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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机关对于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如何,不论其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一枧同仁,平等对待,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订立的不违背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合同、协议,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兼顾双方的经济利益,实事求是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2100433B
夹具设计的基本原则1.满足使用过程中工件定位的稳定性和可靠性;2.有足够的承载或夹持力度以保证工件在工装夹具上进行的施工过程;3.满足装夹过程中的简单与快速操作;4.易损零件必须是可以快速更换的结构,...
按合同约定,无约定争求甲方意见
(1)园林布局的综合性与统一性。主要表现在:a、园林的功能决定其布局的综合性。B、园林构成要素的布局具有统一性。C、起开结合,多样统一。(2)因地制宜,巧与因借。a、地形、地貌和水体应结合地形特点,就...
焊条选用的基本原则
. 精品 选用焊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等强度原则 即选用与母材同强度等级的焊条。一般用于焊接低碳钢和低合金钢。 2)同成分原则 即选用与母材化学成分相同或相近的焊条。一般用于焊接耐热钢、不锈钢等金属材料。 3)抗裂纹原则 选用抗裂性好的碱性焊条,以免在焊接和使用过程中接头产生裂纹。一般用于焊接刚度大、形状复 杂、使用中承受动载荷的焊接结构。 4)抗气孔原则 受焊接工艺条件的限制,如对焊件接头部位的油污、铁锈等清理不便,应选用抗气孔能力强的酸性 焊条,以免焊接过程中气体滞留于焊缝中,形成气孔。 5)低成本原则 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工艺性能好、成本低和效率高的焊条。 焊条 (covered electrode) 气焊或电焊时熔化填充在焊接工件的接合处的金属条。焊条的材料通常跟工件的材料相同。 焊条的组成 焊条由焊芯及药皮两部分构成。 焊条是在金属焊芯外将涂料 (药皮 )均匀、
选用焊条的基本原则
选用焊条的基本原则如下: 1)等强度原则 即选用与母材同强度等级的焊条。一般用于焊接低碳钢和低合金钢。 2)同成分原则 即选用与母材化学成分相同或相近的焊条。 一般用于焊接耐热钢、 不锈钢等 金属材料。 3)抗裂纹原则 选用抗裂性好的碱性焊条, 以免在焊接和使用过程中接头产生裂纹。 一般用 于焊接刚度大、形状复杂、使用中承受动载荷的焊接结构。 4)抗气孔原则 受焊接工艺条件的限制, 如对焊件接头部位的油污、铁锈等清理不便, 应选 用抗气孔能力强的酸性焊条,以免焊接过程中气体滞留于焊缝中,形成气孔。 5)低成本原则 在满足 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工艺性能好、成本低和效率高的焊条。 焊条的选用须在确保焊接结构安全、 可行使用的前提下, 根据被焊材料的化学成分、 力学性 能、板厚及接头形式、焊接结构特点、受力状态、结构使用条件对焊缝性能的要求、焊接施 工条件和技术经济效益等综合考查后,有针对
所谓协议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仲裁权的取得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议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案发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能行使仲裁权。
公平原则建立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无论是中国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也无论当事人所在国家的大、小、强、弱,他们在仲裁程序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仲裁机构将公平相待、公正裁决。
独立裁决原则,首先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裁决,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独立,基于独立的意志作出裁决意见。
保密审理即指不公开审理和当事人、仲裁员、证人、鉴定人等承担不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情况的义务。对涉外案件不公开仲裁是出于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和商业保密的考虑。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开审理,必须征得仲裁庭的同意和认可。
各国在长期的商业交往中已形成若干惯例,这些惯例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涉外仲裁机构在仲裁时,参照这些国际惯例可以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某些缺陷,也利于双方当事人接受裁决结果,从而合理、迅速地解决当事人间的争执。
谓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书面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涉外仲裁机构属民间性质。它的仲裁员也由民间推荐选任;对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没有强制管辖权;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基础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有两个: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仲裁的范围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和中国当事人之间的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合作生产、技术转让、金融信贷、财产租赁、融资租赁、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以及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方面的案件。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该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员从具有有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主要管辖下列案件: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报酬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我国依据《仲裁法》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主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起也开始受理国内案件。
1995年之后,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也设立或重新组建了一批常设仲裁机构。199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国内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