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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管制水域的雷达平面位置图像,给出船舶位置信息。主要指标是定位精度、分辨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把分站的雷达信息传送到中心站,并在分站与中心站之间建立话路联系。如果分站为无人值守站,还在传送遥控遥测信号。主要指标是信号通带和传输精度。
对集中到中心站的雷达信息,经杂波处理之后进行自动检测,自动录取,各站数据归并,运动船舶的自动跟踪,运动矢量计算,进而判断有无碰撞、脱离航道、触礁、搁浅等危险,并发出预先警告和紧急报警等。在终端以图形显示、字符、显示、综合显示、电子地图板等形式给出管制水域的全部有关信息。主要指标是处理的功能范围、容量、速度和精度。
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建立岸-船联系;利用有线或微波传输电话建立各分站之间,以及分站与中心站之间的联系。主要指标是信道选择性、抗干扰能力和作用距离。
由有人值守站(或中心站)对无人值守站的雷达、通信、电视、潮汐参数的测试设备实施远距离控制、参数监测、故障诊断、备用设备切换等。主要指标是控制和监测的项目、精度、反应速度。
将计算机处理后的雷达视频信号用窄带低数据率方式传送到港务监督、引水、调度等业务部门,形成处理视频的二次显示。主要指数是数据更新率和精度。
利用开路电视,将港口雷达图像传送到船舶;利用闭路电视,将摄像头设置在通航要道,摄取船舶动态、船只数量、船型、船名等图像并传送到监视中心。摄像头的取向、聚焦和雨雪擦除等均可遥控。主要指标是观测范围和清晰度。
利用多普勒效应的水声设备或微波设备测定大型船舶的靠岸速度,同时测定离岸距离,并用灯光显示板或数据传输系统,将数据通告船舶和港口监督部门,以保证船舶和码头的安全。主要指标是作用距离、指示精度和最小测速值。
为建立岸-船间语音通信联络,采用水面扩音广播。主要指标是作用距离、方向性和清晰度。
用于存储雷达信息、现场语音和时间信号,以便复现这些信息,追究海事责任。主要指标是存放信号带宽和数据精度。
开始也不知道怎么写,还是莫’文专家,很热心的帮忙搞定了 空中物流对区域社会经济影响效率评价 飞机物流对区域经济的影响分析 基于车路协同系统的交通仿真方法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
、、、读者薛汉珍认为,这可以带来两大好处:首先可以给行人及非机动车人员遮阳挡雨,让他们安心等待红灯;其次,可减少...
需要知道IP,或远程网址,远程网址需要用户名和密码。最简单的方法是到交警部门可以看。1、监控录像本来就是发生事故后作为现场证据使用的,况且调看监控录像也不是什么麻烦事,本来他们正常也会每天查看监控录像...
施工交通管制方案
晋阳高速公路隧道水消防系统改造工程 施工安全及交通管制方案 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 1 月 20日 2 1.工程概况 晋阳高速公路隧道水消防系统:对五佛山隧道、牛王山隧道、天坛山隧道、 八甲口隧道、小岭头隧道、管道岭隧道相关消防配套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2.工程内容 (1)对于隧道等级达到 B 级及以上且无法正常使用水消防功能的牛王山隧 道、天坛山隧道、管道岭隧道改造全套水消防及其配套设施。 (2)对牛王山、天坛山、管道岭、五佛山隧道的疏散指示标志改造为电光 标志。 (3)对牛王山、天坛山、管道岭、五佛山、八甲口、小岭头隧道的消防设备 指示标志改造为反光标志。 (4)对牛王山隧道的车行横道卷帘门改造为两侧防火卷帘。 3 施工阶段交通组织方案 1、安全施工与检查措施; (1)安全施工措施 ① 项目工程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 完善管理制度,设立安全工程师及专职 安全员。 ②
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方案
国道 312线路面大中修工程 交通管制方案 为了在国道 312线施工期间做好交通管控工作, 确保在施工期间不 发生交通安全以及安全施工事故,我项目部制定了交通安全管制方 案,具体如下: 一、交通管制设施及人员配备 每个工作面交通设施配置数量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备注 备注 1 前方提醒标志牌 块 2 前方道路施工,请减速慢行,按指示灯行驶,不便 之处、敬请谅解 2 施工电子导向牌 块 2 施工现场前后各设置一块 3 夜间警示牌 个 2 道路施工现场前后、桥涵、排水或防护施工 现场前后 4 反光锥 个 600 施工路段每 3 米一个,包含损耗 5 交通警示牌 块 10 包括 500m警示牌 2块, 200m警示牌 2 块, 20Km/h 限速牌、 10Km/h限速牌各 2 块 6 施工安全标志牌 块 6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每个施工段前后 及平交道口 7 对讲机 个 2 施工路段前后安全
可承担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VTS系统)、海上通信导航工程(海岸电台、甚高频电台、海事卫星通信、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内河通信导航工程(长途干线、江岸电台、甚高频电台等)等。
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6 号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 “交通管制区域 ”)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后应当听从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七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应当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并由船长、轮机长指挥或者值班。
第八条禁止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试航、测速、校正罗经差等行为。
第九条禁止处于不适航状态的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
禁止超过船闸闸室有效尺度的船舶过坝。
吃水受限制的船舶或者操纵能力受限制的船舶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论证、采取了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后,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方可安排进入交通管制区。
第十条船舶进出船闸和升船机及其引航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船闸前应当检查船况,避免突发性故障影响船闸运行;
(二)应当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三)禁止船舶在引航道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四)船舶在引航道内对驶相遇时,上行船舶应当主动避让下行船舶;
(五)船舶进出闸室的航速不得超过1.0米/秒;船舶进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7米/秒,出升船机承船厢航速不得超过0.5米/秒;
(六) 严禁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
(七)禁止过闸船舶的船员、乘客翻越上岸。
第十一条交通管制区内的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
(二)在渡口附近穿越交通管制区,并避免与顺航道航行的船舶流向成相反方向航行;
(三)注意避让交通管制区内直航的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或者抵坡停泊。
锚泊驳船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规定落实护航拖轮,并定期检查驳船的锚泊情况。
