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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基本信息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修订公告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

水运管[2019]5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水利工程管理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结合当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实际,我部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以下统称《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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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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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文件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灌区、调水工程,七大江河干流堤防,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调水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调水工程按照上述相关工程的考核标准执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 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年度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年度考核结果需于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汇总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新成立水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应符合水管体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4.水库、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和《泵站安全鉴定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区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5.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6.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第十一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水利系统外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水利部建立水管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水利部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担任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16〕3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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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发布信息

实施日期:2003.05.29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建管[200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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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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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文献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格式:pdf

大小:1.8MB

页数: 12页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

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部:颁布《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格式:pdf

大小:1.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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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水利部根据实际需要,对2003年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以下简称《办法》)作了相应修订,并于6月16日正式颁布施行。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指导手册图书目录

第一章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解读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二、考核原则和组织

三、考核与验收标准

四、复核与退出

第三节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解读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二、考核等级和内容

三、考核原则与组织

四、考核与验收标准

五、复核与退出

六、水利部考核办法与江苏省考核办法主要不同点

第四节 考核组织工作

一、验收

二、复核

三、抽查

四、考核重点与注意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精神文明

四、工程环境和管理设施

五、规章制度

六、档案管理

七、精细化管理

八、年度自检和考核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水库工程

一、注册登记

二、安全鉴定

三、划界确权

四、大坝安全责任制

五、水行政管理

六、防汛组织

七、应急管理

八、防汛物料与设施

九、除险加固

十、更新改造

十一、安全生产

第二节 水闸工程

一、注册登记

二、安全鉴定

三、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

四、设备等级评定

五、划界确权

六、水行政管理

七、防汛抢险

八、安全生产

第三节 河道工程

一、工程标准

二、划界确权

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四、河道清障

五、水行政管理

六、防汛组织

七、防汛准备

八、防汛物料

九、工程抢险

十、工程隐患及除险加固

十一、安全生产

第四节 泵站工程

一、安全鉴定

二、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

三、等级评定

四、划界确权

五、水行政管理

六、防汛抢险

七、安全生产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水库工程

一、管理细则

二、工程检查

三、工程观测

四、工程养护

五、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维护

六、工程维修

七、报汛及洪水预报

八、调度规程

九、防洪调度

十、兴利调度

十一、操作运行

十二、管理现代化

第二节 水闸工程

一、管理细则

二、技术图表

三、工程检查

四、工程观测

五、维修项目管理

六、混凝土工程的维修养护

七、砌石工程的维修养护

八、防渗、排水设施及永久缝的维修养护

九、土工建筑物的维修养护

十、闸门维修养护

十一、启闭机维修养护

十二、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维护

十三、控制运用

十四、管理现代化

第三节 河道工程

一、管理细则

二、日常管理

三、堤身

四、堤防道路

……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六章 小型水库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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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办法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徽建设,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证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下同)牵头,会同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量化指标和工程质量量化指标,质量措施包括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安全监管、质量基础建设。相关考核目标设置、统计方案、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实施细则等,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90分以下)、C级(60-80分以下)、D级(60分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5月31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科学确定下年度质量工作量化目标,经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及相关实证材料等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9月底前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考核结果为D级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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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水利知识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1.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4.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5.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6.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7.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河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水库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和《水闸工程管理考核标准》。

8.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分级负责;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9.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主管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核,将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将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检后,将结果报水利部。

大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工程)的考核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10.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水利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验收;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流域管理机构;初验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的,向流域管理机构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和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申报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报水利部批准。

水利部负责部直管工程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部对自检结果符合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

11.水利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专家库,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验收专家的数额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管理机构的验收专家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一。

12.经考核验收确定为国家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水利部颁发标牌和证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对获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

13.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由水利部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达不到原确定等级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14.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水库、水闸工程管理单位,其工程经新一轮安全鉴定达不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已确定为国家一、二级的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单位,遇标准内洪水工程发生重大险情的,取消其原定等级,收回标牌和证书。

15.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16.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1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发布的《河道目标管理考评办法》(水管[1994]4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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