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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负责本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各街道做好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区的环境卫生进行宏观管理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基本信息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求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条例,特制定本局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彩福

副组长:胡雨青 陈才苏 张雄汉 黄立平 何小群

邓贵南 黎惠波

成 员: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园林科,办公室主任由谢忠志兼任。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应急预案的要求,有效应对各种特发事件及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二、工作的原则

1、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领导小组要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

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理。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三、工作范围

1、局属物业、停车场、车库、养护站、施工工地、垃圾转运站、中心机房等发生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时;

2、公园、广场发生火灾或游乐设施发生事故时;

3、有不明身份的群众在公园、广场举行非法集会、聚众斗殴或节假日游客大增出现拥挤时;

4、路灯设施因用电、被盗、破损等发生安全事故时;

5、在违法建筑的检查、督察、取证工作中出现交通、触电、模板倒塌、火灾以及机械伤害等突发事故时;

6、查处、督察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它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出现突发性事故时;

7、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雷电等)而引发安全事故时。

四、保障措施

1、局的应急分队由地政监察和执法监察大队各安排5人组成。

2、局属各单位分别成立安全工作应急分队。

3、各应急分队要配备应急抢险车辆及其它抢险用具。

4、各应急分队要指定应急集结地点。

五、工作要求

1、发生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时,在确保现场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要按照消防及有关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及时疏散人群并积极组织救援工作。一线作业人员、养护巡查人员等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施工或交通意外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应急分队通报。若遇人员受伤,应及时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

2、出现非法集会、聚众斗殴或游客拥挤时,要及时疏散聚集、拥挤的人群,并报警处理,有人员受伤时要报120救护中心。

3、发生自然灾害时,各应急分队要听从局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投入防洪抢险工作。若遇雷雨、台风、暴雨等天气,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及时通知局属各单位,立即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发生意外灾害时,积极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抢救工作,并且及时报警,协助各单位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把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加强值班制度,随时与局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联系,发生紧急状况时,及时向局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做好善后工作。

4、路灯出现故障需要及时抢修时,现场应按有关安全施工规定,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和交通畅顺。

5、在查处违法建筑出现安全事故时,地政安全应急分队要协助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

6、查处、督察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它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出现突发性事故时,执法监察大队安全应急分队要协助各相关街道执法队及时疏散人群,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听从现场领导的指挥,开展切实有效的应对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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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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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简介

区城管局 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制本区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和城市管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三)参与区属市政、环卫基础设施和公共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灯光环境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区市政、环卫设施及园林绿化的更新改造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城管审批项目的审批监管。

(四)拟定城市维护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计划及资金划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负责城管法规宣传,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六)协调、指导全区爱国卫生工作。

(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市政府规定的综合执法职权。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执法队的各项综合执法业务,组织对街道执法队的效能和业务考评。

(三)协助和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和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五)对街道执法队、监察大队以其名义进行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应诉。

(六)办理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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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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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文献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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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7KB

页数: 1页

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直属的负责政府工程建设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技术科、综合科、市政工程管理科、房建工程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以及法律事务室等7个科室,现有人员编制43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占87%,工程师以上职称者占94%。目前年负责完成政府工程投资额约20亿元人民币。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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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7KB

页数: 3页

第 26卷 第 16期 2010年 8月 中 国 给 水 排 水 CH INA W ATER & W ASTEW ATER V o.l 26 No. 16 A ug. 2010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邹安平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广东 深圳 518029) 摘 要 : 为解决深圳市缺水问题 ,以宝安区为例开展了雨洪控制利用的研究及规划 。根据地 表径流水质差异和利用方式的不同 , 将宝安城区划分为不同的雨洪利用功能区 , 分析了不同功能区 雨洪利用方式及效果 。结果表明 ,开展雨洪利用不仅能增加水资源 , 使该区需水量缺口减小 35% , 还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减轻城市内涝 、控制面源污染 。 关键词 : 雨洪利用 ; 水资源 ; 生态环境 ; 城市内涝 中图分类号 : TU99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 1000- 4602( 2010) 16- 007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基本概况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是深圳市宝安区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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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德智诚电子商行公司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德智诚电子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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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简介

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区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宝安区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宝安区质量奖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区、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宝安区质量奖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与宝安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质量奖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定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产业和区域分布,确定授奖奖项。加大推广力度,促进全区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普及化、规模化开展。

第六条 宝安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等条件下,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七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区质量奖的评定。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宝安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决定宝安区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宝安区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宝安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报告宝安区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宝安区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既要借鉴和吸收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宝安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获得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50%,该奖项将空缺。

获得宝安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4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40%,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宝安区质量奖申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宝安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宝安区质量奖奖金和评定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宝安区质量奖奖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办理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宝安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安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各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不得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2月16日颁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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