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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总厂)是一家集科工贸为一体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拥有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总厂、沈阳热力设备研究所、沈阳市禾丰炊具交易中心等企业。
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是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企业,并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工业区占地面积30000㎡,商业区占地面积15000㎡,固定资产5000万元。

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介

企业简介

公司主要产品有:QBH型波节管换热器、冷却器、冷凝器、热回收器、无声蒸气加热器、过滤器、除污器、分离器、除氧器、集水器、分水器、分气缸、储罐、储槽、波纹膨胀节等。

公司主导产品QBH型强化传热波节管换热器(荣获第42届国际尤里卡发明博览会金奖,被列为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已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制药、酿酒、食品加工、热力供暖、空调制冷、空调及冷凝水热回收等行业。自行研制的“波节管整体液压成型机”是制造波节管的关键设备,攻克了波节管制造工艺的技术难题,确保了波节管的质量,提高了波节管换热器的传热系数。

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严守规范、确保质量、不断创新、优质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生产力,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以优质产品、一流服务回报各界用户和社会。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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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沈阳

  • 品种:桧柏;高度H(m):1.8;
  • 名诚
  • 13%
  • 沈阳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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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 品种:桧柏;高度H(m):1.8;
  • 慧森
  • 13%
  • 沈阳惠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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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桧柏

  • H 1m
  • 13%
  •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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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桧柏

  • 1年生
  • 13%
  • 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宏大苗圃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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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泳池设备沈阳泳池设备沈阳泳池

  • 重量:10kg/m-1 香柏木
  • 沈阳创新
  • 13%
  • 沈阳创新世纪桑拿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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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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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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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水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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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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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割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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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冬悦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锅炉

  • CWNH2.1
  • 1台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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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牌涂料有限公司

  • 硅丙抗碱底漆E1090、外墙滚花中间漆E921、三加一压光乳胶漆E8930
  • 20t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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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湖南常德牌水表制造有限公司)

  • LXS-25F
  • 2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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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艺窗帘(品牌: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4m高
  • 200m²
  • 1
  • 飞鸿国际有限公司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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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

  • 门窗铝材
  • 100t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2-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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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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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热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文献

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870KB

页数: 1页

<正>溧阳市宏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国家5A级重点旅游度假区一天目湖畔,紧靠宁杭高铁、宁杭高速、104国道,属长江三角洲经济开发区。我公司是一家长期从事硫酸、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的原料、烟尘、炉渣等特殊物料输送的企业。主要产品有悬锤式高温埋刮板输送机、TD75型、DTⅡ型、QD80固定式胶带输送机、DY移动式

沈阳金廊热力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210100000080446 名称 沈阳金廊热力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南二经街87号

营业期限自 2012年02月07日 营业期限至 204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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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廊热力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股东类型 股东 证照/证件类型 证照/证件号码 详情

企业法人 沈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210100000079923 详情

企业法人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21010000006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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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6月1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热力管理,保障工业热力安全运行,维护工业热力经营、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热力,是指热源企业以热水和蒸汽为热媒,通过管网输配,为工业生产提供的热能。

第三循统一规划、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配套建设、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市工业热力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工业热力的具体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热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产、质监、安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工业热力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工业热力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配套建设、节能环保的原则。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业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工业热力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业热力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工业热力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工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以贸易结算计量表为界。表及表前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负责,表后的工业热力设施,由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确需对工业热力设施进行迁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与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工业热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热力设施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工业热力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工业热力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擅自开启、关闭阀门和排放工业热力;

(二)擅自并网;

(三)依托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其附属设施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四)向工业热力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液体、倾倒垃圾和杂物;

(五)其他损害工业热力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与使用

第十五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核发的工业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第十六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供热设施;

(二)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工业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供热,不得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

第十七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供用热合同应当包含供热方式、热力参数、用热负荷、用热性质、热价、热费、计量、结算方式、设施维护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工业热力供热运行期间,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事故影响正常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立即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告知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因故需要停止供热时,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使用单位:

(一)按照工业热力设施检修计划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使用单位;

(二)工业热力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热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使用单位;

(三)工业热力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需要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并向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报告。引起停止供热或者限制供热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热。

第二十条 未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类别;

(二)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三)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

(四)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工业热力应当实行热计量。工业热力经营单位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定期检验。

第二十二条 制定或者调整工业热力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工业热力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工业热力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一到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或者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单位可以中止供热,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用热类别;

(二)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三)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

(四)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工业热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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