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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库安全管理发展进程
第三节 水库安全管理现状、成绩及任务
第二章 水库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水库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水库防汛基础知识
第三节 水力学与土力学基础知识
第四节 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第五节 水库安全警示
第三章 水库安全管理法规与制度
第一节 水库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节 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2100433B
本书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库运行管理的现状出发,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对水库安全管理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主要内容有水库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法规与制度、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库养护维修与除险加固,水库防汛与抢险、水库防洪安全控制、水库现代化管理技术及发展趋势等。
本书既可作为广大水利工作者和水库运行管理人员的工作用书,也可作为有关水库,运行管理培训班学员及水利类专业院校学生的参考用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
目 录三、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1、监理工作范围和目标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现场安全工作和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安全监理工作目标: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杜绝疫情发生。四、施工安...
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水库安全管理技术(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教材)》(作者朱兆平、陈柏荣)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库运行管理的现状出发,在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两方面对水库安全管理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本书主要内容有:水库安全管理概述、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水库养护维修、水库防汛与抢险、水库防洪安全控制。 《水库安全管理技术(浙江省高等教育重点建设教材)》可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水利工程与管理类专业学生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职工培训水利工程与管理类专业学员教学用书,也可作为有关教师、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参考书。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库安全管理发展进程 第三节 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任务 第四节 水库安全管理三项基本制度 第五节 水库安全应急管理 第六节 水库现代化管理技术
第二章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 第一节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概述 第二节 水库巡视检查 第三节 土石坝仪器观测 第四节 混凝土坝仪器观测 第五节 大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及分析基础
第三章 水库养护维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库大坝养护 第三节 土石坝修理 第四节 混凝土坝与砌石坝修理 第五节 水库除险加固技术 第六节 闸门与启闭设备养护修理
第四章 水库防汛与抢险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库防汛准备工作 第三节 土坝险情抢护技术 第四节 混凝土及砌石建筑物险情抢护技术 第五节 降低库水位的技术措施
第五章 水库防洪安全控制 第一节 水库基础知识 第二节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 第三节 水库调洪计算 第四节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第五节 水库防洪标准复核
附录一 土质堤坝防汛抢险技术实训指导
附录二 常用技术名词代表符号及其计量单位
参考文献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章 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四条 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五条 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十六条 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管理用房。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三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第二十五条 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二十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二十八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