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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4〕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我省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美丽陕西”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6号)总要求,充分利用我省光伏产业链完整、太阳能资源丰富、空闲可利用屋顶充裕的优势,通过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带动我省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发展。

二、示范目标

从2014年起连续3年,按照每年100兆瓦左右的规模布局。以创建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为契机,建设6个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5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及示范村。力争探索出适应全省地域特征、资源条件、可复制、能推广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新模式。

三、推进原则

(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积极扶持示范项目,引导和保护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激励和制约机制,着力培育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创新多元化示范模式。积极做好示范试点,进一步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稳步推广普及。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为用户提供光伏电力,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分布式光伏应用推广领域。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取得新突破,高效、合理、持续地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

(三)以应用带动产业稳健发展。以示范项目和省内重点光伏企业为依托,加快形成我省光伏产业和技术优势,不断提升光伏开发应用水平,促进光伏发电与制造产业融合发展。

四、示范重点

(一)屋顶发电。优先在工业厂房、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大型会展场馆、体育场馆、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筑屋顶建设示范发电系统。支持在学校、党政机关、医院、科研单位和城镇居民住宅等建筑屋顶推广小型示范发电系统。

(二)光伏照明。城市、重点镇、产业园区、旅游风景区新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以及具备条件的城镇道路交通信号灯,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系统,并对现有设施逐步进行改造。

(三)建筑一体化。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推广标准化、集成化光伏建筑一体化产品。

(四)农村光伏发电。利用农户院内空闲可利用土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农户扶贫、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促进群众生活改善和农业农村发展。

五、并网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积极发展应用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电网企业提供的电能计量表明确区分项目总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包括合同能源服务方式中光伏企业向电力用户的供电量)和上网电量,并具备向电力运行调度机构传送项目运行信息的功能。

(二)优化并网审批流程。对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按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设立的“绿色通道”,由设区市或县级电网企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并提供相应并网服务,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和办理时限。进一步落实个人光伏发电系统实行一站式并网接入服务等规定。

(三)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电网企业创造条件,方便分布式光伏发电在用户侧并网。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余量上网部分全额收购,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六、扶持政策

(一)开展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光伏发电空间设计。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新建、改扩建建筑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按不同承载类型进行建筑设计。鼓励新建工商业和公共建筑先行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无偿提供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结合新农村建设、城镇化、移民搬迁等工作,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应用。积极试点光伏玻璃幕墙应用。

(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对利用建筑屋顶及附属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选择 “全额上网”模式。对用电负荷显著减少、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备案项目,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原备案文件、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补贴目录须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变更。对利用地面或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进行建设,且接入电压等级、建设容量、消纳范围等符合要求的光伏电站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在落实好国家现有电价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资金按照1元/瓦标准,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鼓励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补助。各地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四)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与示范区合作,通过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等方式为示范项目提供更便捷的金融服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投资基金,积极探索采用项目收益和项目资产作质押的融资模式。鼓励和争取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信用贷款、免担保贷款,减少贷款环节,提高贷款效率。

(五)发挥节能政策支持作用。具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条件的省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原则上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各地可将建筑光伏发电应用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及奖惩制度,消纳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单位可按折算的节能量参与相关交易。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国内自愿碳减排交易。

(六)合理确定支持重点。省级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及已出台支持政策的设区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统一组织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优先采用高效光伏组件、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七、组织保障

(一)提供便捷服务。市、县(区)能源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规定,明确备案标准和流程,并确定专人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一站式全过程快捷服务,设立举报电话并对外公布。电网企业要加强基层人员培训,督促其严格执行并网服务规定,制定并网流程图,在网站和最近的受理点公布,做好光伏项目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和统计,按月代国家财政转付补贴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示范指标,编制示范项目计划,并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会同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负责项目备案,检查项目进展、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备案、建设、运行等信息。

省财政厅从相关资金中每年筹集1亿元,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行专项补贴,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落实光伏建筑一体化和预留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空间设计、施工、验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利于促进省内光伏制造产业发展的原则,负责制定我省推进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引导我省光伏制造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发展模式,降低制造成本,参与示范区建设。

各市(区)县尤其是创建新能源示范城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要出台相应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示范项目全过程协调机制,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规划,提出示范区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系统开展可安装光伏建筑屋顶及其他场所的资源调查工作,统一屋顶租赁、电价优惠标准,加强对建筑屋顶资源使用和配套电网建设的统筹协调。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电网企业制定的相关规定应及时报省能源局备案。

(三)强化工作落实。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接入和收购光伏发电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向驻我省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对政府投资的建筑,在规划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是否预留光伏系统。对不按规定办理、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通过约谈、督查、曝光等形式,督促责任人改正。对适合建设屋顶光伏发电但不积极建设的单位,可按最高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禁止建筑物业主哄抬屋顶使用价格,扰乱开发秩序。

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筑物业主、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及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方面要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把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开拓我省光伏发电市场,落实我省 “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重要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认知程度和参与意识,为全面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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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简述

2014年12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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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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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示范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实施意见意见文献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概述与构建 (2)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概述与构建 (2)

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概述与构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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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概述与构建 (2)

建造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现场资源 建造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现场资源

建造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现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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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现场资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简述

2008年4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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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未经依法批准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市、县,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于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坚决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上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申请新用地时,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以防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评价。各地要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认真组织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依法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决项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

(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九)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入区企业,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地价调控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投资强度的调节系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提高供地价格。市、县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也可以相应实行差别征收办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严格出让监管,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前一年和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九)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进行信息交换,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其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真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经验、好办法,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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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简述

2014年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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