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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餐饮同业公会,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
为践行"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健康生活行动,促进我市早餐工程发展,提升服务广大市民水平,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于2002年10月发布并生效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2002-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早餐产品(包括饮品和早点,下同)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我市早餐工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主管商贸流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早餐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早餐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市政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厦门市早餐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下称市餐饮同业公会)对本市早餐工程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厦门市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早餐程经营方式的调整,避免因早餐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早餐产品质量下降。
第八条申请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具备同时生产早点和饮品的能力,能够同时为100部以上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不具备早餐产品的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检测产品;
(六)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管理力量;
(七)早餐工程产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申请入店销售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除必须具备第八条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餐饮、面点或饮品类经营的企业;
(二)具有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每个店内有能容纳10人以上的座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早餐工程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早餐工程产品上市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并在早餐工程餐车(店)进行销售。受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委托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产品属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品种、数量应与生产场所相适应,经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同时标明"厦门市早餐工程"标识和承办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销售早餐工程产品的人员,必持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从事销售早餐工程产品。
第十四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负责对早餐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早餐工程销售车应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早餐车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上岗;
(二)不得将早餐车转包或雇请他人销售;
(三)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四)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做好个人卫生;
(五)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六)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
(七)上路早餐工程销售车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0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8:30。
第十七条早餐工程承办店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三)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
(四)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五)保持销售店周围环境的卫生。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被许可人在使用时应遵守本规定中关于早餐工程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提前一个半月向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商标所有者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并把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不得任意改变"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或其组合;印制被许可使用的"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时,应严格按照商标许可人所提供图样的色彩、结构、比例印制。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不得超越早餐工程许可使用范围使用"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厦门市早餐工程"商标使用方无法按本规定和许可合同履行其职责,商标所有人可提前终止许可合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早餐工程重大事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对早餐工程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市政部门负责早餐工程销售车占道经营的核发、布局,取缔超时经营、无占道证经营的早餐销售车,负责对早餐工程销售车卫生状况及早餐车周围环境卫生的检查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对生产和销售早餐产品的卫生、生产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承办单位及其上市早餐品种的卫生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监测,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早餐食品。
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早餐食品质量、早餐食品的标识(食品标签)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早餐食品无标生产现象。
第二十九条市餐饮同业公会负责组织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制定早餐工程产品标准,并向技术监督部门报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早餐工程餐车(店)的布局协调工作,牵头组织行业自律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其餐车经营者的日常管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与行业自律有关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并接受行业自律条款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各政府职能部门、同业公会和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实施严格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管理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商业流通管理部门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年审。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责令商标所有人收回"厦门市早餐工程"商标使用权。
第六章附 则
锚杆是岩土体加固的杆件体系结构。 通过锚杆杆体的纵向拉力作用,克服岩土体抗拉能力远远低于抗压能力的缺点。 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岩土体脱离原体。 宏观上看是增加了岩土体的粘聚性。 从力学观点上是主要是提高了...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3层 公交线路:20路,全程约1.7公里 1、从交通大厦步行约100米,到达思北路口站 2、乘坐20路,经过3站, 到达滨南长途车站(也可乘坐25路、122路、...
物业管理收费一般根据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物业费一般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安费、保洁费、维修费等。我们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2003 修订 ) 【类别】 房地产 【发文字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 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 /地方各级人大(含常委会)和政府 /福建省 /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03.05.29 【实施日期】 2003.07.01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唯一标志】 16822409 【全文】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1 号)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已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 2003 年 5 月 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公布,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6月 3 日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6 年 8 月 8 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土建联营工程管理规定
