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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予以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基本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简介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6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公布职权运行流程图。《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增加和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报送市编委办备案。同时,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在公布的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落地见效。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简政放权等变化情况,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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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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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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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文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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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遵义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简介

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要求,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及对应责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贵州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推动跨越、同步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职权法定。严格按规定对部门行政权力及相应责任进行梳理界定,部门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

2.坚持简政放权。加大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3.坚持便民高效。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4.坚持全面真实。按照行政权力及相应责任进清单的要求,全面、完整、真实地梳理、界定和公开行政权力及责任,不搞选择清权、变通清权,不留盲区和死角。

5.坚持公开透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全面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及相应责任,未经公开不得实施。

6.坚持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将传统的“针对部门讲责任”转变为“针对具体权力讲责任”。在厘清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责任事项等。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实施范围

(一)纳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和单位。

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除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的部门外,均应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

主要是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等。

三、主要任务

(一)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分类确认。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的“9 X”的分类方式,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填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全面取消“行政服务”的审批类别。(分类标见附件2)

(二)提出现有行政权力调整意见和建议。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现有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等调整意见和建议。新增行政职权的,此次清理一并上报。(清理方式及原则附后)

(三)逐项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在梳理权力事项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按照“一表两单”的模式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避免搞成“两张皮”,真正实现“两单合一”。通过责任清单,着力解决政府部门不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四)审核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分别负责组织市直部门对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和行政权力清理意见等进行审核后,形成最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五)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遵义市机构编制网上公布,市直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承办机构、服务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确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行政权力。

(六)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市直部门依据权力清单,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履职程序、办理期限等,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七)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市场主体首负责任、惩罚性赔偿、产品(服务)质量保险、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

(八)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分析。

市直部门在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行政权力运行是否规范、高效,运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间是否存在行政权力交叉情况;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脱节现象;是否存在政事不分和擅自将行政权力交与事业单位行使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和报送审查阶段(即日起至10月30日前)。市政府法制办对已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4号)要求报送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经审查通过的,于7月30日前作为第一批公布对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有编制任务的单位,还未报送审查的,务必于7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送审查,市政府法制办于10月30日前对其进行审查,经通过后作为第二批公布对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阶段:编制和报送“一表两单”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31日)

各部门要在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附件2责任清单部分的要求,继续细化责任清单,按照“一表两单”模式填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即附件3),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无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涉及行政服务事项清理的,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遵府办发〔2015〕46号要求,对行政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分类,不再另行上报。

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6年9月至10月30日)。2016年9月30日前审核论证市直部门“一表两单”,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于10月31日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于11月30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遵义市机构编制网上公布,市直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布。此后,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简政放权及职责调整情况,由各部门提出调整完善权力、责任清单的建议和申请,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修订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工作紧密衔接、统筹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直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据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有关材料。

(三)抓好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要加强信息调度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12号)确定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参照本通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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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试点权责清单编制

  记者5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   方案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等七部门先行试点,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方案列出的试点任务包括: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清理规范权责事项,没有法定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审核权责清单,对于拟取消和下放的权责事项,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主体、办理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监督方式等,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能够很快显现效果的重点领域或事项,可优先编制专项权责清单。   此外,方案提出,试点工作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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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确保实现价格控制目标。

认真执行国家住房限购要求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沈阳分支机构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用地供应

土地规划部门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预期;将商品住房项目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建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建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按要求全部开工建设;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在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由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建立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时完成危房改造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继续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预售管理。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管理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由建设部门牵头,房产、土地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格处理。

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设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及时统计发布市场信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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