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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是一部地方性法规,1987年发布。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基本信息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简介

【发布单位】81914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1987年5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招标投标中,必须坚持投标平等性、评标公正性、定标合理性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范围及管理。

一、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领导,掌握工程动态,检查、监督并协调各方面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

二、凡建设地点在本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工程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四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三、市属以上项目、市辖区超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区属项目,由市建委管理。区属项目在五千平方米以内的土建工程,由区建委管理,定标后报市建委备案。

四、汕头经济特区的土建工程由特区管委会管理。特区单项工程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定标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县属项目均由各县建委管理审批。

第四条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呈报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招标申请表和招标书。

二、成立工程项目审标小组。

三、公开招标,审定投票单位。

四、召开招标会议。

五、投标。

六、审定标底。

七、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决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招标工作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批准列入市(县)年度基建计划。

2.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业经批准。

3.有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的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4.已在城市规划部门办完报建手续。

5.建设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

6.招标申请表及招标书已报建委审查批准。

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书。

2.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

3.实物工程量清单。

4.其他招标条款。

四、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可全部工程一次招标或单项(幢)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五、招标或投标单位要求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公证时,应向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六、各申请投标企业由审标小组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后,从中选择三至五个报建委审查批准参加投标。

七、通知经审查批准的投标企业领取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

八、召开招标会议,由设计单位和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进行全面技术交底,解答疑点,以《会议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并宣布决标的办法。

九、按招标会议规定时间,接受投标企业报送标函,检验密封,发给收条,总封后,加盖招标单位、招标办公室的印鉴,由招标单位妥为保管,收回施工图纸,退还押金。

十、审标小组审定工程标底。审查标底期限: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七天;五十至一百万元以下为十天;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以下为十二天;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以下为十五天;三百万元以上由招标办公室确定。并按规定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审标小组成员及各投标企业代表必须出席。

十一、审标小组进行评标决标,评定中标单位,由建委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可从工程投标中提取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经费(但应控制最低不少于一千二百元,最高不超过三千元),费用的主要内容:

1.招标费:作为开展招标活动等业务费用,由招标办公室向招标单位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不少于三百元,最高不超过一千元)。

2.补偿费:用于补偿非中标单位,每单位一般应控制在二百至五百元范围内,对确定为无效标函者,不予补偿。

第六条投标工程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一、参加招标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并持有省级建委审查核发的施工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必须经本市(县)建委统一注册登记,方可参加投标。

二、经批准的投标企业按规定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并交付一定的押金(每单项工程二百元)。

三、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要求,研究招标文件。

四、参加招标会议,提出并弄清招标文件的疑点。

五、按招标要求,制订和填好标函,按时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改动)。

六、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七、标函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1.标函、标书未加密封。

2.承包内容及责任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3.招标意见表未经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名。

4.投标意见表未加盖印鉴或印鉴不符合规定。

5.由分包(挂包)单位代行投标。

6.逾期交标。

第七条审标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招标工程的审标小组,由建委、定额站、建设银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一至二人组成。

二、小组成员必须了解熟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审标小组会议。

三、招标单位提交施工预算后,应按第五条(十)规定期限,召开会议,审查施工预算,确定标底和开标日期。小组成员若有缺席者,按自动弃权论。

四、当标价、标底审查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建委裁定。

五、开标前要严守标底秘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施工预算的编制和标底的确定。

一、中招标工程施工预算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咨询公司、建设银行、定额站等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预算的费用,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点五取费,若委托咨询公司则按千分之一点五取费。

二、编制施工预算的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和招标内容。

2.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规定。

3.现场施工条件,工期要求,施工方案。

4.材料供应办法、责任。

5.除施工图变更外的其他不可预见包干费(视工程情况,一般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计)。

三、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其它单位编制施工预算的人员应持有省颁发的预算人员资格证,编制的施工预算要签署盖章,并提供计算依据。

四、施工预算必须按审标小组规定的时间(一般在技术交底后十五天内)提交审标小组,经审定方为有效。

五、标底的确定:审标小组视工程情况,根据审定的施工预算,评议合理降低幅度(降低幅度应在百分之五以内),各成员单位一票,写明降低幅度(如低于百分之五者作废),将各票的数值平均,然后确定标底。

