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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袁良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土壤修复、清洁生产、节能减排、造林绿化、环境景观、水资源论证、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产保护、文物保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环境项目勘测、规划、方案、评估、可研、设计、监测、施工和验收及环境工程审核等。 

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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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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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地复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文献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介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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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86KB

页数: 2页

天津市联合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依托自身科研力量而成立的高科技环保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是天津市唯一的市属综合性环保科研与服务机构,科研队优专业齐伞、结构合瑚,作为该院技术转化的窗口,公司依托其强大的研发平台,长期致力于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已申请各类发明专利10余项,拥有各类专有技术20余项,在环保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及环境工程咨询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厚的业绩和经验,是圉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天津市科委首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同内环保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之一。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686KB

页数: 1页

浙江天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专业从事环保工程总承包、环保产品及技术开发、电力工程设计,环保工程、环保设施营运及技术咨询与服务等业务。公司具有环保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通过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是国家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示范企业、全国电力用户满意企业,连续多年获得AAA级信用企业。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6号

【发布日期】1995-08-29

【生效日期】1995-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66号)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

(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规定》实施前被破坏的土地,无法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的,由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复垦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复垦,并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谁复垦、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凡有复垦任务的新建项目,在报计划部门立项以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和土地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土地作为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复垦任务的,必须在投资协议中规定土地复垦的条款。

第十条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筹足复垦资金。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标准,依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办法,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单位压占集体所有的土地,压占后能够恢复原用途的,可以不实行征用,但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负责赔偿压占期间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生产建设单位已征用压占的土地,经复垦能达到邻近集体所有土地质量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与邻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互换。

第十三条复垦后的土地需要确定使用权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变更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

第十四条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承包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复垦后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复垦后的集体,土地应归还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原集体所有土地所依附的农业人口己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复垦后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复垦后的土地由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批准土地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对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土地使用者拒不复垦被其破坏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土地复垦费的征收标准

单位:元/吨、立方米、千瓦时

┏━━━━━━━━━┯━━━━━━━━┯━━━━━━┓┃ 矿 种 │生 产 方 式 │ 收费标准 ┃┠─────────┼──┬─────┼──────┨┃ │ │竖井 │ 0.6 ┃┃ │井采├─────┼──────┨┃ 采 煤 │ │平井 │ 0.4 ┃┃ ├──┴─────┼──────┨┃ │露天开采 │ 0.6 ┃┠──┬──────┼────────┼──────┨┃采矿│黑色 │ │ 0.2 ┃┃采石├──────┼────────┼──────┨┃ │有色(采石)│ │ 0.3 ┃┠──┴──────┼────────┼──────┨┃ │ 土丘、山地 │ 0.1 ┃┃ ├────────┼──────┨┃ 挖沙取土 │平地下挖1─2米│ 0.1 ┃┃ ├────────┼──────┨┃ │平地下挖2米以上│ 0.2 ┃┠─────────┼────────┼──────┨┃ 发 电 │ 燃煤发电 │0.002 ┃┠─────────┼────────┼──────┨┃ 其 它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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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复垦矿山复垦的类型和工艺

矿区土地复垦根据其用途可分为农业复垦、林业复垦、鱼业复垦、自然保护复垦、水资源复垦和工业复垦等。其中农业复垦和林业复垦是最普遍的。在我国由于耕地面积有限,复垦的核心便是恢复耕地。而作为被破坏土地开发最可靠、最经济的林业土地复垦虽已得到愈来愈广泛的重视,但是其研究和应用仍局限于单一植被恢复为主,很少或基本未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无法满足矿区生态系统恢复的要求。

从土地复垦的工艺来看,一般分为有覆土复垦工艺和无覆土复垦工艺两种:

有覆土矿区土地复垦工艺:表土的采集、储存和复用一岩石的排弃和回填一场地整备一铺垫表土一耕作种植。采石场中土壤的粒度组成较大,大粒度矿石的比例较高而不适于植物生长;排土场及尾矿场的土壤质地大多有别于耕地土壤;土壤的理化性状如粒度组成、孔隙状况等不适于生长植物以及土壤中含有对植物生长有害的元素和化学物质而使土壤必须加以处理方可种植作物。

无覆土工艺:。矿山排土场、尾矿场甚至风化较好的采石场,其表层土质与耕作土壤相近,无需进行表面覆土即可种植,如表层土质与耕作土有较大的差别,如酸性或碱性过高、粘粒含量偏低、某些化学物质的含量过低或过高、土壤肥力低等,可以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在无覆土的情况下进行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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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复垦矿山复垦的技术

复垦技术一般包含生物复垦和工程复垦两大方面。

生物复垦技术的出发点是在新恢复的土地上选种适宜作物,形成景观好、稳定性高和具有经济价值的植被面。其核心内容主要包含于林业复垦中,即包括被破坏土地的生物适宜性评价、复垦土壤改良技术、人工林营造、促进生长技术、植物物种选择技术和施肥、种子丸衣、菌根、吸水剂增产等复垦增产技术。

被破坏土地岩土的机械组成和理化性质是确定复垦类型的基础,在确定了岩土的生物适宜性后才能合理、经济地选择复垦类型。岩土的生物适宜性一般分为适宜的、较适宜的和不适宜的3个基本类型。

为了改善岩土的理化性质,有效提高人工林的生产力以及防止土壤侵蚀、岩土风蚀、水蚀等,需对复垦土壤进行适当的改良。常用的复垦土壤改良技术包括复垦地的平整和客土、化学改良法、矿质肥料改良法和生物改良法等。

为在被破坏土地营造稳定、高生产力的人工林,必须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岩土的成份和性质,考虑树种的抗旱性、抗寒性、耐贫瘠性、生长发育速度和一定的土壤改良作用,有目的地选择合适的乔灌木树种,采取合适的造林、播种方式、适宜的造林密度和优化的树种配置。

工程复垦技术是指工程复垦中,按照所在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复垦地利用方向的要求,对废弃地采用矸石充填、粉煤灰充填、挖深垫浅等手段进行回填、堆垒和平整并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及环境治理等措施。采场排土中有内排工艺技术和外排工艺技术,覆土时有机械覆土技术和水力复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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