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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漯河市源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法定代表人:渠国军成立时间:2011-12-28注册资本:300万工商注册号:411121000...
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05-26在河南省开封市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堤角村。开封黄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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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引-苏州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水利检测
苏州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服务指南 1 检测中心情况简介 苏州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检测中心) 是苏州地区从 事水利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 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之一。 公司成立于 1996年 12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江苏省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证 书号:苏建检字第 E021ACE号,苏建备字第 E021号,核定项目为:见证取样、 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 市政工程和备案检测。公司拥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 量检测 5个类别(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甲级资 质,资质证书编号:水质检资字第 20120011号。可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含一级 堤防)的混凝土工程、岩土工程、量测检测业务。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 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金属结构类的质量检测业务 。计量 认证证书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证书号: 2
济南百图水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118-939513606419395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18号燕庆园1-1-201公司网址:http://www.slsdsj.com http://www.cn besttool.com About Bai tu关于百图济南百图水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数字水利技术研发、销售以及水利工程设计、技术咨询服务的高科技企业,是《水利水电行业BIM发展报告》参编单位。公司从事数字水利产品的研发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主要产
新华社太原1月18日电(记者王飞航)记者从山西省运城市新闻中心获悉,18日9时许,在位于运城市新绛县三林镇的汾河桥上,一辆装载约25吨粗苯的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掉入汾河,粗苯出现微量泄漏,当地紧急对汾河水进行取样检测。
新绛县公安局9时23分接到报警,一辆罐装货车与一辆客车在三林镇汾河桥上发生相撞,货车掉入汾河。经核实,落水货车上初步确认有两人,目前正在实施救援;货车所载货物为粗苯,装载量为25吨左右,罐体未破,但因车体倾斜,有微量粗苯泄漏,污染水体已采样,正在检测分析中。事发地汾河水流量约为20立方米/秒。
事故发生后,运城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事故处置工作。为减缓污染扩散,当地政府在事发地上下游50米,现场组织20台机械开挖河槽导流,绕过污染点,隔绝污染源,并对事故罐车进行吊装倒罐,防止发生更大泄漏;与此同时,在汾河下游的新绛、稷山、河津、万荣4县目前已搭建活性炭坝拦截吸附,防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据了解,汾河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流经山西省的6个市。
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汾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水质,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干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 汾河流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汾河流域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 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下达执行。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报请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级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交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 汾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九条 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围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 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 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 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 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 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 汾河流域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被要求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城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加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排污费直至改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废渣等团体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油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授意、放任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三)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或者建成后未正常运行的;
