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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府〔2020〕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2020年3月24日,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工作方案》),现将方案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总体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坚持资源公有、坚持物权法定、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坚持平稳推进为基本原则,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市(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三年)。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区)的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由市县两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根据《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至2022年,市级对4个保护地、16个水流项目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资源规划局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100433B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市(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承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登记机构)按照分级和属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管辖。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三年),年度实施计划作为总体工作方案的附件。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区)的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由市县两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涉及市园林绿化局直属管理的自然保护地,市资源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2019年11月12日《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江苏省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自然公园名录,我市涉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共30个,其中常熟虞山省级地质公园已列入省级统一确权登记计划(2022年)。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等级、所在区域等情况,剩余的29个自然保护地中,吴中光福省级自然保护区、苏州上方山国家森林公园、江苏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江苏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等4个自然保护地列入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1、附件2)。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勘界立标、空间规划、生态红线评估等相应工作的开展,先易后难,开展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跨县级市(区)范围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江河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水务局、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流流经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湿地所在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作为单独湿地进行登记。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市资源规划局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跨县级市(区)范围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统一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对本辖区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2019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市辖区内的长江干流、太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省内自然保护地、重要河流湖泊的前期调研工作。
(二)2020年至2022年。
1.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我市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大江大河大湖、具有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我市辖区内常熟虞山省级地质公园、望虞河、京杭大运河苏南段等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市资源规划局制定《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经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水务局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从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跨县级市(区)范围的江河湖泊等水流等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中,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2)。市资源规划局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启动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标准、规范,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可根据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4.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市(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三年),于2020年4月底前报市资源规划局审核后,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印发。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总体工作方案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本辖区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5.随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各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2023年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详见附件3),市资源规划局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
市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苏州市规划编制信息中心等单位承担由市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统筹配合。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不折不扣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对县级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了解掌握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并加强实时监管,及时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资源规划局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三)健全协调机制。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落实资金保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做好宣传培训。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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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档案室数据移交登记表
苏州市档案室数据移交登记表
一、主要任务
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对由中央委托山东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海域、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地质、海洋、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省级以下登记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海洋局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地质勘查单位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五)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时间安排
从2019年年底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强化统筹配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实施方案,批准、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承担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海洋局等根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对各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9〕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2日
日前,省政府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2年,基本完成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根据《方案》,确权登记工作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并对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今年我省将开展岷江、青衣江、蜀南竹海风景名胜保护区、攀枝花苏铁自然保护区等20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和2022年计划开展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等40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2022年,我省将基本完成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及以后,将在此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