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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质量第一、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区竞争力,增进民生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宝安区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其中区长质量奖是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区最高质量荣誉。宝安区质量奖授予我区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区、文化、生态和政府服务质量提升上成绩突出,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对宝安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不含机关单位)。
根据需要适时将个人、项目和组织单元纳入评奖范围。
第四条 宝安区质量奖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建立与宝安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区质量奖评定和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申请采取自愿申报或机构推荐的方式,评定采取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以自主创新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适当考虑产业和区域分布,确定授奖奖项。加大推广力度,促进全区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普及化、规模化开展。
第六条 宝安区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同等条件下,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可以向中小企业倾斜。
第七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区质量奖的评定。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第九条 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区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宝安区质量奖工作的开展,决定宝安区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四)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宝安区质量奖拟奖单位名单;
(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区监察部门参与宝安区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定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
(五)负责受理宝安区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区政府和评委会报告宝安区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单位名单。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四)已列入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培育、发动工作,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宝安区质量奖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宝安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下同)登记注册,持续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者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的,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属于其他行业的,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三)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近1年没有因违反行业政策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近3年没有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级别责任事故以及重大环保违法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宝安区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既要借鉴和吸收国际一流标准,又要符合深圳质量建设需要,并根据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宝安区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从经营绩效、管理创新、科技进步、节能环保、品牌信誉、社会责任、市民满意和社会价值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宝安区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获得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5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50%,该奖项将空缺。
获得宝安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的单位的总评分不得低于标准总分的40%,若当年申请单位的总评分低于标准总分的40%,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届宝安区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届宝安区质量奖申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秘书处从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中挑选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员,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评审管理规定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确定入围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集中答辩或现场核查,择优确定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拟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向获奖单位颁发宝安区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
第六章 奖励与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为树立标杆和鼓励先进,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分别向获得“区长质量奖”、“区人民政府质量进步奖”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宝安区质量奖奖金和评定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宝安区质量奖奖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在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办理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宝安区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透明度,接受政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消申报及评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宝安区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秘书处会同区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宝安区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由秘书处向社会公告,并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称号,追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获奖单位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后撤消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应向全区推广、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引导全区各单位学习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推进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加大质量奖评定标准的培训力度,适时组织获奖单位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三十六条 获奖单位应持续学习应用先进质量理论、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并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不超过”、“以上”、“不得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3年12月16日颁布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3〕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在宝安大道与新安一路交汇处即凯旋城裙楼,公交站是:中南花园、新城检查站、凯旋城等。
1.壹方中心玖誉,[ 宝安 宝安中心区 &nbs...
1号线 1号线连接罗湖口岸、火车站、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深圳机场,采用地铁制式,总长约40.47公里。 罗湖口岸至世界之窗段为在建一期工程的一部分,线路长17.1公里;世界之窗至深圳机场段为近期...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第 26卷 第 16期 2010年 8月 中 国 给 水 排 水 CH INA W ATER & W ASTEW ATER V o.l 26 No. 16 A ug. 2010 深圳市宝安区雨洪利用方案与分析 邹安平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广东 深圳 518029) 摘 要 : 为解决深圳市缺水问题 ,以宝安区为例开展了雨洪控制利用的研究及规划 。根据地 表径流水质差异和利用方式的不同 , 将宝安城区划分为不同的雨洪利用功能区 , 分析了不同功能区 雨洪利用方式及效果 。结果表明 ,开展雨洪利用不仅能增加水资源 , 使该区需水量缺口减小 35% , 还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减轻城市内涝 、控制面源污染 。 关键词 : 雨洪利用 ; 水资源 ; 生态环境 ; 城市内涝 中图分类号 : TU99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 1000- 4602( 2010) 16- 007
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
宝安区建设工程事务局是宝安区人民政府直属的负责政府工程建设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技术科、综合科、市政工程管理科、房建工程管理科、计划财务科以及法律事务室等7个科室,现有人员编制43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占87%,工程师以上职称者占94%。目前年负责完成政府工程投资额约20亿元人民币。
近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制定,旨在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中国质量奖授予对象是在质量领域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由质检总局负责评选表彰和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由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核实和受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申报组织必须具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3个条件。申报个人必须具备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规定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同时,《办法》对中国质量奖的申报材料、评审过程以及详细的评审要求和相关事项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申报组织和个人可通过所在地质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协会、联合会等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并由上述部门负责材料的审核。
此外,《办法》明确由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办法》还对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工作流程,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质、申报过程以及评选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等提出了要求和规范。
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家质量奖励制度,规范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荣誉。
第三条 中国质量奖分为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数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质检总局)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质检总局设立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称评选表彰委员会),负责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具体实施。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中国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和监督工作。评选表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选表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三)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九条 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二)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
(二)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三)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工作主管部门、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同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从以下方面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一)主体资格;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程序;
(四)材料规范。
第十五条 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涉密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质检总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和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查结果的意见,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质检总局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予以受理并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中国质量奖候选名单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个人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已进行现场评审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负责人就质量管理创新情况进行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打分。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评审报告,评选表彰委员会予以审议,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经质检总局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质检总局对通过公示的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由质检总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中国质量奖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中国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投诉举报,监督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监督委员会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能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九条 接受中国质量奖现场评审的候选组织和个人,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参与现场评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并反馈监督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中国质量奖的资格。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材料接收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获取中国质量奖的,暂停或者取消其申报材料接收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中国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质检总局提出。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八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检总局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质检总局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质检总局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