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协会简介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成立于 1999年10月,第一届理事会共有理事123人,常务理事28人,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原副局长张保令同志任理事长兼秘书长,张昌年等四人为副理事长。
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 2005年12月13日召开,选出70人组成的第二届理事会,选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现任厅长张怀文为会长,副厅长王晓立以及张保令等8人为副会长,张保令同志兼任秘书长。第一次理事会选出张怀文等30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共有团体会员 103个,个人会员333人。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基本信息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xi Ea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简称Shanxi REVA。

第二条:协会是由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从事土地估价的行业和个人,热爱土地估价事业的专家、领导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赢利性的土地估价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土地估价人员和土地估价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土地估价职业道德 ;执行行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土地估价师和土地估价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望景路 3号省国土资源厅,邮编:03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宣传贯彻土地估价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土地估价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

(三)、围绕土地估价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与交流;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土地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对违反土地估价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道德准则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申诉;

(六)、开展土地估价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制定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管理等办法;

(八)、接受委托,组织有关估价机构合作,开展大型项目国土估价及基准地价评估,提供土地估价咨询和技术服务;

(九)、承办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的会员的继续教育、年审、注册、考试等工作;

(十)、收集国内外土地估价信息,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省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由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业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常务理事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会员,唯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协会声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讨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劝退和除名等处分。凡除名的会员协会将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定;

(九)、决定设立和解散专业委员会;

(十)、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当然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以及特殊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到特殊情况可受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行业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 2005 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查看详情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山西省铝合金防尘地垫品牌哪家好

  • 定制/定制 铝合金
  • m2
  • 美艾
  • 13%
  • 苏州必拓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UPS输入输出(暂

  •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50+1×25,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 m
  • 国产
  • 13%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精密空调输入(暂

  • 品种:机房专用空调,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5×16,备注:负一层中心机房
  • m
  • 国产
  • 13%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UPS输入输出(暂

  • 系统工程:电线辅材,规格型号:ZRC-YJV4×25+1×16,备注:负一层消防控制室
  • m
  • 国产
  • 13%
  • 安徽科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土地

  • 60×40品种:其他琉璃瓦饰;规格:60×40;
  • 壹瓦
  • 13%
  • 壹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9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9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山西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8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成品树脂混凝土地

  • (1)成品成品树脂混凝土地沟 (2)嵌隙式地沟盖板,宽15mm(低于铺装2mm)
  • 111.09m
  • 3
  • 不限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5
查看价格

  • DN125
  • 2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8-01
查看价格

3.0mm厚黑色氟碳漆铝板(立邦黑土地)

  • 3.0 mm厚 黑土地1300-1
  • 1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4-10
查看价格

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2-4厚沙黄色压模混凝土地
  • 3500m²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1-17
查看价格

录音耳机

  • 铁三角 ATH-M50XBT
  • 1只
  • 1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2
查看价格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主要工作

一、加强内部组织和制度建设。

现协会秘书处共有 6名工作人员,逐步建立完善内部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收发文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

二、组织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我省现有土地估价师549人。每年我会都要组织1-2期培训班,请专家、教授讲课,不断提高大家的业务素质,同时组织部分估价师参加中估协及兄弟省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

三、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了 2000年、2002年、2004年三次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四、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和土地估价师注册登记。

经省协会推荐在中估协注册的有 7个单位,在省协会注册登记的共有105个单位,全省注册估价师共有351人。

五、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估价报告进行年度审查。

查看详情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山西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文献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土地估价师考试: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格式:pdf

大小:38KB

页数: 6页

1 估价师考试中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的常见问题 一、总述 总述部分是就项目名称、 委托方、受托方、估价目的、估价依据、估价期日、 估价日期、价格结果等方面作以简明扼要的说明。此部分值得注意主要有: 1 、估价项目名称 如果涉及两个以上的市县时,应该分别出具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2 、估价目的 估价标的不符合土地处分的有关规定,例如不能交易、抵押、转让或者不能 被征用的土地, 不能出现相对应的评估目的; 一项估价只能有一个目的, 而报告 中出现两个估价目的;表述不清晰,没有明确报告的应用方向。 3 、估价依据 说明估价行为的依据应该包括法律政策依据、 估价技术依据、估价对象鉴别 依据、委托方所提供的明细资料单及估价人员实地勘察、 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在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中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头重脚轻,一般性法律政策太多, 估 价对象方面的太少;少项、不全(如缺少城镇估价规程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讲话

格式:pdf

大小:38KB

页数: 3页

(2010年6月19日,根据录音整理)经过一天的会议,代表审议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选出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和协会新的领导班子。这

兰州市土地估价师协会简介

兰州土地估价师协会 是由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兰州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发起的市级行业组织。此协会的成立,意在遵法、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等条件下,共同制定并监督执行土地估价行业守则,切实加强和规范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在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与政府、会员与市场、会员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2100433B

查看详情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协会领导

会 长

张祖旺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副会长

张华发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处 长

高国忠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局 长

何 方 安徽农业大学 副教授

秘书长

张华发(兼任)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处 长

副秘书长

胡 萍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副调研员

徐 雯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主任科员

谢翠兰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黄有贵 安徽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查看详情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 2004年7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中估协。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土地估价组织和土地估价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土地估价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估价规范,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土地估价师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深造;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维护支持中国土地估价师独特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增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土地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邮政编码:1000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二)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提升行业地位及利益,保障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三)组织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协会土地估价技术指南,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

(四)协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五)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和裁定;

(六)开展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评级,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各项有关土地估价的评比活动,表彰对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七)编辑印发土地估价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八)协调各地方土地估价师协会合作开展相关的工作;

(九)承担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及考务等相关事务。

(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行业管理的相关事务或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第九条 从事土地估价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也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资料手续,将申请提呈协会专门委员会,符合条件并获批准的申请人将正式获接纳为协会会员,惟协会理事会保留拒绝申请的权力;

(三)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接获退会申请后,协会秘书处将厘定退会会员所欠协会会费金额并要求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并保留追缴所欠协会会费的权力。

协会颁发的会员证书为协会财产,任何人士因任何原因终止会籍均须按要求归还会员证书。

协会理事会可按协会专门委员会订明的条件重新接纳已退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理事会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并根据会长提名表决选举和罢免副会长、表决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决定设立和解散协会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十一)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应在协会的会员通讯刊物上公告刊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应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成员由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和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代表业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理事。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当然常务理事成员出席且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常务理事会决议须向所有常务理事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当然常务理事成员提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由理事会向各专门委员会转授适宜的理事会权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开展工作,并须按要求向理事会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协会专门委员会须在理事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就有关事务开展工作,协会秘书处予以配合执行。

协会专门委员可聘任专家委员。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民政部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要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会费收取额度。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理事大会或委托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4年7月25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