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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是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8月12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内容解读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今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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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解读

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6〕64号,以下统称《办法》)。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华山,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记者:请谈谈《办法》的出台背景。

孙华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加强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决策部署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等指标的权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体系和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调动各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建立完善国务院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同时,我们要看到,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暴露出一些地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仍较为突出。因此,制定实施《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省级政府并带动地方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谈一下《办法》的主体内容。

孙华山:《办法》共十六条,概括来讲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考核对象,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32个考核单位。

二是明确实施主体,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考核内容,总体上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等六个方面;同时明确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考核细则。

四是明确考核程序,主要是制定印发考核细则,实行动态过程考核,上报自评情况,组织核查抽查,审定、报告考核结果,通报、公开考核结果等。

五是明确考核方式,建立信息化考核系统,动态报送、审核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在各省级政府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核查抽查。

六是明确考核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记者:结合《办法》内容,请谈谈有哪几个特点。

孙华山:一是注重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办法》既规定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如第五条明确了六个方面的考核要点,同时又对考核不合格、考核中弄虚作假和瞒报谎报的单位,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是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办法》与之前实施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不同,不仅有控制事故数量的考核,而且更加突出对日常工作过程中安全生产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构建全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考核体系,实现由对事故情况的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促进各地区加强安全防范,强化预防治理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三是注重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办法》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定为不合格等级,主要是引导和促进各地区要把工作精力聚焦到遏制重特大事故上来,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四是注重考核结果的应用。《办法》规定,要通报考核结果,同时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对优秀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要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上报国务院安委会,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记者:如何确定事故跨地区考核问题。

孙华山:一些事故确实涉及到跨地区的问题,比如交通运输事故可能涉及到事故责任单位、监管部门、交通设施、运输车辆等责任主体不属于同一个行政辖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依法依规界定,但所在地区的责任比例难以量化界定。因此,具体到事故考核分值的确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扣减事发地区考核分数,以避免歧义和随意性。《办法》第九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为落实《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2016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统称《细则》),请谈谈有关情况。

孙华山:按照《办法》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细则》明确了两级指标、25个考核要点和73项评分细则,对2016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按照百分制分解,工作部分占70分,按“十二五”期间可比口径确定的事故情况占30分,其中重大事故占20分。同时明确了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记者:请谈谈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孙华山:一是要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严格落实责任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各省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要全面落实考核内容。各地区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实际统筹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的考核办法,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构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同时,要对照《细则》要求,逐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完成一项通过信息化系统上报一项。

三是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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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8月12日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负责组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

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省级政府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政府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综治办、中央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国务院安委会书面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国务院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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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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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文献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10页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组织、 督促、支持镇安监办和其它镇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 任,配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在重 点时期,镇级领导按“一岗双责”要求,亲临一线带队检查 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识,纠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紧急情况下,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 业。 四、对辖区公共设施和生产安全隐患,组织督促进行排 查整治。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具体负责做好事故善后等 项工作。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 在镇政府领导下, 负责研究部署、 指导协调辖区安 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例会,适时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

格式:pdf

大小:11KB

页数: 11页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组织、 督促、支持镇安监办和其它镇级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 任,配强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在重 点时期,镇级领导按“一岗双责”要求,亲临一线带队检查督 促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识,纠正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紧急情况下,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 业。 四、对辖区公共设施和生产安全隐患,组织督促进行排 查整治。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及时向上级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协助上级人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具体负责做好事故善后等 项工作。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一、 在镇政府领导下, 负责研究部署、 指导协调辖区安 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例会,适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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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政策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国家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国务院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市(县)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并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地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6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省份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有关省份,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省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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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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