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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沈阳市建工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3年08月2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等。法定代表人:李洪武成立时间:1993-08-24注册资本:100万工商注册号:2101050000163...
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邹平县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丙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成立于1998年。公司于2002年8月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上海中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中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公司专业配套齐全,拥有建筑、工程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市政园林、设备安装、工程测量、工程估价、工程经济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0余人。
公司自成立以来,相继承担了500多项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监理项目。获取国家级“鲁班奖”工程二个、省级“钱江杯”工程十多个、市级“甬江杯”二十多个。公司制订“公正监理、严守合同、诚信科学、热情服务”为企业质量方针,精诚服务于社会。在项目监理中,运用合理的技能,为顾客提供与甲级资质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帮助顾客实现合同目标,注重社会效益。几年来,陆续为顾客提供合理化建议数十项,共节约投资2000余万元,由此被市总工会、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多次评为年度合理化建议优秀组织单位。监理人员精湛的技能与精诚服务,赢得了顾客充分的信任,收到锦旗及表扬信数百份,社会声誉日益提高。
公司始终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竭诚为顾客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以现代建设项目管理理论为指导的建设项目管理活动,从前期立项至后评估阶段各个阶段提供顾客新的需求,可行性研究,设计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以优秀的员工素质,优质的业务服务,不断创新,成为业主信赖的、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一、工程监理:公正监理,全心为你
1、房屋建筑 2、公用市政 3、机电安装 4、园林绿化
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宗旨,严守商业机密,依法维护委托人利益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代表工程:怡江春色、枫丹琴园、浙江野马电池厂、薛家安置房、繁裕小区、海景花园。
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投资估算及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编审、施工图预算编审、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编审、竣工结算编审、进度款支付审核、索赔及变更费用咨询。
尽为业主选择更优、更好、更完美的建设工程项目服务主体。通过本公司的招投标策划和代理为业主选择满意的承包商。
代表工程:宁波老干部局、宁波双鹿电池有限公司、宁波力达电池有限公司、宁波树脂砂轮厂、宁波波特曼中心装饰工程。
工作内容:编写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做好开标准备、开标、组织专家评标、宣布中标……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苏府〔2002〕91号
【生效日期】2002-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苏府〔2002〕9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日
苏州市停缓建工程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中止建设达12个月以上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停缓建工程处置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因故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机关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申报恢复施工计划,同时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现场安全保卫工作;中止建设达9个月未能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自行处置方案。中止建设达12个月恢复施工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核验手续。
建设单位在中止建设达12个月既不恢复施工,又不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其停缓建工程分别由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公告代为处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中,停缓建工程已进入司法程序处置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置。
第五条无力续建的停缓建工程,经相应的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处置: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
(二)修改规划和设计方案,按现状竣工;
(三)对主体已竣工的工程进行外装修,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
(四)向社会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五)具备条件的,经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可转让给其他开发商续建;
(七)在规定期限内盘活停缓建工程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六条建筑工程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实行专户储存,存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预售款的监管,防止挪作他用,保证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七条商品房已经批准进行预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续建开发商应当重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交房日期除外)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一)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建筑并无改造可能的。
依法拆除后的用地,按照土地、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停缓建工程进行调查、分类、编号,建立项目档案,监督处置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新报建的房地产项目,应当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并约定开工和竣工期限及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有停缓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未恢复施工或未处置完毕前,不得进行以下活动:
(一)申请新的建设项目、办理新的建设项目手续;
(二)参与土地竞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本规定公布前停缓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公布后1个月内,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向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或办理恢复施工手续。
本规定公布后1个月内,建设单位(业主)不恢复施工、不申报处置方案的,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分别由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告,指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代为处置。
第十三条代为处置公告期限为15日,在公告期限内代为处置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代为处置协议。逾期不签订协议的,由代为处置机构直接代为处置。
第十四条代为处置方式为:
(一)产权转让。将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通过房地产市场拍卖,转让产权,由受卖人进行建设或使用。
(二)安排使用。产权不转让,采用招标方式由新投资者经营,或由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产权转让和安排使用的程序:
(一)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
(二)代为处置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停缓建工程的价值评估。受托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评估报告,并报有关部门确认。
(三)评估报告予以公告,征询异议,时限为十天。有异议的,由房地产估价鉴定部门裁决,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四)代为处置机构提出停缓建工程的代为处置方案或安排使用方案,分别报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产权转让的,通过房地产市场进行拍卖;安排使用的,通过房地产市场向社会公开招商。
(六)停缓建工程安排使用的,新投资者向代为处置机构申报安排使用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用途、投资预算、资金来源、使用年限、收益回报和营运管理等,并和代为处置机构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和鉴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代为处置,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代为处置后要求收回产权的,应与新投资商协商,对新投资商进行补偿,并提出处置方案,经代为处置机构报相应的市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后的转让款或使用费,应扣除税费、质量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代为处置费等费用后,依法退回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费收取标准,由代为处置机构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代为处置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时,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先核发有关证照。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停缓建工程处置手续时,其税费参照国家有关处置积压房地产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停缓建工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