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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男,四川乐山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重庆大学法学院能源法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英国萨里大学国家公派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环境法、自然资源法和能源法。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2项,其他项目6项,参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能源法学》等教材3部;在《管理世界》《法学评论》《法律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第一章 背景铺设:现实危机与理论回应的双域梳析
第一节 生态环境危机的催逼与因应失当
一 生态环境危机的催逼
二 生态环境危机的因应失当
第二节 跨学科研究成果述评
一 自然科学领域的域外研究成果
二 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研究进展
第二章 科学认知: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修复概念的双域考辨
一 生态环境修复概念的求本溯源
二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生成的逻辑
三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的内涵解析
四 生态环境修复法学概念的外延厘清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定位
一 国外学界的智识与共识
二 我国学界的认识与研判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体系
一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自然法则
二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社会经济技术原则
三 生态环境修复应遵循的美学原则
第四节 生态环境修复的途径选择
第三章 实践样态:我国生态环境修复的实践观察
第一节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实践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监管与资金
三 典型样本
第二节 草原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的状况
三 措施转型与成效
第三节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
三 典型工程
第四节 湿地生态环境修复
一 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 法制供给梳理
三 典型工程
第四章 逻辑证成: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哲学依据
一 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二 近代西方哲学思想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三 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
第二节 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伦理依据
一 生态伦理的基本认识
二 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三 生态整体主义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四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撑
……
第五章 可期愿景: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应然图景
第六章 法治面向: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实然检视
第七章 他山之石: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域外经验
第八章 法治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展开
参考文献
后记2100433B
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通过科技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已有充分的智识基础,通过法治途径保障生态环境修复则有待进一步研究。《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研究》梳理了生态环境修复的一般理论,构建了生态环境修复的规范性话语体系,分析了生态环境修复的典型样态,识别了阻滞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原因,在夯实生态环境修复法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描绘了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治的应然图景,归纳了域外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制建设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修复法律制度的方案和建议。
实用型专利挺多的,关于污水处理的也有。
公司已修复和正在修复污染场地包括:焦化污染土壤、石油化工污染土壤、挥发性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场地、重金属污染土壤、农药污染土壤等。工程项目中使用的主要修复技术包括:热解吸技术、化学氧化/还原技术、固化...
净化也需要明确是什么内容,不同内容是可以选择不同的定额。图片1是市政定额,图片2是安装定额。
景观生态环境修复中废弃物的再利用问题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尽管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环境整体质量却越来越低。主要研究城市生活中出现的废弃物再利用的方式,来修复景观生态环境的问题。
生态环境修复规划项目施工组织 (2)
// 施工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天湖景观大道建设工程及附属配套项目 致: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天源洞市政公园和天湖 景观大道及德湖景观大道建设工程中天湖景观大道建设工程及附属配套项目边坡生态修复 施工方案的编制,现上报贵方,望给予审查。 附件: 1、边坡生态修复施工方案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 日 期: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 日 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 日 期 : // 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天湖景观大道及 德湖景观大道建设工程 边 坡 生 态 修 复 施 工 方 案 编制单位: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编制日期: // 六盘水大河经济开发区天湖景观大道及 德湖景观大道建设工程 边坡生态修复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对他以往法治论述和做法的总结与升华。十八大以前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论述,特别是他建设“法治浙江”的众多做法和思想具有重要价值,其中不少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相关论述中都得以充分体现。中央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东京近日撰文指出,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思想一脉相承、具有内在一致性。
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早年在正定工作时就提出,从全国来看农村法制建设特别要针对非法宗教活动、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加以防范,露头就打。在宁德,他强调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坚决反对绝对化的“大民主”。尤其是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大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就此作出多方面探索。
在浙江工作后,习近平曾就建设“法治浙江”指出,通过推进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引导各方面统筹发展;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可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关系。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在关于建设“法治浙江”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在实践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更好地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他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他特别指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种假借民主、假借法治来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特别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制度,利用个别案件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条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
在依法执政问题上,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就指出依法治国是关于国家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关于执政党的执政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面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从严治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要是严明党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十八届四中全会着重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2015年初,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法治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坚持为人民立法、靠人民立法,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拓宽立法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关系的渠道,正确处理立法工作中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在建设“法治浙江”过程中,地方立法工作要为发展服务、要有地方特色、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要体现时代性。习近平同志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工作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他要求各级党委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适应新形势,从根本上转变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治省要求的思维方式、领导方法和工作习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关于立法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与基础地位,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积极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政府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工作部署中,习近平同志提出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树立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支持法院、检察院秉公执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要求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推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在浙江工作时,习近平同志提出,在着力点上要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他深刻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因此,要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要做到依法信访、维护法治的严肃性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让老百姓有一个说话的地方,有一个诉求的地方。如果老百姓有了意见、有了要求、有了冤屈,诉告无门,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就根本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根本谈不上代表人民的利益。他要求基层干部要把好信访第一道岗,领导干部要积极下访,并指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
习近平同志还强调,现在群众上访也要做到依法信访。上访群众多,尤其是上访中的涉法案件多,很多就是因为群众不知道应该去打“官司”,怎样去打“官司”,或者经济条件所限打不起“官司”,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履行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职责,确保让每一位群众遇到矛盾之时先去调解,调解不成也愿意打“官司”,懂得打“官司”,打得起“官司”,信得了打“官司”的最终结果。对许多涉法的问题,应该引导群众到调解组织去调解,或者到司法机关去诉讼,而不应都到党委、政府来上访。司法机构终审以后,也要维护法治的严肃性,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宜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
推进法治建设要干在实处,注重实效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模式框架下,根据已经具备的条件和能够创造的条件,主动把做得到的事情积极做好、做出实效。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同志的相关论述也充分体现了他的务实精神。在关于新时期立法工作的论述中,他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就法律实施问题,他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成果登记号 |
20210175 |
成果名称 |
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研究 |
第一完成单位 |
自然资源部国土整治中心(自然资源部土地科技创新中心) |
主要完成人 |
刘新卫、范金梅、杨华珂、薛剑、杨磊、汤怀志、梁梦茵 |
研究起始日期 |
2015-06-01 |
研究终止日期 |
2016-06-01 |
主题词 |
土地整治、法治 |
项目系统梳理了国际上土地整治工作开展较好国家和地区在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方面的进展和动态情况,归纳总结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国内外土地国情和管理制度差异的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推进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启示借鉴。 系统梳理了国内国家层面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总体概况,深入揭示了土地整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系统梳理了国内地方层面的土地整治法治建设实践探索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分析有关地方在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方面采取的好的做法以及目前仍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基于地方实践探索的角度对加强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 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化解土地整治进入新阶段后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系统梳理了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围绕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研究提出了新时期中国土地整治法治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和实施路径。,项目系统梳理了国际上土地整治工作开展较好国家和地区在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方面的进展和动态情况,归纳总结了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基于对国内外土地国情和管理制度差异的深入分析,研究提出了适合我国推进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启示借鉴。 系统梳理了国内国家层面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总体概况,深入揭示了土地整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系统梳理了国内地方层面的土地整治法治建设实践探索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分析有关地方在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方面采取的好的做法以及目前仍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基于地方实践探索的角度对加强土地整治法治建设提出了意见建议。 结合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化解土地整治进入新阶段后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系统梳理了土地整治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围绕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研究提出了新时期中国土地整治法治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总体思路、重点内容和实施路径。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