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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土地储备工作在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科学配置水平,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统筹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和出让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以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为调控目标,兼顾市场需求、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形态形成等因素,统筹安排、有序推进储备和出让工作。
2. 区域平衡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合理确定各区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有效调控各区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和节奏,提升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水平。
3. 市区联动的原则。根据文件精神,理顺土地储备各方职责,充分调动各方职能优势。区政府、街道重点发挥属地管理的优势,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发挥统筹管理职能和稳定资金来源的优势,投融资主体重点发挥市场化运行的优势。
4. 利益共享的原则。为充分挖掘土地开发潜力,平衡多方土地经营主体利益,建立更加积极有效的市区两级、投融资主体和属地政府利益共享的土地收益分配方式。
二、政策措施
1. 加强计划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和趋势,研判土地中长期需求,编制土地储备和出让五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五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制定年度储备和出让计划。未列入五年规划的项目需提前实施的,应单独提出说明,经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实施。
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应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后实施。
2. 规范储备实施
土地储备工作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储备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其中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土地所在区政府组织征收。土地储备机构应把握好储备项目的实施进度,按期纳入土地储备库。
3. 严格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筹集和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加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按规定编制项目决算。
土地储备计划应紧密对应土地出让计划,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加快土地储备资金周转,提高储备资金利用效率。
4. 规范融资渠道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管理;配合同级财政、国土部门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5. 有效控制成本
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屋征收部门应认真执行《常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规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充分利用好存量安置房,避免征收超期,控制财务成本。
房屋征收应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支持,项目投资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征询征收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所属政府批准实施,并按征收进度拨付征收资金。
6. 强化前期开发
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储备地块前期开发力度,提高地块整理效率和效益。加快现有土地的整治速度,确保满足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需要。加强地块出让前的基础设施、公建配套和绿化环境建设的工作,熟地上市,提升土地出让价值。
三、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职能。土地收购储备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研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收储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管。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要强化土地储备的大局意识,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式,积极谋划,强力推进,全力支持土地储备工作。
2. 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发改部门会同国土部门组织土地储备和出让规划、计划的编制,合理确定土地储备和出让规模。
国土部门负责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对土地储备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先从土地储备库中选取地块安排出让。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指导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决算,根据预算和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审核拨付资金,对储备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拟定土地储备资金年度预算、储备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统一委托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设计。
各区政府负责拟定本辖区内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确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督促征收部门做好土地储备项目涉及的征收工作,积极支持和协调土地收购谈判,严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做好储备土地的招商工作,按照市、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办法做好出让地块的盈亏平衡工作。
投融资公司负责对现有存量地块,提出整理和出让方案,报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和出让计划。
3. 建立长效考核机制
加强土地收储成本的审计监督。保障项目资金需求的同时,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成本,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坚决查处征收和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土地储备任务项目化考核。以年度目标任务为中心,以土地出让净收益为主要指标,结合项目完成率、计划执行率、精准供地和成本控制情况,年度末对土地储备机构及各土地运作主体开展目标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本意见适用于市区规划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储备和出让,溧阳市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2100433B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发放的...
你好,土地储备贷款是银行向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收购、整治土地,提升土地出让价值的短期周转贷款。其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场地平整费、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向借款人...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沪府发〔 2010〕2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 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 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自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本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为适应在开放、透明 和信息化的条件下,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 “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的目标,必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 为,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规范执法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 1 月 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 《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 (宁 委发〔 2012〕26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 级,保障科技创新创业用地,鼓励生产研发、创意产业和生产性 服务业项目建设, 现就进一步规范工业及科技研发用地管理提出 以下意见。 一、明确土地用途分类 本意见所指工业用地,是指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M1、M2、 M3)和仓储用地 (W1、W2、W3、Wa),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 或仓储用地 ;本意见所指科技研发用地, 是指规划用途为科研设 计用地 (C65)和生产研发用地 (Mx),土地登记用途统一为科教用 地(科技研发 )。 本意见下发前, 已按
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标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鼓励竞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为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供货商、承包商和服务商提供机会。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在政府投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使企业增强市场意识,改善经营管理,这对于保障国有资金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直接关系建设项目的成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这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腐败案件,大多与招投标制度执行不力,搞内幕交易、虚假招标有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将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能够有效地约束招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市场统一
招投标制度必须保持统一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取消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禁止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区、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鼓励推行合理低价中标和无标底招标。
实行公告制度,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为保证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招标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指定或者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的,依法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加快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步伐,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要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完善专家评审制度,提高评标活动公正性
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客观公正。为切实保证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要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同时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代理行为,建立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行为,一律无效。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
建立和完善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由协会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行业自律,维护招投标活动的秩序。
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探索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力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依法实施管理,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机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管理,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建设、商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将中标项目全部转让、分别转让,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层层分包,以及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者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要及时清退。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快职能转变,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项目审批部门对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实施处罚。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任何政府部门和个人,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权谋私,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协调、处理好招投标工作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是好的,招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招投标领域不断扩大,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但是,招投标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妨碍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了腐败现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征地房屋补偿信息公开工作
(一)结果公布
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将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评估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调查结果公布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以及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可建建筑面积、超标准建筑面积或违法建筑的,也应当进行公布。
签订补偿协议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每户的补偿结果在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相关权利人的查询。对补偿结果有异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反映,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答复异议人。
(二)政府信息公开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征地房屋补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予以公开。
二、严格落实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房源
(一)计划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的安置房源,编制2014年至2017年解决在外过渡的动迁居民安置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组织实施。
(二)安置房源要求
对新启动的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在落实必要的安置现房的前提下,可采取异地期房安置,但必须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原地安置的期房必须已取得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动迁安置房认定文件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安置房源为多层住宅的,临时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临时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三)过渡费标准
被补偿人在外临时过渡超过协议约定期限的,应当提高过渡费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三、严格规范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
(一)规范程序
因市重大工程中的社会民生、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在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拟征地告知书》,由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按照《暂行规定》的工作要求提前开展下列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
1.进行房屋调查登记确认。区(县)征地事务机构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委员会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宅基地及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纳入征地补偿登记范围。调查结果应当经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确认,并在拟征地范围内公布。
2.筹措落实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落实安置房源;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3.编制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要组织听证。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意见,修改方案。
4.确定估价机构。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发布估价机构报名通知,并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估价机构的选定工作。
(二)实施条件
提前开展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经书面请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征地公告发布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后,区(县)征地事务机构方可与被补偿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经各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社会民生、城市交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可以参照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但应当严格按照第三部分第(一)、(二)的相关要求实施。
四、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征地房屋补偿面积确定以调查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开征地房屋补偿信息、未落实安置房源实施房屋补偿、违反《暂行规定》及本意见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的,应当提请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通报批评;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停相关区(县)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市和区(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启动的征地房屋补偿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