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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秘书处
1.秘书处是协会内务办事机构,负责联系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团体、各企业及会员单位。
2.组织协会对外重大事宜、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方案制定及工作协调。
3.做好协会对外重大活动的安排,制定协会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协会的文秘、档案、人事、财务、劳动工资、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
5.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日常财务收支、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年度决算
6.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的联系,
7.负责协会对外接待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
8.负责协会领导交给的各项业务工作。
培训部
1.针对会员单位的要求和行业的发展,制定出协会培训工作计划、规划。
2.要不断提高行业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定期举办专业人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经理的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工程评估师、咨询师的培训。
3.为企业的各级经营管理者,进行以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培训。
4.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5.组织各类培训班讲座论坛、培训会议,各类培训对会员优先、免费。
6.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培训。
7.组建全市信息系统工程专家库和聘请培训讲师。
资质评审部
1.负责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现场评审工作。
2.企业资质现场评审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3.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有关要开展的资质评审。
4.要积极做好企业的参谋,帮助指导企业。
5.做好对已取得资质的企业的跟踪及指导。
6.做好全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投资的统计。
7.做好全市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评比工作。
8.积极为企业服务,发展会员(单位、个人会员)。
9.制定会员组织发展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落实。
10.要为领导及各级业务部门提供组织体系、会员状况及信息与服务。
11.积极策划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加强联系,促进友谊,提高协会整体力量。
咨询评估部
1.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等咨询服务。
2.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3.帮助企业开展各类咨询服务。
4.受用户委托,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进行造价评估。
5.帮助用户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认证。
6.负责为会员单位牵线搭桥,拓展业务领域。
7.负责编制修改《信息系统工程造价指导书》工作。
8.负责编制《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产品价格目录》。
9.负责协会网站的日常编辑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Shenzhen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Council)。
第二条本会是深圳地区从事信息工程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成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企业化运作、市场化服务”为理念,以“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为促进信息工程事业的发展,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贡献力量”为宗旨。
第四条本会接受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中路高科利花园大厦A栋24E。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全市信息工程单位与主管部门、信息工程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准则和技术水平;
(三)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四)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制定行业服务取费指导及咨询服务活动;
(五)开展会员间的技术与业务交流;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的服务协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聘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协会是深圳市专门从事信息工程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和行业协调的机构,并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民政局的领导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系统工程行业开展协调服务工作。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会员、凝聚力量、发挥优势,促进信息工程事业的发展,为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贡献力量”。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全市信息工程单位与主管部门、信息工程单位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二、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三、开展会员间的技术与业务交流;
四、积极开展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五、开展信息系统造价评估及咨询活动;
六、结合行业发展和市场变化,制定行业服务取费指导;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内的服务协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就我所知只有是广州造价站资料任何人可以查看下载,其它的都是会员制才可以,所谓会员就是钱的问题了。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理事单位40家(其中会长1家、副会长11家、常务理事13家)。国家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广东省民政厅授予“广东省优秀民间组织”、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授予“...
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协会是团体不是企业,它不能适用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不存在“有限责任协会”这种组织。任何性质的协会(包括公司下设的协会)不是盈利性...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0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 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 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 表 彰我市造价咨询行业中涌现出的社会信誉好、 经营效益高的企业和业 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部令第 149号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 合考核办法(试行)》(中价协 [2002]028 号)、以及我市有关行业协会 开展评比活动的先例,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 开展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 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结果向主管 部门备案,由协会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 评选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工程造价 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 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引入动态管理机制, 表 彰我市造价咨询行业中涌现出的社会信誉好、 经营效益高的企业和业 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造价工程师。根据建设部令第 149号的《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价协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综 合考核办法(试行)》(中价协 [2002]028 号)、以及我市有关行业协会 开展评比活动的先例,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 开展造价咨询先进单位和优秀造价工程师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成立评审委员会, 负责评选工作, 评选结果向主管 部门备案,由协会公布。
一、总则
1.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学生数学建模协会是由张志让教授倡议,以计算科学系数学教研组为依托,在院团委,系总支的领导下,由本校学生组成的学生群体性团体。
2. 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本着“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探索,进取”的精神,指导社团运作。
3. 协会宗旨:激发广大同学学习数学与软件应用的积极性;培养广大有志青年用数学思维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培养同学们的团队意识,探索意识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水平;为本校学生在数学和编程方面进行学习,交流,研究,提供环境并营造氛围。同时配合数学教研组组织院级数学建模竞赛和全国数学建模竞赛。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1) 建模部 协会数学人才的汇集部门,负责应用类数学知识的收集,传播和交流
(2)外联部 负责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国内外应用数学组织,兄弟院校数学建模协会建立联系,促进彼此交流合作,获取经济支持及相关信息
(3) 秘书处 书面拟订协会的工作计划,书面总结协会的活动,协会活动照片的拍摄,开设活动前通知人员
(4)宣传部 数模协会的宗旨的直接执行宣传机构,数学协会的形象设计,制作,推广,及各项宣传制作
(5) 活动部 活动的策划,运作,及其活动的组织管理,执行理事会的活动决议
三、机构职务设置及其职能
会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协会
对院团委的指示精神进行贯彻实施,审定与支持组织机构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其执行,建设和完善协会组织机构,对各组织机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审和考核,对晋升和改派工作干部提名,授权审查不合格的干事,代表协会参加各种典礼性质的仪式,代表协会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出席协会决策。
建模部部长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
拟订数学建模课程的学习规划及相关工作的严格执行,学术的探讨交流及学术报告会的筹备工作,会员数学建模的培训,建模部所有成员拥有日常会议不参与权。
宣传部部长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
干事PS、 PR的培训,协会内部风采建设,宣传协会,为协会的发展壮大而奋斗。
活动部部长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
干事策划案的培训,MAYA的学习,培训干事,活动的推演。
外联部部长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
拉赞助,商业策划,资源的传递与扩大。
秘书处部长
副部长协助部长管理部门
培养主持人,整理协会的资料,分门别类。
四、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1、入会条件:凡成都信息工程大学在校学生,接受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面试审批合格即可成为正式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议义务。
2、会员权利: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会员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对理事会及各机构部门干部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参加协会一切相应活动的权利,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3、会员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形象和荣誉。
4、干事权利:
干事由相关部门部长经面试选取积极,勤劳的会员作为部门干事,协助部长完成相关任务,干事需服从部长的安排调度,如有疑问可向会长反映,干事拥有优先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干事拥有活动组织权。
协会的核心技术——数学建模
什么叫数学建模?
