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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序
前言
绪论
一、水权制度的研究背景
二、研究水权制度的意义
三、国内外水权制度研究进展及分析
四、水权制度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中外水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一、水权的由来
二、国外水权制度述评
三、中国水权制度述评
第二章 水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水权制度的哲学基础
二、水权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三、水权制度的政治学基础
四、水权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五、水权制度的法学基础
第三章 水权的概述
一、水权的定义
二、水权的体系
三、水权的性质
四、水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水权配置制度
一、水权配置概述
二、水权配置的原
三、水权行政内部配置的方式和依据
四、水权行政外部配置的顺序和手段
第五章 水权流转制度
一、水权流转的理论分析
二、水权交易市场
三、水权交易价格
四、水权交易的程序
第六章 水权管理制度
一、国外水权管理制度及其借鉴
二、水权管理的原则
三、水权管理的体制
四、水权管理的内容
五、水权管理的手段
第七章 水权保护制度
一、水权侵害行为的主要表现
二、水权保护主体及法律责任
三、水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四、水权保护的措施
第八章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
一、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作用
二、完善水价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水价形成机制
三、健全用水制度,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四、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水务企业制度,保证水资源的有效供给
五、完善水污染监督控制制度,减少污染对水资源的破坏
六、建议《刑法》增设非法取水罪,加强保护水资源的力度
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各项水权的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水权制度研究》主要包括中外水权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水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水权配置制度、水权流转制度、水权管理制度、水权保护制度及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若干构想等内容。
《动产浮动抵押权制度研究》共分五章,内容包括: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及本质,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及原因分析。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
这个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由土地使用人或单位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 (二) 刘保玉、崔凤友等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海域使用权及相关法 律制度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 该研究课题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刘保 玉教授、山东省海洋水产厅的崔凤友博士主持, 课题组成员还有山东 大学法学院 2002级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王立争、刘燕、葛洪涛、刘 彦。 ) 第二章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与比较 第一节 各国海域使用制度的立法考察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陆地资源日趋短 缺,迫使人类加速向海洋进军, 向海洋索取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源 与空间。尤其是二战以来, 海洋产业在各沿海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日益重要,海洋产值亦呈快速增长趋势。 而伴随着开发利用海洋活动 的密度和强度的增加, 海洋利用的秩序出现了混乱, 海洋环境和海洋 资源也受到了严重破坏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
浅析水权理论的发展及对我国水权制度权建的意义——水是人类生存之本,也是最有价值的自然资源之一。从水被作为公共物品到水成为有价值的经济物品,人们对水资源的认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水权制度的变迁就是这种变化的反映。分析水权制度的变迁及在世界不同国家...
水权制度就是通过明晰水权,建立对水资源所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形成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资源权属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就是水权制度。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制度、水资源使用制度和水权转让制度组成。水资源所有制度主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地方水权制度建设,主要是使用制度和转让制度建设。一般情况下,水权获取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
作品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黄河断流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
第二章 断流、效率与水权制度
第三章 水权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四章 黄河流域水权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五章 现代黄河水权制度的形成
第六章 黄河水权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第七章 水权与黄河水权的界定
第八章 水资源价格与黄河水价
第九章 水资源市场、水权交易规则及水管理
第十章 中国水问题与水权制度
附录一 宁夏中卫县黄河水权制度的调查报告
附录二 山东省黄河水资源利用及水权制度的调查报告
附录三 包头钢铁(集团)公司引用黄河水的调查报告
(一)地下水的使用 地下水原则上允许居民根据传统习惯自由使用,掘地取水须经土地所有权人许可。在无水而生产生活又急需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有权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请求供水,这种紧急用水请求权与相邻权的性质类似,属于法定权利。
(二)自然排水和人工排水
根据自然规律,水往低处流,这属于自然排水,所以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基于相邻关系理论认为,对于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权人不得阻碍,这就是所谓低地所有人的承水义务。
(三)水流使用
根据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对地表水流的使用主要表现为民事主体行使三种权利:
一是水流使用权。水源地、沟渠及其他水流地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使用水流,但不得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尤其应注意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二是水流变更权。水流变更主要是指变更河流的宽度及河流改道,水流变更权的产生过去主要是基于传统习惯,但由于水流变更对周围环境,尤其是下游用水有较大影响,所以发达国家均规定,水流变更须经政府批准,若因水流变更损害周围环境或者造成下游土地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则受害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是设堰权和用堰权。设堰又称筑坝,主要是为了灌溉;对岸地所有权人通过支付合理费用后有权使用所筑水坝,这叫用堰权。
(四)地区间相邻用水权
相邻用水权是个民法中的概念,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那么在各省之间、各市之间或者各县之间有没有相邻用水权的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