第十三条船舶并靠码头的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
船舶靠泊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四条禁止在航行、锚泊的船舶间相互过客、转载。
第十五条未经许可,在禁航区内,禁止构筑、设置除三峡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水上水下设施。
第十六条在交通管制区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救助遇险船舶或者紧急清除水面污染、水下污染源作业,应当及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十八条因枢纽运行需要禁航时,枢纽运行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提前36小时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禁航时间超过4小时少于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禁航时间超过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九条在交通管制区内发生下列情况需要禁航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长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部按权限审核作出决定,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一)因施工作业需禁航不超过4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4小时以上至 16小时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决定;16小时以上的,报交通部审核决定;
(二)突发事故或者其他危及通航安全需临时禁航时,三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禁航,并报长江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超过16小时的,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章危险货物监督和水域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制区内不得设置危险品码头、危险品锚地。
第二十一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内从事燃料供应,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
船舶供受油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船舶供受油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过坝船舶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书和证明文件及单证。
第二十三条禁止装运民用爆炸品的船舶过坝;装运其他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过坝;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查验后,专闸通过。
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内建设造(修)船厂、拆船厂。
第二十五条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六条交通管制区内的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船闸运行部门、港口经营人应当编制防污应急预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三峡水利枢纽运行时,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横驶区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防淤隔流堤上应当在不同水位期按规范设置助航标志。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禁航区和引航道内禁止游泳。
第三十二条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船闸闸室上、下两端均应当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船舶应当按下列信号进出船闸:
(一)红光灯表示停止进(出)闸;
(二)黄光灯表示准备进(出)闸;
(三)绿光灯表示允许进(出)闸。
升船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
第三十四条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交通管制区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船舶通过船闸白天显示“T ”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自闪光灯一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相互过客、转载的;
(二)船舶抵坡装卸货物或者上下旅客的;
(三)船舶将浮式系缆桩等闸内专用设施用于船舶牵引、制动等其他用途的。
第三十六条船舶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船舶燃料供应过驳的,由三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引航道 ”是指引导船舶通过枢纽通航建筑物的航行通道;
(二) “隔流堤 ”是把航道与长江主流隔开、防止枢纽泄洪时水流流速及波浪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并减少航道泥沙淤积,形成独立的人工静水航道的水工建筑物;
(三) “上游禁航区 ”是指上游禁航线至大坝之间的水域;
(四) “下游禁航区 ”是指下游禁航线至大坝之间的水域;
(五) “上游交通管制区 ”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5公里(曲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上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六) “下游交通管制区 ”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乐天溪)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至下游禁航线之间的水域;
(七) “上游禁航线 ”是指三峡水利枢纽上游距大坝轴线2600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公里)处作与大坝轴线的平行线(左岸一侧至上游引航道右边线,右岸一侧至175米水位水边线);
(八) “下游禁航线 ”是指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2.1公里(西陵长江大桥)处作与水流方向的垂直线(左岸一侧至下游隔流堤,右岸一侧至最高洪水位线)。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水上建筑物的特征在于:包括支撑桥梁和供商贸活动的建筑物,供商贸活动的建筑物落座在支撑桥梁上,支撑桥梁建在河流的河床及岸边上,支撑桥梁的下方有供船只通航的空间,支撑桥梁的桥面接通河流的两岸。
在欧洲的低地国家荷兰是少数几个被迫长年累月地与水争地的国家之一,积累了丰富的水上建筑经验。荷兰知名建筑师科恩·奥色斯的“水上建筑事务所”,已设计过水上学校、公园、公路和住房等多种建筑物,扫清了很多技术障碍。水上建筑物容易移动,一旦它们需要转移到别的地方,采用推和拉的办法就可改变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