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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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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
《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汇集了现行的与水利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规章及办法。全书分为法律,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基建计划管理,规划及前期工作管理,项目管理,国债项目管理,资金、财务及其他),其他重要文件及正在编制的办法、规定等五个部分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治水、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组织编辑出版了《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一书,以便于水利系统规划计划管理人员,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查阅。
属于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范畴,与其他部门法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业管理与法律法规,有物业管理条例,基本都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来管理物业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统一正式实行。以北京为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10年后,新物业管理法规《北京物业管理...
委托规划编制达到一定金额,按规定应该招投标。 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
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目录)
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 一、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 年 9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293 号 ) 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2001 年 4 月 21 日国务院令第 303 号 ) 4.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2001 年 4 月 27 日国发 [2001]11 号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2001 年 10 月 31 日国办发 [2001]81 号 )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 (1998 年 10月 20 日中发 [1998]15 号 )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现场办公会会议 纪要的通知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 [2005]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 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 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 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 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 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铁路行业发展规划, 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合理安 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 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编著的《水利规划计划管理法规文件选编》范围主要是目前生效的与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版块设置上,按照各专业领域,区分为综合性文件、规划及前期、投资计划、病险水库、农村饮水安全、灌区及泵站、中小河流、水土保持、小水电及农村电气化、水利血防、水利统计以及其他等12部分。在各版块内,综合考虑法律效力层次、制定机构、制定时间进行排序。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 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