六、招标工程的工期,原则上应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进行计算,不能片面追求越快越好。比省工期定额缩短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应在招标文件中加以说明,经建委批准后,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增计入标价之内。

七、不同级别的施工企业参加同一项工程投标,标价可按投标企业等级类别不同计算,也可以按统一标准计价,具体由招标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决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决标工作由工程项目审标小组负责,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

二、决标的方法:

1.一般工程,能符合审标小组提出的工期,且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则以标价合理者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

2.生产性的工程项目,当缩短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关系较大时,工期和标价均应作为决标的依据,两者各占的比分由审标小组确定,并在技术交底会上当众宣布。

三、中标标价的选定:

1.投标标价超过审标小组审定的施工预算加减百分之五者为废标。

2.审标小组确定的标底为依据,优先取低于标底且接近标底者。如均为废标时,取绝对值接近标底者,但中标价应调为标底价。

3.当招标单位确不可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施工预算时,则开标后,以各投标单位的标价加以平均,剔除标价超过平均值正负百分之五者,将剩下的再一次加以平均,其值作为标底,取绝对值最接近标底者。

四、评标、决标的意见确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建委裁决。

第十条议标工作的方法和规定。

一、个别特殊工程和不适宜招标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建委审查批准后,实行议标,这类工程应严格控制。

二、建设单位编写议标方案,内容仿照招标文件要求。

三、请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标函。

四、审标小组对标函进行评议,必要时可约会议标企业当面评议和修改标函。成立审标小组和施工预算的编制应按第七条第一点和第八条第一至三点执行。

五、将议标的结果上报市(县)建委审批,核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合同的规定和监督。

一、中标企业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应与招标单位签订《汕头市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报建委、建设银行监督执行。如需鉴证或公证者,另报工商行政或公证部门办理。

二、《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工程储备,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五天内尚未签订合同者,应分别情况由审标小组追究责任。如属中标单位的责任,则取消中标资格,并由招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百分之二向中标单位收取赔偿金。如属招标单位的责任,则由中标单位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收取赔偿金。赔偿金由招标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扣款转帐。并另由审标小组另议中标单位。

三、《中标通知书》下达以后,如果工程内容有变更,与招标文件及说明不符时,可按下列办法调整处理:

1.增加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一点零五计算。

2.减少的工程内容,按现行定额和单价,乘以系数零点九五计算。

四、中标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如因施工需要,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分包协作,但不得将中标的工程转包渔利。违者,取消中标资格,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投票资格半年。

五、定额站、建设银行、工商行政、公证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搞好招投标和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附则。

一、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私下交易,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增订补充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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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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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文献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3)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3)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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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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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职称 所报类别 所报专业 所在单位 是否为国 家公务员 本人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住宅地址 邮编 通讯联系 办公电话: 住宅: BP机: 手机: 个 人 简 历 (可附页) 签 名: 年 月 日 本人五年内工作过的单位及时间: 直系亲属在本系统的工作单位(应如实填实,作为专家回避内容之一) : 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评标室纪律及各项规定; 二、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评标会; 三、参加评标发现需本人回避时,应主动提出; 四、实事求是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科学的评审。 签 名: 年 月 日 主 要 业 绩 签 名: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建 设 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2、申请者须备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2)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2)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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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学历 职称 所报类别 所报专业 所在单位 是否为国 家公务员 本人职务 单位地址 邮编 住宅地址 邮编 通讯联系 办公电话: 住宅: BP机: 手机: 个 人 简 历 (可附页) 签 名: 年 月 日 本人五年内工作过的单位及时间: 直系亲属在本系统的工作单位(应如实填实,作为专家回避内容之一) : 本人承诺: 一、严格执行评标室纪律及各项规定; 二、按通知的时间准时参加评标会; 三、参加评标发现需本人回避时,应主动提出; 四、实事求是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科学的评审。 签 名: 年 月 日 主 要 业 绩 签 名: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 建 设 局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表须如实填写; 2、申请者须备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下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核定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对招标投标履行结果实施监督;

(四)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定期对不良行为进行发布;

(五)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六)对建设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申报管理;

