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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开封市宋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04日。公司地址开封市顺河区铁塔公园内。公司属旅游服务业。开封市宋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经营旅游产品、文艺演出为主。本公司推出的铁塔光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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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1 13、南京南钢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息化促进节能减排的实践 一.南钢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思路 南钢始建于 1958 年,现有员工 11291 人,是以精品板材、 优特钢长材为主 的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具备年产 700 多万吨钢的综合生产能力。 2009 年,南 钢钢产量行业排名 21 位,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等 4 项指标排名第一。 南钢作为都市周边型钢铁企业, 在节能减排方面承担着较大的社会责任, 南 钢积极响应国家的节能环保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 以科学发展观 的思想为指导,长期致力解决企业能耗高、污染重的难题。 国家制定了“十一五”单位 GDP 能耗下降 20%的约束性指标,南钢承担了 节能 36.88 万吨标煤的任务。南钢“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确定了吨钢能耗由 655kgce/t 下降到 622kgce/t、化学
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含下属企业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项
1 / 6 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含下属企业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项 目承包资格入围招标(年度)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含下属企业燃气管道工程施工项目承包资格入围招 标(年度),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为广东惠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 钐瘗睞枥庑赖賃。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合同期限、工程质量及中标人数量。 、本项目招标内容及范围为惠城区、博罗、仲恺、惠东巽寮行政区域内的市政中压主(支) 线燃气管道安装(管材、管件、设备设施及零星材料等材料甲供)及土石方,涵盖新建、扩建 及改建工程项目(单项工程万以下)。工程项目建设时间根据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博罗深能燃气有限公司、仲恺深能燃气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等各家公司的市场发展和建设
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纠正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案
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是燃气器具经过气质适配性检测后的合格证明,未获取该证书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无法参加政府招投标,燃气经营企业也不会给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燃气器具通气点火。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要求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在办理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时,必须向其提交资料、交纳会费后,才能申请该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收取会员费117.9万元。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将该违规收取会费的行为依法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纠正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案
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是燃气器具经过气质适配性检测后的合格证明,未获取该证书的燃气器具经营企业无法参加政府招投标,燃气经营企业也不会给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燃气器具通气点火。
陕西省城市燃气热力协会要求燃气器具生产销售企业在办理陕西省燃气器具注册登记证时,必须向其提交资料、交纳会费后,才能申请该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共收取会员费117.9万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本省境内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省劳动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省公安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含城建、公用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条 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第七条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劳动、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
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以省建设厅组织劳动、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批。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劳动、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由地(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由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和检验员,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贮输(灌)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燃气用具的经营资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地(市)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供应站、销售点必须具备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设备和设施,配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站长、安全技术员、灌装员、供气工、灶具维修工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液化气槽、罐车驾驶员、押运员、容器操作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定点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或收缴证照。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否则注销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液化石油气定点合格贮灌站代存、代灌,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一条 城市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销售的民用燃气用具,必须经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在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严禁经销未经检测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对于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必须经省建设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石化工业局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销售燃气用具的,其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修。
第二十四条 对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站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建设,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吊销设计、施工证照。
第二十八条 对用槽车直接进行钢瓶灌装,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城市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限期改正或没收所经营的燃气和燃气用具,并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对销售、使用报废钢瓶的,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收缴销毁。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进行生产的,按《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城市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 城市燃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