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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合作建房作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原文

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17日深圳市国土局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的合作建房作为,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或一方出地双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且合作各方对建成的房地产进行产权分成的,或以土地入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后进行利润分成的行为。

第三条合作建房并产权分成,或土地入股利润分成的行为均为房地产转让行为。

合作建房未经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批准、并补交地价的,一律不颁发《房地产证》。

第四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或个人,在领取《房地产证》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必须在签订合作建房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以下简称市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房地产证》。

第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卫生、文化、教育、科研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包括通过协议及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六条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向市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经市国土局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与地方合作建房:

(一)与地方合作建房申请书;

(二)《房地产证》;

(三)合作建房合同。

第七条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市国土局提交下列文件,经市国土局批准,并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市场价格补交地价款后,可与地方合作建房;

(一)与地方合作建房申请书;

(二)用地红线图或《房地产证》;

(三)合作建房合同。

第八条经市国土局批准合作建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到市国土局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换领《房地产证》。

第九条在特区内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出资与地方合作建房,没有房地产开发权的单位不得作为出资方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十条合作双方中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其建成的房地产可以销售。

第十一条在特区内注册的具有房地产开发权的“三资”企业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只能销售给在特区内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销售给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参与合作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计划内外销用地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作建房为商品住宅的,在经营时必须按深府[1989]274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销售。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农村规划红线内的工商用地与地方进行合作建房,建成的房地产可以自用或出租。需转让的,所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自转让之日起转为国家所有。

农民个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得的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方进行合作建房。

第十四条本规定颁布前未经批准已签订合作建房合同或协议,且未经市国土局批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用招标、拍卖土地进行合作建房的除外):

(一)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合作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合同,或申请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二)合同正在履行的,可以继续履行,但须按第四、六、七、八条有关规定的程序补办手续,按1991年协议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合同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合作合同的,是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由市国土局按投资情况予以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因合作建房引起的纠纷案件,由市国土局受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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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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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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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作建房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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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2KB

页数: 14页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3页

南通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通大处财〔 2010〕9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规范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 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南通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暂付款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从学校预 借未报的款项,包括教职工因公出差、购买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学生 实习、承办会议和零星周转等公用性临时借款。 第三条 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实施 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和占用资金。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与学校事业相关的公用性开支, 不得公款私用。 (二)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金额必须在项目预算指标之内,对无预算、 无资金来源的不予办理。 (三)按时结算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 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三条 经确定的特区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准私自占用土地或建设各种建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约,一律无效。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民房和其他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特区土地的开发工程,由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特区发展公司统筹安排。

第二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客商在本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事业,需要使用土地者,可凭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合同、协议书及投资兴办事业的有关资料填写用地申请表,经市规划部门核准并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后,定点划线,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自《土地使用证书》生效起六个月内,客商应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施工和投产计划;九个月内,应按照工程总体设计动土施工,否则,吊销《土地使用证书》,其已付款项不退还。工程投产计划应按时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客商应出具证明文件,经原批准机关审查确认有正当理由,方得适当延长时间;无故拖延者,亦得吊销《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条 客商完成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工程建设要求后,需经主管机关验收核定始得正式投产。客商对用地范围的建筑物,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和改建、重建。

第十一条 客商在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应依照市规划部门关于建筑楼比、园林绿化比率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

第十二条 客商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均应符合我国建筑规范和防火安全要求,违反规定者,不准投产、使用;擅自投产、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客商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应按合同、协议书规定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客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土地使用证书》规定范围以外的土地。如需扩大用地范围,应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

第十五条 客商使用土地的年限,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最长使用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包括餐馆)用地二十年;

(三)商品住宅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

客商经营项目所使用的土地,按照规定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经营,报经特区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续约。

第十六条 客商的独资企业或与我方合资企业用地,不论新征土地,或利用原有企业场地,都应计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确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人民币)为:

工业用地十至三十元;

商业用地七十至二百元;

商品住宅用地三十至六十元;

旅游建筑用地六十至一百元;

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收费标准另行商定。

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土地使用费每三年调整一次,其变动幅度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第十七条 凡在特区兴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费给予特别优惠待遇。技术特别先进的项目和不以谋利为目的的项目,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办法:可一次过付款,两年内付清,不计利息;也可分年付款,按年息八厘加收利息,如遇调价,则按调价后的数额缴纳。

第十九条 上述收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兴办企业、事业的所有单位。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 客商用地范围内按合同或协议书规定应承担建设的公共设施,须按城市规划要求修建。

第二十一条 客商用地范围内的供电、供水、排水、下水道、煤气通管和电讯设备,均应自行修建,其衔接与用地范围外的各种干线的安装费和出装费应由客商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客商用地范围内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的要求,并接受市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缴纳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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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邮票赏析

该套邮票的5枚图案,最大特点是写实。整套票采用天、海蓝色作基调,用海天一色将5枚邮票自然连成一体,使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场景显得更加辉煌壮观。这种鲜见的海天一色的蓝色调子,既代表了深圳临海的地理特征和优良的自然环境,对应了国务院要求深圳建设成现代化的滨海城市这一城市形象,也表现出在国家大力提倡蓝天工程的背景下,深圳经济特区的天更蓝,水更清,树更绿,花更艳,无际的蓝色象征着深圳有着无限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冷色调的蓝色中,图案右下角用深圳经济特区标志雕塑“拓荒牛”剪影及下方长形条代表了深圳这个“拓荒牛”已走过20年的路程,这两个元素采用暖色调的专金色或橘黄色点缀,使画面更加活泼生动。蓝色反白的铭记“中国邮政”和面值“80分”字样,突出了国家名片的基本特征。

《金融中心区》(5-1)

设计者正是采用了人们最为熟悉的深圳新的标志性建筑地王大厦及周围的人民银行、发展银行、深交所、工商行、建行、农行等建筑群为邮票主图,突出表现了深圳经济特区金融业的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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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者采用“高交会”展览中心场馆为邮票主图,象征了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的发展速度和水平。

《盐田港区》(5-3)

画面采用俯视角度,展现出了深圳盐田港区集装箱堆积如山,一座座大吊车正在紧张有序地装卸;一艘艘轮船有的停泊在码头,有的正在进出码头,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海天一色,既象征着中国货物正在从这里走向海洋,走向世界,也代表着我国国际交往口岸的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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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面选取了深圳湾旅游景区内最早建成的“锦绣中华”及深圳湾新一代主题公园“欢乐谷”的主要场景,建筑造型别致,色彩绚丽,令人神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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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重要展览

2018年11月13日~2019年3月20日,《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邮票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中的《改革开放40年——中国邮票》展区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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