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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十堰市为巩固通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通村公路保护,保障通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通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印发的一份文件。

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通村公路建设成果,加强通村公路保护,保障通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通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村公路是指按照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建设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通村公路(以下简称通村公路)。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全市通村公路行业管理职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机构)在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方面的职责按《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条 通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通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订辖区内通村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筹措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指导通村公路遭遇重大灾情时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第六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保护通村公路路产路权;及时更新完善通村公路基础信息资料;负责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通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订本辖区通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考核、验收养护管理完成情况;负责通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通村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抢修和治理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村民委员会落实日常养护管理;协助做好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本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协助拟定本村公路管养计划;开展日常养护工作;做好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负责通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通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用于通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其标准为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标准安排日常养护资金,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随着通村公路里程的增加,财政资金应当逐年增加。已高于上述标准的,应维持原标准,不得降低。

(三)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其他方式筹措的通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一定数额的公路水毁抢修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计划编制

(一)通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主线、后支线 ”的原则。

(二)通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建议计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通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使用情况。县交通运输部门和县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通村公路养护资金。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通村公路实行“市指导、县考核、镇管理、村负责”的养护管理机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大考核力度,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体系和工作合力,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行业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管理,将通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任务,实行严格考核。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每月组织一次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检查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好管理养护任务,每月查评路况,并将查评结果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养护目标责任,签订养护协议,做好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本村公路路面、路肩、边坡及防护构造物、桥涵、排水设施、绿化管护等日常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养护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并与养护承包费用挂钩,兑现奖罚。

第十六条 通村公路要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除特大灾害外,应在3天内抢通。

第十七条 通村公路绿化、美化,由乡镇政府组织公路沿线村民按照绿化标准实施。

通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者,应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定期对通村公路进行普修。由各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负责每年组织村民对村公路进行1-2次普修。

第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为通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划定取土、采石、挖砂等料场。

第二十条 通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主要标准是“五有四无三配套二明确一证”。(“五有”:即有管护责任,有管护长效机制,有路肩、会车道、排水沟,有绿化,有安保设施;“四无”:即无悬空断板,无塌方、杂物,无积水,无乱占滥建;“三配套”:即工程配套,筹资配套,县级配套;“二明确”:即养护权利明确,养护义务明确;“一证”:即有产权证。)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水平,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通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通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通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在通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 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从事种植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通村公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养护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应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如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养护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通村公路养护质量要与年终综合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 对在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养护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通村公路,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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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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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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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 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 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 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 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 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 构的职责按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执行。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管

2008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 2008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

2008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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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 [2008]43 号 2008 年 05 月 0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 上海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部制定的《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函告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2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 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 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 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 镇与建制村或

道真自治县通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国家通村公路建设项目或其他渠道组织资金,按照乡村公路建设标准实施改造并经过验收交付使用的通村公路(以下简称通村公路)管理和养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通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和养护经费的统一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县总体安排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通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保护通村公路及附属设施、通村公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协调解决通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问题。

四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通村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 通村公路参照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通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五条 通村公路绿化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通村公路。

第七条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由县、乡(镇)两级共同承担。县级每公里每年补助500元,乡(镇)每公里每年筹集不得少于500元,合计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县级承担的通村公路养护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采取财政安排和受益村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筹集养护资金。

各乡(镇)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所筹集的次年的通村公路养护经费汇入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严禁挪作它用。

通村公路养护经费每6个月安排一次。县财政部门、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资金到位情况和县交通部门的管、养、护计划拨付到各乡(镇)。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通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按期拨付情况、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有效监督。

第九条 通村公路养护所需料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划定,国土部门办理临时开采手续。

第十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监督管理,分每半年和年底两次对通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通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通村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该村根据其具体情况参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确定。

第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有条件的要尽量拆迁。

在通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与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修复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十四条 在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物与公路路肩边缘之间填土提高原地面标高的,应当负责修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填土地面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不得影响公路排水,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或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禁止在通村公路及通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棚屋、修车场、停车场、洗车加水站(点)、加油站等。

二积肥、烧窑、制坯、烧荒、打谷晒场等。

三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废土和堆放物品。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堤蓄水、设置闸门。

五其它侵占、损坏和污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若因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挖掘通村公路和通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与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修复合同,合同内容应当规定不低于该段通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截质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通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根据《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损坏、污染通村公路和影响通村公路畅通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通村公路用地的;

三擅自在通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

四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通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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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华卫视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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