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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棚户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2008年至2012年,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27.2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但也要看到,我省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的棚户区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住房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推进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精神,结合我省建设“三个陕西”的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 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兼顾其他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55万户以上,以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为标准,使群众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制定全省和市县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要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补助,加大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等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因地制宜,多式改造。按照“合理户型、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注重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推进绿色节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按照“整体重建、保护改造、综合整治”分类实施。
4.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安置相结合,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就地安置;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棚户区改造要科学界定改造范围,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5.依法征收,营造和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51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改造10.171万户。应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重点,并将城中村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要配建总建筑面积10%-30%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部分住房同时享受中央和省上补贴政策,以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万户。其中,2013年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57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各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1.5766万户。大力推进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3-2017年完成国有垦区危房改造0.4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0.34万户。要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1.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各市(区)、省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
2.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棚户区改造的力度。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其他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市、县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补助。
3.加大信贷支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改造。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陕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主体作用,加强与银行业的合作,争取更多贷款资金支持市、县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试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5.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和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6.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积极参与改造,合理承担安置住房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转用手续。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法,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建,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四、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套型面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市、县政府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竣工交付进度。要加强安置住房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确保居民安居乐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订《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对相关工作加强规范指导。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的职能作用,加强检查监督,对棚户区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对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市、县政府是实施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
(二)部门形成合力。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2013-2017年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分解、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目标责任考核;负责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向国家争取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政策和资金等支持。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和土地审批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将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并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照《陕西省保障性住房考核办法》,坚持“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排名在陕西日报等有关媒体进行公布的办法,对各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要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使棚户区改造各类系统信息完整、真实、可靠。
(四)加强督查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对市、县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市、县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关信息。要在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陕西省安居工程”标志,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住建部副部长:全国1400多万户需棚户改造3月两会,本届政府宣布“再改造1000万户以上各类棚户区”。由此,新一轮棚改拉开序幕。2014年已过大半,304万户的年度改造任务能否如期完成,记者专访了住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吉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努力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 施意见 黑政发〔 2008〕31号 发文时间: 2008-05-12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 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24号 )要求,切 实改善我省城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化 建设进程,特提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中央下放 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 以人为本,以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龙江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 调发展为目的,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 的居住条件。 (二)工作目标。利用 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非煤矿城市 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中的 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进一步加大我省棚户区改造力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抓好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以抓好棚户区改造为契机,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为着力点,大力提升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品质。2014年至2017年,全省各类棚户区规划改造16.12万户,全省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经济社会发展更具生机。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二是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制定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落实、逐步推行。三是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配套设施优先安排,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步建设。四是整合资源,拉动发展。统筹棚户区改造、城市整体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引导和促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五是就地就近安置,方便生产生活。注重产业导入带动居民就近转产就业,着力解决好群众的长远生计。
二、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三)棚户区改造范围。我省棚户区改造主要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014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13.11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24万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2.77万户。城市棚户区改造,要继续推进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成片、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并将具有棚户区特征的小城镇危旧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国有、国有控股等工矿企业建设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职工住宅小区,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主要包括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农场职工住宅和集中安置归侨农场职工住宅。
(四)棚户区改造方式。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对零星分散、改造难度较大、单独项目运作成本较高的城市棚户区,可与其他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市更新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就近整合,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连片开发、系统改造。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政府可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信用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同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限定该项目的开发利润,监督开发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建设安置住房和配套工程。对国有工矿棚户区等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各市县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一是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支持。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类棚户区省级配套资金不低于国家扶持标准,并筹集专项资金加大补助力度。未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省级配套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各市县和相关部门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垦区危房改造。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县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部分实行先缴后返。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二是加大信贷支持。各市县要积极稳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支持政策;加强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完善审批要件,建立健全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利率优惠、简化贷款流程、优化信贷管理模式、提高审批效率等,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的统筹和协调工作。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符合规定的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市县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指导监督。
(六)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要纳入各市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确需异地安置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应保尽保。对安置住房中涉及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规模较大的安置小区,需配套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可以分宗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七)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参与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照有关标准给予适当减免。
(八)优化规划布局。各市县要将棚户区改造规划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水平。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科学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项目容积率按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加快国有农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对于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或共有产权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征收房屋属个人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合理调整;征收房屋属公有产权的,安置住房面积可参照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等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强拆强迁,妥善处理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矛盾纠纷,依法依规、落实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和谐稳定改造。
(十)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各市县要把加强和改善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工作,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同步建设,大力推进。要确保对棚户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要充分考虑和优先保障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要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棚户区改造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融资体制。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有合理回报或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可经营性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创新棚户区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一)推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一是减少审批环节。对保留的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逐项梳理审批流程,大幅精简内部审批环节。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在审批程序上进行对接,不得重复审批。二是简化审批手续。按照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的原则,对与棚户区改造相关的保留实施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清理。对向同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审批申请材料,要坚决予以取消。三是缩短审批时限。各部门要在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对办理棚户区改造相关审批事项的时限再压缩、再提速。四是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外服务窗口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即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加大督办力度,指定专人全程跟踪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二)强化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规划,加强领导,加快实施。2014年计划征收或开工项目,要如期启动。.
