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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新起飞,作为国家既定的重大技术经济政策之一的散装水泥事业,也正在加快发展。这项事业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相匹配,正在发挥着日益明显的、巨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为此,我们编写了《散装水泥管理与技术装备》一书,奉献给关心、重视、支持这项事业的各级领导、有关人士和为之努力的同行们——广大的散装水泥工作者。
本书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主要方面做些概要的探索,也可以说是我们近几年从事散装水泥工作的一些粗浅认识和体会。编写本书旨在抛砖引玉,使更多的读者了解散装水泥事业的过去和现在,尤其是它的发展前景,使利国利民企业的散装水泥事业得到更大的发展。
本书共分12章,其中第一、二、三、四、七章由蒋尔忠编著,第五章由蒋尔忠、金熙、李玲娟、包晓风编著,第六章由蒋尔忠、包晓风、吴国华编著,第八章由包晓风编著,第九、十书十二章由梁朝明编著,第十一章由卢鸣朝、包晓风、朱正仁、梁朝明编著。各章初稿写出后,在集体讨论和作者修改的基础上,由蒋尔忠、卢鸣朝审改定稿。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骆公望参加了编写大纲和初稿的讨论,汪本安为全书作了文字校正,浙江大学工程管理系教授王爱民、材料系副教授徐先宇、浙江省建材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王大年、国家建材局技术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郑文荣参加了审阅,并提出了宝贵意见,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长袁宝华为本书题词,在此特致谢忱!
由于编写、审改时间匆促,加之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定有许多不足甚至错误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不吝赐教。
编著者
1993年9月
序
编写说明
第一章 散装水泥事业基础知识
第一节 散装水泥的定义
第二节 散装水泥事业的性质
第三节 散装水泥事业的优越性和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的意义
第四节 散装水泥事业专用名词简介
第二章 散装水泥事业发展简况
第一节 世界散装水泥发展简况
第二节 中国散装水泥事业发展概况
第三章 散装水泥事业管理部门的组织建设
第一节 设立散装水泥事业管理部门的必要性
第二节 散装水泥事业管理部门的基本智能
第三节 散装水泥事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节 散装水泥事业部门的机构设置
第五节 散装水泥事业部门的人员配备
第六节 散装水泥事业必须由综合部门主管的原因
第七节 散装水泥事业管理部门职工素质
第四章 散装水泥事业的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 发展散装水泥的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
第二节 制订具体政策的基本立足点以及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第三节 国家对大力发展散装水泥的主要政策
第四节 综合运用各项调节手段
第五章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一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与使用
第二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三节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会计报表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一节 目标与计划管理
第二节 散装水泥事业统计
第三节 计量管理
第四节 宣传
第五节 教育
第六节 协调与衔接
第七章 散装水泥运输管理
第一节 散装水泥运输的组织管理
第二节 散装水泥运输的经营管理
第三节 运行管理
第四节 车船和集装袋的管理
第八章 散装水泥设备管理
第一节 搞好散装水泥设备管理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设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 设备的技术、经济分析
第四节 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注意事项
第九章 散装水泥质量管理
第一节 散装水泥的生产工艺技术
第二节 改善立窑水泥安定性的技术途径
第十章 散装水泥技术经济分析
第一节 工程项目经济评价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散装水泥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原则
第三节 散装水泥设施工程项目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
第四节 散装水泥工艺技术分析
第五节 散装水泥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一章 散装水泥装备与技术
第一节 散装水泥发放和装车
第二节 散装水泥计量
第三节 散装水泥运输
第四节 散装水泥的输送
第五节 散装水泥储存和使用
第六节 散装水泥新技术、新设备开发与应用
第七节 国外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简介
第十二章 水泥生产基础知识及国家标准
第一节 水泥生产基础知识
第二节 水泥国家标准及技术性能
附录
一、国务院国发[1985]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
二、国家经济委员会1985年第39号会议纪要
三、日本、韩国水泥产销及散装设施考察报告
主要参考文献
发展散装水泥有宏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是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所走的共同道路,美国、日本、德国等早在五六十年代就实现了水泥散装化。我国的散装水泥事业,已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各有关方面及广大散装水泥工作者曾为之付出了艰辛劳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尤其近几年,散装量增长较快,散装率逐步提高,整个事业正在步入快车道。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很不理想,与发达国家乃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要实现散装水泥散装化,任重道远、任务维艰。为了寻求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新路子,各地层先后发表过一些散装水泥专业论文和知识性读物,但这些论文与读物以技术资料为多,从理论上进行探索来知道工作的则较为少见。《散装水泥管理与技术装备》一书较系统地阐述了散装水泥各项基础管理知识和国内外散装水泥技术装备,是当今散装水泥系统工程领域的一本实用参考书。编写这类书籍,是全国从事散装水泥事业的各级领导、管理干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多年的夙愿,它的出版、发行,对人们了解散装水泥事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掌握散装水泥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指导散装水泥工作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我敬佩作者们致力于加快发展我国散装水泥事业的拳拳之心,热烈祝贺本书的出版,诚望广大散装水泥工作者继续努力,积极探索,为加快我国水泥散装化进程而共同努力。
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副主任
徐佩公
1993年9月
散装水泥费是指国家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散装水泥费收费对象是:1.我市范围内销售袋装水泥的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我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详见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
张家港宏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散装水泥价格是20元 昆山恒晖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散装水泥价格是17元 天津市圣盛安保温防水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散装水泥价格是20元 以上价格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1、散装水泥生产企业,应配齐计量器具。发放散装水泥时,可采用电子流量控制装车计量。对于地称(地磅),必须实行“两次称重”,即空车称重前、载装散装水泥后分别进行称重;并做好两次称重记录;水泥运输车卸载散...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二○○四年 第 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 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
拓宽"发散"思路 加强散装水泥管理
辽阳是辽宁省水泥产量较大的地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成立于70年代。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3年辽阳地区水泥总产量278万吨,散装水泥产量72.4万吨,散装率达到了26%;分别较上一年总产量增加30万吨,散装量增加20.2万吨,散装率增加5%;并超额完成辽宁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下达我市的散装任务26.4万吨;在辽阳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过程中,今年辽阳灯塔(市)新增发放散装水泥八家企业合计发放散装水泥24.6万吨。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部长 汪光焘
部长 刘志军
部长 张春贤
局长 李长江
局长 解振华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散装水泥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散装水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散装水泥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散装水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
(六)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七)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以及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新建的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泥质量、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出厂的散装水泥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七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和水泥使用者,应当保证散装水泥的装卸、运输、储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防止粉尘污染。
第八条 按规定提取的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固定资产折旧费,主要用于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
第九条 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当完成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散装水泥任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泥的散装量和散装率作为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十条 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应当按销售量每吨四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袋装水泥应当按购买量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征收标准作出规定后,按其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年设计生产能力在六十万吨以上以及中央、省属和军队开办的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水泥用户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其他水泥生产企业及其水泥用户应当缴纳的专项资金,由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收取标准或者扩大收取范围。否则,按多收专项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退还企业,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将所收专项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缴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筹用于全省重点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购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建设、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
(二)研制、推广散装水泥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三)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信息交流、专业培训和奖励;
(四)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必要的经费和建设支出。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搅拌车行驶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专用车缴纳公路养路费应当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标准和期限,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和个人在非经营活动中拒缴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截留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国务院财政、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散装水泥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鼓励发展和限期淘汰的散装水泥适用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
第六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现有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配置散装水泥发放和使用装备,其散装比例和实现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散装水泥。
第十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水泥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散装水泥。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限期禁止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也应当积极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铁路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调度与管理工作,提高车辆运输效率。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