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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

《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是洛阳市政府公开的政策法规,是洛阳市政府办于2011年11月14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9月30日自行废止的文件。

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基本信息

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简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全省生产领域建立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安全生产警示预报机制,加强对各类事故早期预防和过程控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业、产业、企业所涉及的区域建立安全生产“黄色”警示预报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其中重点对下列情形加强长效警示: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煤矿;水害、自燃发火危害严重的煤矿;已出现大面积采空区的煤矿;在建、整合、技改煤矿;以承包、转包为生产组织方式的煤矿。

2�高陡边坡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汛期河道采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3�高温季节、人口密集区生产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4�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部位与环节。

5�其他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领域)及重要部位与环节。

(二)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由省安委会给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橙色”预报警示:

1�列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定期公布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2�有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3�有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4�未按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工作措施和责任的。

(三)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的,由省政府或省安委会给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红色”预报警示:

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致多人伤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存在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应当采取停产整顿或者关闭措施而未采取的;

3�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且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第四条 警示预报告知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拟制。“红色”警示预报告知书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领导审定签发。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行政区域内的“三色”警示预报区域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排查,督促主管部门、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限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

第六条 “黄色”、“橙色”警示预报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整改和监控。给予“橙色”警示预报的地区或单位,必须认真分析原因,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20天内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七条 “红色”警示预报由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控和整改。给予“红色”警示预报的地区或部门,必须立即落实停产或者关闭措施,切实防止事故发生;并将停产整改或者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在10天内报省安委会,同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对于未严格落实“红色”警示预报停产关闭措施的地区或省级主管部门,责令其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省政府领导对市(区)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告诫谈话;限期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送省考核办,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2016年9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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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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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文献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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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黔西县中建红堰煤矿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中建红堰煤矿 2012年 2月 20日 红堰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方案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煤矿 企业警钟长鸣,居 安思危,有效防治煤矿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营造 一个安全和谐的气氛,根据《毕节市安监局关于统一集中开 展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毕节市监明电 【2012】7 号)的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红堰煤矿矿长 任凯华于 2012年 2月 19日下午 13:00 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 警示教育工作会议,按照文件要求大力开展我矿安全生产警 示教育活动,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 成立红堰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 任凯华 副组长: 马云江 成 员: 李洪玖 于学礼 张社子 孙 庆 于德水 李培友 陈金迎 阚 连 二、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的目的: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督促煤矿企业牢 记事故

“震波效应”对安全生产的警示 “震波效应”对安全生产的警示

“震波效应”对安全生产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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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如果向池塘里丢块石子,我们会发现水波越扩大,波纹越小,慢性地,一点波纹也没有了。这是因为震中产生的力和扩散过程中会产生损耗,越在外围,水波感受到震中的力就越小。这就是“震波效应”。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制度全文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未履行或未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约见告诫谈话。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三条 约谈主体及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如下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二)各市(州)政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四条 约谈原则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省安委会负责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必要时也可提级约谈。

(二)各市(州)安委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三)各县(市、区)安委会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对县(市、区)及其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省安委会统一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五条约谈组织

约谈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行政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六条 约谈条件

辖区或监管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分级进行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

2.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一个季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

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6.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7.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四)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三)对阶段性工作行动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五)各级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安委会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八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由组织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应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单位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约谈后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纪要。

(三)约谈结果,约谈结束后,约谈小组要及时将约谈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被约谈单位,并报上一级安委会备案;被约谈人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负责组织实施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九条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责任。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条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一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二条

各市(州)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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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通知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程安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

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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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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