“数学建模”是指用数学语言描述实际的事物或现象。它一般是实际事物的一种数学简化。它常常是以某种意义接近事物的抽象形式存在的,但它和真实的事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为了使描述更具科学性、逻辑性、客观性和可重复性,人们采用一种普遍认为比较严格的语言来描述各种现象,这种语言就是数学。使用数学语言描述的事物就称为数学模型。
数学模型
&模型
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对客观事物的一部分进行简缩、抽象、提炼出来的原型的替代物,集中反映了原型中人们需要那一部分的特征。
&比赛具备
数学知识 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统计学、微分方程、运筹学等; 时间序列、灰色理论、排队论、决策论、模糊数学、神经网络等 算法 优化问题:模拟退火算法,遗传算法 分类问题:支持向量机SVM,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法,判别分析,典型相关分析 评价与决策问题:理想解法,模糊综合评判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灰色关联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秩和比综合评价法 预测问题:微分方程模型,灰色预测模型,马尔科夫预测,时间序列,插值与拟合,神经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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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 MATLAB 数学建模必备软件,功能强大 ILNGO优化问题专用软件 SPSS数据分析和处理软件 Office系列word excel visio Mathtype数学公式编辑软件 |
数学建模的意义
自主学习与竞赛相结合,举办竞赛的目的,是让学生懂得如何自主学习和勤学多问。学生只有发现问题,才会去考虑如何来解决问题,从而对数学建模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而竞赛的真正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奖,还要让学生掌握数学建模技能。一道题目有很多种模型可以采用,但是建模新手对模型掌握较少,不知道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模型。然而全国赛,由于他的特殊性,不能够将论文及时的公示,这样学生参加了一次竞赛,虽然获了奖,但是对于其他同学的论文及模型都不了解,不能发现自己论文的不足之处,在竞赛过后得不到认真的总结。而挑战赛针对这个问题,调整了办赛思路,将论文全部公开,这样竞赛结束后,学生第一时间就能浏览到其他参赛学生的论文,从而可以进行自我的评价和完善,使学生的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而后经过指导老师的辅导和指点,继续参加第二阶段的比赛。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设备与材料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工程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洁净行业标准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静电防护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智慧绿色节能技术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暖通空调专业委员会
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医养建筑技术专业委员会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Gas Association”,缩写为“SG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深圳市燃气企业及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关系,促进深圳市燃气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指导监管部门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上步中路1011号工会大厦B座1001~1006室。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一般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在本市从事燃气经营、科研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燃气设备、燃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并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拥护本协会章程并缴纳会费。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与协会管理;
(四)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 有表决权(每一团体会员有一票表决权);
(六) 有监督权;
(七) 有退会的自由;
(八)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和提交统计资料;
(四) 按期交纳会费;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交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二) 协会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 会员的除名;
(四)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五) 行规、行约的审定;
(六) 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职权规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不宜超过全体会员数额的40%,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应当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提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人选,报会员大会选举;
(四) 提出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罢免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会员吸收和除名;
(九) 提出会费标准,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协会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位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其他职位连任确有需要超过三届的,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连任,并报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通过,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会员大会出席 会议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举为法定代表人:
(一)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
(三)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 选举时年龄超过68周岁以上的。
第二十四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秘书处财务开支审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协会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负责处理本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本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须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和资产应当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开。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协会的职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得与协会的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以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拓展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他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七)参与制订行业技术标准、行业规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八)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行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
(九)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上通过后,15日内报市指导监管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可按以下途径筹措: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资助;
(三)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应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本协会的合法收入应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理事会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按规定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应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变更、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因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本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本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
新的相同类型的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协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督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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