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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
用地。英文翻译为
Should be "third type land for industrial usage".
But foreigners will never understand. You need toadd remarks to explain the areas it is different from the first and second types of land...Translation is very difficult. Another example is "十一五计划". But use " National Plan 2006 - 2010" instead of "the Eleventh Five - year Plan".2100433B
国家规定,一般直线距离1000米以上,同时要建在居民区下风头,引水渠下游居民区不能建厂!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
塞下曲·野幕敞琼筵(卢纶)
矿、土、安三类工程档案组卷目录(新)
1 矿建工程档案组卷目录 总体文件 目录 1、施工承包合同 2、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施工项目部成立文件(项目部成立文件、项目经理委托书、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部管理框图) 4、施工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 5、特殊工种上岗证 6、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及受监工程通知书 质量管理资料(一) 一、开工准备阶段技术文件 目录 1.开工报告 2.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 质量管理资料(二) 一、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目录 1.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 2.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施工单位自评记录 (1)单位工程质量检验综合评定表 (2)煤矿井巷单位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定表 (3)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 2 (4)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表 二、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目录 1.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单位工程竣工验
工业用地道路宽度
5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 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 有气体污染物 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 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 市上游地区。 5.1.2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 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及其它功能区相混 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 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 规定。 5.1.3 三类工业用地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并不应设置在东部沿海 地带。 5.1.4 污染较严重的工业宜集中布局,设置专门的污染工业园区。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全市应控制在 15%~25%,其中特区内宜 控制在 8%~12%,特区外宜控制在 25%~30%。 5.2.2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 30公顷。 5.2.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 5.2.3 的规定。 工 业 区 开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用地的形状和规模工业用地要求的形状与规模,不仅因生产类别不同而不同,且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采用的运输方式、工艺流程和建筑层数有关。当把技术、经济上有直接依赖关系的工业组成联合企业时,如钢铁、石油化工、纺织、木材加工等联合企业,则需要很大用地。可见影响工业用地大小的因素很多,规划中必须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对不同类型的工业用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为未来的城市支柱产业留有足够的空间和弹性。但同时也要注意工业发展应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和发挥城市土地市场和规划管理的作用,有效地控制城市工业用地的浪费现象。
地形要求工业用地的自然坡度要和工业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和排水坡度相适应。利用重力运输的水泥厂、选矿厂应设于山坡地,对安全距离要求很高的厂宜布置在山坳或丘陵地带,有铁路运输时则应满足线路铺设要求。
(3)水源要求安排工业项目时注意工业与农业用水的协调平衡。由于冷却、工艺、原料、锅炉、冲洗以及空调的需要,如火力发电、造纸、纺织、化纤等,用水量很大的工业类型用地,应布置在供水量充沛可靠的地方,并注意与水源高差的问题。水源条件对工业用地的选址往往起决定作用。有些工业对水质有特殊的要求,如食品工业对水的味道和气味、造纸厂对水的透明度和颜色、纺织工业对水温、丝织工业对水的铁质等的要求,规划布局时必须予以充分注意。
能源要求安排工业区必须有可靠的能源供应,否则无法引入相应工业投资项目。大量用电的炼铝、铁合金、电炉炼钢、有机合成与电解企业用地要尽可能靠近电源布置,争取采用发电厂直接输电,以减少架设高压线、升降电压带来的电能损失。染料厂、胶合板厂、氨厂、碱厂、印染厂、人造纤维厂、糖厂、造纸厂以及某些机械厂,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加热、干燥、动力等需大量蒸汽及热水,对这类工业的用地应尽可能靠近热电站布置。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水文要求工业用地不应选在7级和7级以上的地震区;土壤的耐压强度一般不应小于1. 5kg/cm;山地城市的工业用地应特别注意,不要选址于滑坡、断层、岩溶或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段;在黄土地区,工业用地选址应尽量选在湿陷量小的地段,以减少基建工程费用。工业用地的地下水位最好是低于厂房的基础,并能满足地下工程的要求;地下水的水质要求不致对混凝土产生腐蚀作用。工业用地应避开洪水淹没地段,一般应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0. 5m以上。最高洪水频率,大、中型企业为百年一遇,小型企业为50年一遇。厂区不应布置在水库坝址下游,如必须布置在下游时,应考虑安置在水坝发生意外事故时,建筑不致被水冲毁的地段。
工业的特殊要求某些工业对气压、湿度、空气含尘量、防磁、防电磁波等有特殊要求,应在布置时予以满足。某些工业对地基、土壤以及防爆、防火等有特殊要求时,也应在布置时予以满足。如有锻压车间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地面发生很大的静压力和动压力,对地基的要求较高。又如有的化工厂有很多的地下设备,需要有干燥不渗水的土壤。再如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企业,要求远离居住区、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等,厂区应分散布置,同时还须在其周围设置特种防护地带。
其他要求工业用地应避开以下地区:军事用地、水力枢纽、大桥等战略目标;有用的矿物蕴藏地区和采空区;文物古迹埋藏地区以及生态保护与风景旅游区;埋有地下设备的地区。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市〔2007〕6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怀柔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管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审计局、监察局、商务局、工业局、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制定有关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开发、供应制度和政策,研究工业用地开发资金筹措办法,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开发、出让工作中涉及有关部门的重大事项,审批工业用地的开发,组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工作的验收,审定开发成本、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负责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业用地招拍挂范围和条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确定的所有政府有偿供应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含仓储用地)。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条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一)雁栖经济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由区政府委托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北京市长城伟业投资开发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前期开发经区政府委托,可由区土地储备机构、区政府(包括各镇乡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企业或招标确定的企业组织实施。开发管理费和利润参照《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2005〕540号印发)执行。
(二)确定前期开发主体后,由办公室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前期开发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开发时限、开发成本控制、达到标准等。
(三)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地上物拆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前期开发主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开发主体向办公室提出开发成本审核申请,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后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上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前期开发成本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贷款利息,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开发管理费或利润,土地供应过程中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六)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完成后,领导小组对前期开发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前期开发实施主体向国土分局提出入市申请,进行入市交易。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征地批文且已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单位可作为申请项目入市交易的主体。
第五条工业用地供应信息的公布。
(一)对已完成前期开发的工业用地,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信息库。领导小组根据储备信息、用地需求等情况编制怀柔区年度供应计划,对纳入计划的工业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网、怀柔信息网及怀柔区土地交易市场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经区政府批准可进行适当调整。
(二)领导小组根据区产业政策导向、土地开发时序、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等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及地块,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地信息,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三)工业用地供地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环保、交通要求等内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应信息。
第六条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根据供地信息,对已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工业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土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开发完成情况,国土分局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工业用地宗地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让地块:具体位置、四至、现状、面积、用途;
2.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办公室负责组织初审,初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主管区长审定,审定结果报市国土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4.出让地块的规划使用条件、产业政策、行业要求、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资强度、开发建设期限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其他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在编制出让方案前,国土分局以书面会签或发函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各成员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出让方案编制完成后,由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依据批准的出让方案,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印发)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媒体公示。
(四)在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怀柔区分中心向其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并注明中标人或竞得人承诺的土地使用条件。
(五)中标人或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审批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国土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前期开发主体签订《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预审意见。
(六)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境评估、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第七条后期管理。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照《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1年市政府令第83号)处置。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