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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与保证条款是国际借贷协议中由借款人对其法律地位、财务状况与商务状况等事实作出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说明的真实性的条款。
其主要内容有: ①关于借款人法律方面状况的说明与保证。即保证借款人是依据注册设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并有订立借贷合同和经营有关业务的合法权利。保证借款人签订和履行借贷协议并不违反本国的法律、条例、法院命令或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依照协议规定予以强制执行,保证借款人已经得到签订和履行借贷协议所必需的政府许可及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允许借款人向境外银行筹措外汇资金和向国外汇出外汇所必需的许可或批准。说明借贷协议的签订、履行、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等,无需向任何政府机关或官方机构办理申报、注册和登记等手续。如果政府或政府机构作为借款,须说明贷款属于借款人私法上的、商业上的行为,而非公法上的、政府的行为,借款人是不享有国家豁免权,他在借款人协议项下的义务须受民法和商法管辖。借款人要保证外国法律就借贷协议所作出的判决,在借款人国家的法院能得到强制执行,保证贷款人不会因其签订、履行或强制执行产生不利影响。②关于借款人经济方面状况的说明与保证。即经过最新审定的借款人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地反映作出该表之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借款人保证在上述账目上没有隐瞒重大负债而不作披露,而且自制表之日以来,借款人须保证没有卷入财产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也不存在这类诉讼威胁。借款人保证从未有过不履行对他或他的财产有影响的任何合同、法律文件或抵押权项下的义务,也不曾发生违约事件。③对违反说明与保证的救济。当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所作的说明与保证失实时,贷款人可根据借贷协议的规定和法律的一般原则,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借贷协议一般都规定借款人所作的说明与保证的正确性是贷款人给予贷款的先决条件,如果说明与保证失实,贷款人有权不提供贷款。或是把说明与保证失实作为违约事件处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贷款人有权对已经提取的贷款宣告加速到期,对尚未提取的贷款,解除其贷款义务。说明与保证条款表明借款人的现有条件和诚意,便于贷款人确定是否与其签订借贷协议,也有利于减少签约的费用开支。如果发现借款人的说明与保证失实,贷款人可采取法律上或协议上所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说明与保证条款在借贷协议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是贷款人决定提供贷款的基本依据。2100433B
请教各位老师,为什么合同中有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呢?他们分别在合同中起什么作用?谢谢! 这是采用国家通用合同文本的缘故,里面就是这样按照合同常规条款算是通用条款,针对具体项目内容确定的是专用...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冲突的一般都是按专用条款执行的,你看看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有矛盾,假设中标价100万元 一、按招标文件:100(预算价)+A(经济签证+设计变更)+B(各种政策性因素文件); 二、合同备案:100(中标价)不调整,A(如何调整,应有设计变更、图纸会审、...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合同为何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众所周知,合同是合同文件的简称。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有如下构成: (1)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 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 合同条款一般合称为合同条件( Conditions of Contract )。 为什么合同条件要分为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两部分呢?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制定合同范本的普遍做法 例如:(1)全国范围内行业适用的范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合同( 2007 年版),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GF-2000-0208 ),公路工程 施工合同(国内招标、 2003 年版)等等;( 2)地方范围内适用的范本:上海市
第21条
1. 如果某成员国确认声明符合本指令条款的某产品实际并不符合第2、3条的要求,
它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将其从市场收回,并禁止其投放市场或限制其自由流通。
该成员国应立即将任何此种措施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并说明所采取的措施及原因,特
别是是否由下列原因造成不合格:
(a) 该产品不符合第4条所述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不符合第2、3条;
(b) 未正确应用第4条所述技术规范;
(c) 第4条所述技术规范本身的缺陷。
2. 欧共体委员会应尽快与有关各方磋商。如果委员会在磋商之后认为所采取的措施
是合理的,它应立即通知采取该措施的成员国及其它成员国。
3. 如果第 1 款所述决定应归咎于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缺陷,且采取措施的成员国坚持
所采取的措施,欧共体委员会在与有关各方磋商后,应在两个月内将问题提交给第 19 条
所述常委会,如果缺陷出协调标准中,还应提交给按 83/189/EEC 指令建立的标准化
常委会,随后,应开始实施第5条第2款所述的程序。
4. 有关成员国应对发出合格声明者采取适当行动。并通告欧共体委员会及其它成员
国。
5. 欧共体委员会应保证将上述程序的进展情况及结果及时通告各成员国。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将2016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与201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照,详细说明了《煤矿安全规程》修订的新内容,并将条款修订的新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标示出来,便于读者学习了解。同时给出了每一条款的修订说明,重点指出了每一条款修订的目的,详细分析了每一条款修订前后的异同点。
因此,通过《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的学习,可以使广大煤矿企业职工一目了然地了解《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情况,全面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的新内容,为*好地指导生产实践打好坚实的基础。
《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说明(2016)》可供煤矿企业职工以及煤炭行业相关的企业及科研院所从业人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