各市县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按照属地原则,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己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居民危房改造,由各市县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计划实施的垦区危房改造项目在规划报建、税费减免和配套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好服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具体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变相进行大面积商业开发。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资金,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规模,指导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地方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收益征收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并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执行和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市县推行棚户区改造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省农垦总局负责组织实施未移交市县的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依国家政策积极支持我省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三)加强规划引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全省2014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按要求编制2014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分年度、分类别明确棚户区改造任务,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分级、分批稳妥推进。要按照规划,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国有工矿棚户区、华侨农场、己移交市县管理的国有农场职工和非职工危房改造,由各市县纳入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
(十四)注重统筹协调。各市县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协调,统筹安排、分期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统筹安排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控制好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质量安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税务、国资、政务服务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
(十五)加强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市县、各有关部门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严禁相关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和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5日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为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率,全力推进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按时完成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政府成立运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负责制定政策、确定项目、编制规划和检查指导,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户籍、社保等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2.依法征收、妥善安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以人为本,做到依法和谐征收、科学合理补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以就地安置为主;对不能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腾空的土地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其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
3.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要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进行原样维修整治,棚户区范围内个别分散的文物古迹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原样恢复重建(由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部门组织实施);规划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高度、风格、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4.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棚户区改造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整片开发。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公厕、环卫、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等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同步建设。
5.厉行节约、绿色环保。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以节能减排为抓手,加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全面落实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四节一环保”,确保把棚改房建成绿色工程、环保建筑。
二、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多、环境脏乱差、功能不完善、设施不健全、交通不通畅的区域(原则上整片改造面积不小于20亩)。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组织领导
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防办、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市信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盐湖区人民政府、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落实、统计和考核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日常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规划
各责任单位在深入摸底调查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核。
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领导组办公室汇总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报领导组同意。
各责任单位根据改造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二)项目报批
1. 领导组同意后,各责任单位、棚户区居民代表或组织者按有关规定确定改造项目实施单位。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向所在区域棚户区改造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棚户区基本情况、安置小区建设计划、改造实施主体等,并提交棚户区居民的改造意见书、棚户区现状图、规划条件、征收补偿标准等相关资料。
3.各责任单位对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审核通过,报领导组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积极办理有关手续。
5.棚户区改造项目经发改委立项后,项目实施单位将前期各项手续完整资料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6.领导组办公室将备案的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监管范围,对改造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7.工程启动前,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各类矛盾和纠纷的产生。
(三)土地供应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根据项目所处不同地段确定的土地价格进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土地出让收入的85%比例补助给项目实施单位,用于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公开出让前应当先行办理征收手续。
(四)税费减免
1.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
2.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见附件)。
3.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改造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4.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以外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套建设。
五、补偿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以有效权属证件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在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优先给予安置;对失地农民实行“四改四变”政策(即房改、户改、地改、社改和农民变市民、村委变居委、村民变股民、农保变城保),给予保障。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为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的独立宅院的,以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依据,按“征一还一”原则置换房屋产权面积。在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前无合法批准手续建设的房屋,考虑历史因素,按以下标准补偿: 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偿; 一层、二层满盖的,房屋面积超过土地面积10%-20%、20%-40%、40%-60%,分别按建安成本价的90%、70%、40%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土地面积60%以上部分不予补偿。本实施意见公布之后,无合法批准手续违章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均不予补偿。当年的建安成本价,由建筑经济定额管理部门测算确定。
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小院土地面积的,多出部分土地按照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征收附属建筑物,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有异议的,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
(六)新建普通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企业在改造项目实施中要先建设回迁安置房,保证按协议约定时间回迁。
(七)棚户区内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权房屋,原则上应先行购买房屋产权、后进行搬迁改造。
(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九)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预留8-10%的发展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十)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要适当给予发放奖金、优先安置、优先回迁等奖励。
(十一)对私搭乱建、漫天要价、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行为,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单位要及时进行合理引导,杜绝漫天要价,对批准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得随意调整。
(十二)对散布谣言、挑拨离间、制造事端、煽动闹事者,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置。
六、建设标准
(一)套型标准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既要符合国家现有住房面积规划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户型面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功能质量
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技术标准、规范和程序,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积极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推行太阳能光、热、暖一体化,提升住房使用功能。
七、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措:中央补贴资金,省补贴资金,市政府补贴资金,腾空土地公开出让所得土地收益,银行贷款,环保、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房人缴纳的购房款,债券融资,社会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
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盐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盐湖区所属党政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及行政管辖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老城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属驻运企事业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核准,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的清算,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落实棚户区改造财政补贴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改造区区域内土地权属确认及相关土地的报批、供应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办理规划手续,并对违反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对象的依法查处。
市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监督审计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统计工作。
市民政局:对棚户区内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等。
市公安局:负责冻结被征收居民分立户口;制定出台棚户区改造户转户政策;根据征收安置凭证,及时为被征收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做好棚户区改造治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办理棚户区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手续。
市人防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及质量监督工作。
市外事侨务和文物旅游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文物房屋的确认、保护和复建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信访工作。
市中级法院: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依法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法律监督工作,严厉打击职务犯罪。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贷款手续,为棚户区改造中符合条件的贷款人优先发放贷款。
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运城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盐湖生态保护与开发中心、圣惠新区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编制本责任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做好摸底调查、项目初审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
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和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文明征收、和谐改造的舆论氛围。
(三)提高办事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办结手续。
(四)确保质量安全
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实行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竣工验收合格后,要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五)强化工作责任
市人民政府对各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六)加强监督检查
棚户区改造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顶着不办、以权谋私、拖延刁难等严重干扰破坏棚户区改造的行为,要依法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08年8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