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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运工程计价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其他未作调整的计价依据,继续有效。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可在建设项目总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要求补充调整本地区有关水运工程的计价依据。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水运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相关计价依据时参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日期由8月12号开始实施。2100433B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如下: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
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 [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 [2014]429 号文发布的 《水利工程设计概 (估)算编制规定》 (工程部分) 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为 水利部水总 [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 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 办标 [2016]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 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利 部水总 [2014]429 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 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 分作为水利部水总 [2003]67 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 (估)算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 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并
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办,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的《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宣贯会议于2016年5月12日在长春市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会议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龚春杰主持,各市(州)、县(市)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来自全省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10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韩雪华站长在讲话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所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强调了本次宣贯主要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调整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使造价从业人员根据我省建筑业实际情况,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并能尽快熟悉并掌握相关政策。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费用管理科夏淑萍科长为大家介绍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原则以及主要思路,并且就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工程计价方式的影响,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等主要内容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宣讲结束后,针对本次会议内容,省造价站韩雪华站长、费用管理科夏淑萍科长及计价一科冯维科长为大家现场答疑解惑,进一步深入探讨营改增后造价咨询企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本次宣贯取得了预期效果,社会反响强烈,参会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会议,提高了对调整后的计价依据实施办法的理解和掌握,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宁夏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意见
宁建(科)发〔2016〕16号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制定我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宁夏工程造价》)的建设工程,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调整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属于计价依据调整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竣工结算等编制应执行本实施意见,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内容
(一)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之和组成,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三)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
(四)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五)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六)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
(七)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四、有关说明
(一)计价定额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和调整方法的要求,对计价定额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测算,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材料单价调整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在重新生成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定额基价基础上,测算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费率,使各项费用营改增前后基本一致。建设工程取费费率详见附件二。
(三)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内容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宁夏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内容一致。本实施意见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费用计算程序等。
(四)本实施意见中的计价依据调整规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包含甲供材料。甲供材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采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编制,投标方自主选择投标报价计税方式,招标方不得指定。
(六)营改增后《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维修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的定额基价(估价表)不再统一生成发布。工程计价时由各工程造价软件公司和定额使用者,按照《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生成工程计价所需的营改增后定额基价,并执行本实施意见附件一、二的规定。
(七)各工程计价软件公司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提供的《2013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增值税电子版)》与工程计价软件准确对接,并及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保证工料机数据库等计价依据调整和成果文件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八)营改增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发布含进项税和不含进项税两种材料预算价格,不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进项税材料预算价格适用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和营改增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
(九)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附件一《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调查测算本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经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发布。
(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大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特别是对工程计价软件企业执行计价依据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