第 1 页 共 20 页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公司经营规模扩展的客观需要,本着取长补短、 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借助社会资源拓展联营工程项目,规范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降低联营工程项目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联营工程项目是指利用联营方的良好公共关系和中冶实 久资质共同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原则,是以市场为指导,以维护企 业信誉为保证, 以避免企业风险为核心, 以拓展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效 益为目的,信守合同,依法经营。 第四条 联营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我公司《施工项目 管理实施手册》为指导,实现联营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 第五条 联营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的几个底线: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必须由联营方承担; 2、联营工程项目上缴建设公司管理费必须在 3%以上,低于 3% 的必须报建设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联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
【生效日期】1996-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民防工程管理规定
(1996年3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保护管理,保证平时有效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增强城市综合发展和防灾抗毁能力,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民防工程建设、使用、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防工程包括民防隧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它们的口部、配套工程、辅助设备、通信与警报设施等各项设施。
第四条 厦门市民防办公室是全市主管民防工程的部门。
区(县)民防办公室或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防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安等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配合和支持做好民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民有得到民防工程保护的权利,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参加民防工程建设和保护民防工程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民防工程建设
第六条 民防工程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准备,全面规划,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与城市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符合防灾抗毁的要求,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民防建设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有民防部门参与;民防工程建设的专业规划由市民防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编制分区规划和其他的专业规划涉及民防工程建设的,应征求民防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有机结合。
适合在地下建设的交通道路、停车场、生产车间、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仓库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设施等项目,应尽量在地下建设,或利用民防工程与疏散道、连接通道紧密结合建设。
第九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民防工程。
在厦门本岛以及集美、杏林、同安等区、县政府所在城镇和开发区修建民用建筑,应按福建省、厦门市的有关规定修建民防地下室。
第十条 民防公用工程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与修建,其他民防工程由应建单位负责修建。
第十一条 民防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修建。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民防工程的质量。
第十二条 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民防部门参加。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民防工程使用
第十三条 已建民防工程,除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平时可以使用的应开发利用。单位修建的民防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经民防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可以调整使用;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2年内闲置不用的,市民防部门有权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除结建工程外的民防工程,必须经民防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民防部门受理申请后,必须在20日内给予批复。
第十五条 平时使用民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工程和设备的维护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保证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因使用需要变更内部设施或对工程进行改造,须报民防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平时使用民防工程应符合安全规定和卫生要求,采取防火、防洪涝措施。禁止利用民防工程开办震动和噪音超标或有污染和腐蚀性的行业。
第十七条 禁止在民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特殊情况确需存放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并报经公安部门和民防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由民防经费投资修建的民防工程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由民防部门收取使用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防工程建设和民防事业建设。
第四章 民防工程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市民防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民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拆除的面积和标准予以补建或按工程现行造价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或进行影响民防工程使用和降低防护能力的其他作业。确需在民防工程安全范围内作业的,须报经市民防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
民防工程安全范围由民防、规划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未经民防、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在民防工程口部安全范围内修建其它工程。民防工程口部安全范围周边为:以口部断面为准,前后各20米,左右各15米。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民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占用、堵塞、毁坏民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风孔、疏散通道;禁止拆除、损毁工程内部的各种设备、设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防工程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民防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应建单位不按规定修建民防工程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按规定补交统筹修建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民防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履行使用审批手续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使用民防工程的资格。造成设施或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损毁和擅自拆除民防工程的,由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民防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造成工程损失的,还应恢复原状或按工程现行造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民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民防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每天早上上班之前要烦恼的事情是,早餐吃些什么好?看来看去还是包子好吃,于是又到粤大包加盟店去,买些新鲜出炉的包子和其他一些早餐美食,来慰藉需要起那么早去上班打拼。这就是粤大包店的市场商机,服务每个人早餐的同时也为自己赞下一份稳定的事业。
这就是粤大包包子店,当然在粤大包店里不仅仅是只有包子那么单调,而是有着多款美食的,以包子为主销售,辅以烧卖、饺子、肠粉、粉面等美食,除了早餐之外,早中午晚都是非常可以吃的。包子店是饮食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加盟开店这件事情上,粤大包也比其他行业要来的轻松,把粤大包店开在市场旁边、行人街道旁边、或者是学校附近,都是需求很大的,目标消费人群就是以家庭为主,路边上下班或者经过饿肚子的人。
粤大包,是营养时尚的包子品牌,为成千上万的上班族吃上营养健康的早餐而努力,把健康带给更多人。2018年,粤大包希望尽自己绵薄之力让每个人的早餐更加丰富多彩,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中国最美味的早餐小吃中,包子可是排行前列的,圆嘟嘟的包子,内陷可以放各种你喜欢的馅料,蒸出来热气腾腾的,是如此的诱人,叫吃货们怎么停得下来呢。不管是肉包子、素包子还是馒头,在粤大包店里的都是分量十足的,蒸出来的包子美食都是原汁原味的鲜甜爽滑,真正的好吃不腻。
虽然包子是我们最传统的早餐之一,不过爱吃包子的人都会有一个担心,就是外面卖的包子新不新鲜,干不干净之类的问题。甚至有些爱吃包子又害怕肉馅儿不卫生的小伙伴,买来包子就只吃面皮,就着一点肉馅儿的汤汁,是不是有点不过瘾啊,所以还是选择粤大包的包子比较好。因为粤大包包子在注重创意的时候,是最注重卫生和健康的。
这样为你精心准备的每天的新鲜包子,应该没有人不喜欢粤大包包子的吧。
对于不少上班族来说,
吃上一份美味的早餐极为重要!
其实一顿营养健康美味的早餐
并不需耗费我们太多的时间
小熊多功能迷你电蒸锅
操作方便,晚上按好预约按钮
早上就可吃到热腾腾的美味早餐
定时&预约&防干烧
无需看管,使用起来安全便捷
加热速度快,蒸出来的食物不会干
口感比微波炉的要好哦。
透视盖子方便观察加热过程的食物
小小身躯大大容量,
三层设计可以更好的灵活运用!
快速做早餐,就是这么简单
让我们做一个健康的上班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