(四)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失察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的;
(三)未及时报告、通报水污染事故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封面
汾河水库志
汾河水库志编纂委员会
图片
题词
汾河流域水利工程概况图
汾河水库枢纽工程布置图
汾河水库全景
汾河水库上游陆地卫星影像
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在汾河水库工地参加劳动
省长卫恒和省委常务书记王谦参加汾河水库劳动
卫恒省长与郑林、刘开基副省长在现场研究工作
工地指挥部研究施工问题
总工程师刘锡田向省领导汇报汾河水库建设方案
爬坡运土上坝
坝面筑畦
畦埂夯实
畦内灌水
水中填土
施工夜景(张凤昆供稿)
大专填筑(张寿鹏供稿)
土料场
运土上坝
坝体质量检查
平车修理厂
临建工棚
“总攻六十米”
庆祝大坝竣工(张凤昆供稿)
进水塔施工
隧洞施工
谥洪道施工
后勤供应
十三姐妹突击队
十六好汉突击队
誓师大会
大坝近景(翟光珠摄)
库区鸟瞰
泄水建筑物出口(翟光珠摄)
溢洪道上视(翟光珠摄)
溢洪道下视(翟光珠摄)
溢洪道泄水(李春雨摄)
进水塔(李春雨摄)
输水隧洞弧型闸门放水(翟光珠摄)
隧洞弧型闸门(翟光珠摄)
原隧洞锥型阀放水(李志恒摄)
原隧洞锥型阀
水电站厂房(翟光珠摄)
水轮机组(高建民摄)
控制室(翟光珠摄)
汾河水库管理局(李春雨摄)
水库管理自动化(李春雨摄)
水库果园(水库工会供稿)
网箱养鱼(水库工会供稿)
管涔林区(李春雨摄)
岚县淤地坝(李志恒摄)
静乐坡面工程(李志恒摄)
娄烦条田(李志恒摄)
娄烦坡面治理(杨振武摄)
汾河灌区一角(王晓堂摄)
一坝西干渠(李乾太摄)
二坝东干渠(王晓堂摄)
一坝分水闸(高建民摄)
二坝拦河闸(殷鹤仙摄)
三坝拦河闸(于功摄)
灌区小麦丰收在望(李乾太摄)
太原雄姿(李志恒摄)
太原汾河防洪堤(姚昆中摄)
兰村水源地(李乾太摄)
太钢供水池(王晓堂摄)
太原第一热电厂供水池——晋阳湖(高建民摄)
古交供水管道(苗敬生摄)
迎泽公园湖水
汾源管涔山
汾源河道(李春雨摄)
汾源天池(李志恒摄)
汾河古交段(高建民摄)
汾河兰村段(高建民摄)
汾河太原段(李志恒摄)
汾河丁村段
汾河入黄河口
晋祠难老泉(李乾太摄)
太原双塔(周国将摄)
平遥古城墙(梁虎林摄)
智伯古渠(王晓堂摄)
介休洪山泉(王晓堂摄)
广胜寺霍泉(高建民摄)
广胜寺飞虹塔(高建民摄)
临汾龙子祠泉(王晓堂摄)
临汾尧庙(王晓堂摄)
汾河入黄河口之秋风楼
出席《汾河水库志》审稿会议人员合影
编委主任、原总工程师刘锡田在审稿会上发言(刘景春摄)
省水利厅厅长郝永和在审稿会上发言(翟光珠摄)
主编翟光珠介绍《库志》编纂情况(刘景春摄)
附图
目录
序一 写在《汾河水库志》前面
序二
序三
序四
凡例
概述
第一章流域概况
第一节河道水系
第二节流域地形地质
第三节气象水资源
第四节社会经济简况
第五节坝址以上流域
第六节自然灾害
第七节历代开发运用
第八节建国后开发治理
第九节名胜古迹
第二章勘测设计
第一节建国前勘察
第二节上游全面勘测
第三节坝址选定
第四节初设方案
第五节技施设计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施工布署
第一节省委决策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工程规模
第四节施工布署
第四章拦河土坝工程
第一节施工与科研相结合
第二节筑坝土料
第三节施工规划
第四节填筑试验
第五节水中填土操作方法
第六节施工进度实施
第七节施工计划安排
第八节施工质量控制
第九节人人重视施工质量
第十节高质量与高速度
第十一节水中填土坝型施工的优越性
第五章输水隧洞工程
第一节隧洞地质
第二节工程布置
第三节施工经过
第四节隧洞开挖
第五节混凝土浇筑
第六章溢洪道工程
第一节地质简况
第二节工程布置
第三节溢流性能
第四节施工经过
第五节施工变更部分
第七章水电站工程
第一节水电站初设方案
第二节抽水蓄能电站方案
第三节水电站建设
第八章党的领导与群众路线
第一节党的领导与干部作风
第二节队伍建设与劳动竞赛
第三节自力更生勤俭建库
第四节尊重科学注重质量
第五节宣传教育与政治思想工作
第九章工程管理
第一节水库管理概述
第二节水库管理规范
第三节工程改建与扩建
第四节土坝观测
第五节工程养护维修
第六节水库运用方式
第七节自动化工程
第八节水费沿革及承包责任制
第九节水土保持
第十节管理机构与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章效益和问题
第一节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防洪效益
第三节灌溉效益
第四节供水效益
第五节养鱼、发电和环境效益
第六节水库设计与管理运用中的问题
第七节水库施工中的问题
大事记
附录
一、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兴建汾河水库的决定
二、关于修建汾河水库的动员报告
三、中共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在汾河水库工地讲话
四、中共山西省委常务书记王谦在汾河水库连级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
五、刘开基副省长在庆祝大坝一期工程完工大会上的讲话
六、中共山西省委、省人委对大坝二期工程完工的贺信
七、刘开基副省长在庆祝大坝二期工程完工大会上的讲话
八、汾河水库总指挥部政委郭文秀在庆祝大坝二期工程完工大会上的讲话
九、中共山西省委、省人委对大坝工程竣工的贺电
十、《山西日报》社论《根治汾河的开端——庆祝汾河水库正式开工》
十一、《山西日报》社论《一定要把汾河水库修好》
十二、《山西日报》社论《祝贺与希望》
十三、《太原日报》社论《积极地参加汾河水库建设工程》
十四、刘锡田《伟大的汾河水库工程》
十五、山西省汾河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汾河水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六、山西省汾河水库工程验收委员会《山西省汾河水库工程验收鉴定书》
十七、山西省水利厅《汾河水库是怎样多快好省地建成的》
十八、汾河水库大坝加高、4米直径隧洞改建和非常溢洪道开挖工程史料(翟光珠摘编)
十九、《山西省汾河水库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后记
版权页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