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已付购房款发票及预售款监管银行进帐单;3.开发企业不可撤销保证函;4.其余同第七条4、5、6项。

福州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办法登记机关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条期房抵押在房屋竣工验收并预先登记后,须在一个月内变更为现房抵押登记。登记办法同第七、八条现房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且原抵押人同意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转为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的,由原抵押权人、开切企业、购房人及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权人四方签定协议,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及开发企业须严格履行住房销售、预售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销售、预售合同的,该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现房抵押期限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结构性变动,或将该抵押物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轩该抵押物。

第十四条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期房抵押期间,开发企业对抵押合同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保证函须具备如下内容:1.本保证内容不可撤销;2.须严格履行预售合同,保证按时交付质量合格住房;3.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预先登记,及时办理抵押物过户手续;4.交房时需同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5.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转让、过户等手续;6.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开发企业承诺代为还款或按抵押人已付购房款全额回购,并优先支付抵押权人;7.开发企业保证期限不得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终止。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履行保证责任代为还款或回购后,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抵斩权人可依法起诉。

第十六条保证期间,开发企业发生兼并、改组的、由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发企业将该工程转让予他人开发的,由受让开发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并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进行相应抵押变更手续,抵押关系随之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经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及开发企业,抵押权人可将该债权转让予其它金融机构,抵押权随之转移,但应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已按期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双方须在一个月内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受理作出注销登记后,抵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若抵押物仍为期房,可根据开发企业不可撤销保证函要求其回购、暂缓交房或交付予抵押权人;若抵押物为现房,可要求抵押人限期腾空。抵押权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行使抵押权:1.拍卖。2.开发企业回购。3.折价。4.变卖。

采取3、4项方式行使抵押权,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须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处分抵押物所得金融中扣除处分费用及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金额,用于清偿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等,余额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抵押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市辖八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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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专家解读

减轻企业负担 激发市场活力——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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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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