(四)配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含金安、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按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应从资格、信誉、资金等方面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用,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应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应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统一打印发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手续时,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提供经其备案的申请人的招投标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为相关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必须设立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其中设备、货物、监理服务等招标,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设定的业主考察分不得超过3分。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对投标保证金实行严格管理,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也不得要求打入信誉金等方式设置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

审查会议应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并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情况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预审的,其标准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并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若合格的申请人过多时,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不少于法定数量的投标人。

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评标专家的进入和清出机制,对无故三次不参加评标的专家,将报请相关部门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除。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能承担一

个项目或单项合同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小区的施工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项目临近竣工并已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才可参加下个项目投标。投标项目经理以投标报名登记时的项目经理为准,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第二十八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招标人以垫资、BT或者以主体工程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等方式规避招标的监督和管理。采用BT方式进行建设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禁止以垫资方式进行发包。

第二十九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联合市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六安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情况进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规避招标或未经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招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招投标管理重要手段,适时进行公布。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在受理举报或投诉10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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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简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管理,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招标投标(包括议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招标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批文及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四)招标方式及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属邀请招标的,需提出拟邀投标单位的名称;

(五)评标定标办法;

(六)标底的审核方案;

(七)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及成员单位名称、人数。

第四条 申请投标的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包括营业执照和技术资质等级证书,企业现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技术力量、技术装备水平等情况;

(二)本单位近期承包的主要工程规模、质量、工期、安全及履约信誉等情况。

投标申请经招标单位同意后,发给招标文件。

第五条 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主持。

招标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等单位单数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大中型项目或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项目,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施工、设备供应投标保证金为标价的2%,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投标单位没有按招标书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设计、项目建设总承包、建设监理等投标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投标单位也可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可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标价2‰以下的资金,作为招标活动的开支。

第八条 外省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项目总承包、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法人,到本省申请参加投标的,应向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跨地区的合作项目,如本省无投资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条 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具有设计所必需的可靠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设计基础资料;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

(四)合同草案。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设计方案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三)设计进度的安排;

(四)主要施工技术和工艺要求;

(五)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六)设计费用取费办法和数额。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施工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承发包方式;

(二)施工条件及施工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建设工期,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标价计算依据及取费等级标准;

(七)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有关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草案。

第十五条 施工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承包内容、投标价、工期、钢材水泥用量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等。一个投标书只准有一个投标价;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预算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四)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包括工地负责人和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等;

(五)分部工程分包安排;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十六条 实行设备供应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含自筹资金)已按规定存入银行;

(二)具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非标设备应有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第十七条 设备供应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承发包方式(含设备的提取、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

(二)招标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交货日期,非标设备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付款方式,可提供的原材料、外汇等情况;

(四)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投标保证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合同草案。

第十八条 设备供应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概况,投标单价和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供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资料,随机所附备品、配件;

(三)供应设备的数量,报价清单及交货日期、地点;

(四)售后服务范围及期限。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已获批准;

(二)建设资金和地点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三)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四)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五)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六)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七)合同草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概况、承包内容、承包价(即投标价)、建设工期及其阶段性安排、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分部或分项工程、单位工程估算或预算;

(三)设计方案及其技术指标和工艺要求;

(四)工程进度安排,施工方案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的安排;

(六)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的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二)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监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技术、工艺质量要求;

(三)评标定标办法,编制投标书的要求,招标投标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合同草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单位编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单位概况、承担监理的业务范围,对合同草案的确认程度;

(二)监理费用取费方式和总费用;

(三)实施监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配备;

(四)实施监理的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后,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标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被评定为优质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政府确认的特殊工程下达给该单位承包;对检举或揭发擅自将工程发包、转包的单位或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奖励,奖励金从招标的活动经费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在开工前被查实的,原标底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在开工后被查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前被查实的,中标无效,所签合同中止,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三)投标单位接受泄露标底报价中标,在开工后被查实的,合同中止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招标单位重新商定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四)对泄露标底的直接责任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标单位或分包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不准开工,已开工的,停止施工,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拨付工程款,中止合同,通报批评,并重新组织招标投标。

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接工程的,中止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招标或商定新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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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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