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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涉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主要内容为: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银行外汇贷款以及中央或地方外汇贷款等形式集资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厂矿山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组合建筑物等现代安装工程。例如化工、冶金、建材、机电等产品的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大型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成套电子设备和电气设备、储油罐、电视发射塔、电缆管道铺设等安装项目。
2.保险责任
涉外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单条款形式与建工险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涉外安装工程一切险根据机器设备的特点,在其责任范围内还包括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电气事故导致的损失。
3.除外责任 在除外责任中特别强调对于设计错误、铸造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引起的本身损失以及为纠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此类损失属制造厂商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所以涉外安装工程一切险不承保此类风险。安装工程项目,如包括部分土建项目,但土建部分的造价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造价的50%,可以在涉外安装工程一切险项下一揽子承保。2100433B
这个是这样的,施工单位的车辆等财产的保险在管理费,你说的没错规费中包含了,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你说的一切险,实际上和招标代理费有一定的参考作用,这个费用标的,也就是被保险人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就是建...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专门...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二)自...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WORD格式,共11页。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尽可能如实地、详细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份。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 word格式
一、涉外性。
我国习惯称呼的“涉外工程”就是指国内的国际工程,它是一项跨国性的经济活动,涉及不止一个国家和参与单位的经济利益,为此类工程编制的招标书也就具有涉外性。
二、严格性。
涉外招标书的规范、完善与否既涉及到业主能否选择到合格、胜任的承包商及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又涉及到承包商能否据此编制出合格的投标书。因此其,编制必须系统、完整、准确、明了。既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符合国际惯例;既要使内容全面、具体,又要力求统一。
三、告知性。
业主的招标信息,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工期或供货要求,工程或货物质量的要求,支付规定等各方面的各种信息,承包商(或供货商)都是从招标书获悉知道的。
涉外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保险合同所共有的特征外,还具有涉外经济自身的一些特点。
(一)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具有某种涉外因素。如是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或是从事涉外活动的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中国的从事涉外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并不都是涉外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就与其涉外活动有关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才能构成涉外保险合同。如中国的远洋公司就其远洋船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涉外保险合同。他们就其国内的与涉外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标的(如办公用房等)与保险人订立的是一般保险合同,不是涉外保险合同。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涉外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包括选择外国法律(但当涉外保险合同双方都是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时,一般仍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可以适用国际保险惯例,包括适用外国保险条款。
(二)涉外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就在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不管保险标的是否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都履行了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但就个别涉外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是偶然的,因而它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涉外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标的的整体来说,保险标的遭受灾害事故而致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的。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赔款(或给付)是一定会发生的。从这一意义来讲,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障性特点,是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订涉外保险合同的基本条件。
(三)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就称为双务合同;如果只有一方享受权利而他方只负义务的,称为单方合同。涉外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关系。
(四)涉外保险合同是对价有偿合同
对价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标的受损后,就须尽赔偿的义务。涉外保险合同以对价有偿为其必要条件,但是过份强调等价,会使人们不易理解涉外保险合同的特点。这里的等价实际上亦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应当按价值规律调节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体间的交换关系。
(五)涉外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任何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欺骗、隐瞒,都要诚信,而涉外保险合同尤其是这样。在签订涉外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将作为订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诚实无保留地告诉对方,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投保人对于订立涉外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如有不真实或者遗漏,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条公认的、以最大诚信作为订立保险合同,尤其涉外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六)涉外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与协商合同是相对的。协商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附合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取与舍的决定。涉外保险合同亦属于附合合同。
涉外招标是凡是涉及有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参与的国内招标活动的统称。在我国,对于涉外招标在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标条例中有专门的规定。凡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统称为涉外建设项目。所以,涉外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属于涉外招标的范围。但涉外招标不一定都采取国际招标的方式。
所以,涉外建设项目与涉外招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当涉外建设项目需要邀请外国企业参加与投标承包时。涉外招标与国际招标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致性。凡是全部由中国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条例规定:不得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加投标,也即全部由国内投资的国内工程,不得进行国际招标。必须注意,我国建筑承包企业的对外承包业务活动,不属于涉外招标的范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