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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

土地变更调查是指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下发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遥感影像数据,对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及行政区划变化进行外业实地调查,获取变化地类图斑、土地权属(宗地)、行政区划数据,从而生成增量数据包以及统计报表,实时对土地利用数据库更新和上报的过程。

土地变更调查基本信息

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土地变更调查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土地变更调查第二章

工作内容

十、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上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日常管理形成的“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信息,实时叠加到“一张图”上,逐步实现实时变更。各地要及时利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更新下一年度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并保持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相关信息更新的连续性与现势性。

十一、在遥感数据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采购当年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内业提取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开展遥感监测工作,辅助开展变更调查。同时提供给相关矿政业务部门,利用遥感影像对矿产地储备范围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土地的实际变化情况,重点查清建设用地、耕地的年度变化情况。

十三、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查清年度内各类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用地合法性情况、“批而未用”土地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等日常用地管理信息。

十四、依据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和日常变更结果,按照数据库建设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实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每一年度,年底按统一时点要求,全面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五、依据调查结果,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的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分析报告。

土地变更调查第三章

工作程序

十六、制定工作方案。由部地籍管理司牵头,部相关司局共同参加,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需求,研究制定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总体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依据总体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报部批准后实施。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方案和要求,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

十七、全面部署工作。部地籍管理司依据总体方案,并根据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需求,组织起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经部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变更调查工作。

十八、开展遥感监测工作。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负责按照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规程,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工作,遥感监测生产成果供各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用地管理信息调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使用。

遥感数据供应商和遥感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十九、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统筹,将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占补平衡、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各类日常管理信息,实时登录并更新至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充分利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和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管信息,与遥感监测成果进行比对,按照职责与分工,组织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当期每一变化地块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及国家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和要求,查清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并如实记录。

在地籍业务部门提供的土地利用变化结果的基础上,各相关司局和单位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范围、基本农田占用与补划情况等日常管理资料和信息,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

二十、开展数据库更新、汇总工作。省级地籍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市县级地籍业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标准与规范,在日常数据库更新的基础上,依据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和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每一年度,年底全面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核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按时将通过省级核查检查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一、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与核查。部地籍管理司牵头,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组织专业队伍,按照数据库标准和要求,对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对照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等资料,开展变更调查成果的地类一致性核查。其中,对建设用地变化情况开展全面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对非建设用地流量变化异常地区,开展重点地类流向的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检查核查结果应及时反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二、开展用地管理信息的国家级审查。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同步将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提交部信息中心。部信息中心负责将变更调查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现土地利用变化与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叠加分析,并提供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使用。部相关司局和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组织变更调查成果中用地管理信息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形成审核结果,按年度变更调查方案要求的时限,分别及时反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十三、完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县(市、区),根据部反馈的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数据库检查结果及用地管理信息审查结果和矿产资源日常监管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二十四、实地核实与重点抽查。部组织对各省级修改完善后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再次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结合重点地类的流向、流量特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由部统一组织,采取行政和技术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外业实地核实及重点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二十五、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按照数据库更新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变更调查成果。通过国家级质量检查和成果核查审查的,纳入并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二十六、变更调查结果汇总。在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有关规范和要求,部地籍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汇总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二十七、开展数据分析,编写分析报告。在汇总结果的基础上,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开展本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的分析工作,编写分析报告并逐级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部地籍管理司会同相关司局和单位,起草全国“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经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变更调查第四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管理

二十八、建立土地变更调查培训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需要,加强对参与变更调查的技术及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和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九、设立专家库。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设立专家库,根据需求从专家库中选择或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解决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和技术问题,对调查方案论证及有关技术咨询、指导。

三十、实行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土地变更调查质量检查与监理制度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实行量化考核。对不能满足检查与监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作业队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工作应遵循回避制度,作业单位技术人员不能监理本地区、本单位成果。监理检查结果应客观公正,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各作业单位公布。

三十一、实行成果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复查、核查确认的质量分级控制制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检,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复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部负责对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核查。

三十二、实行奖惩制度。对调查成果质量较高,以及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部将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法干预调查工作、虚报瞒报变更调查数据的,按《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罚则处罚。对未按时报送或拒不报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的,进行相应处罚或处分。

三十三、调查成果管理及保密。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按照国家档案及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及时存档。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存放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并做异地备份,成果确认公布前,需要使用的,须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部地籍管理司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提供国家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并按有关规定签署成果资料保密协议书。

保管和使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料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数据管理的保密制度。

三十四、调查成果应用。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确认公布后,由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及时提交部信息中心,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通过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服务于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及对外提供使用。

省、市、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成果应用模式,实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在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上实时开展。

三十五、调查成果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土地变更调查第五章

附 则

三十六、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省(区、市)实施细则,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十七、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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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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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

  • 可对下一级用户群组发送问卷调查(如老师发给学生、家长等),并可在调查结束后查看调查结果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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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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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树脂混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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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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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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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卷调查

  • 1.创建问卷:支持空白创建,也可以通过模板创建;题型包括单选、多选、简答等2.问卷预览:问卷创建成功后,支持预览问卷3.问卷分享:支持将问卷分享出去,查看形式支持二维码、链接地址4.问卷统计:问卷
  • 11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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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由规划站组织进行土地变更培训,将相关技术规程与要求传达给各国土所。

2、各国土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辖区内的所有现状地类发生变化的现场进行的勘丈、调绘,将地类发生变化的位置上图,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

3、外业调查完毕后,将外业调查获取的相关图形、数据,整理、量算后,完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一览表。

4、各国土所将变更调查记录表、一览表整理并上报局规划站,由规划站进行系统核查无误后,输入软件汇总,形成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编写年度土地变更分析报告,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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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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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更调查文献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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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46KB

页数: 2页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座落: 乡(镇) 村 所在图幅号 No: 单位:亩、米 变更前图斑 变更后图斑 地类变更部分 新增建 设用地 状况 备注 权属 单位 名称 图斑 号 权属 性质 地类 代码 面积 权属 单位 名称 图斑 号 权属 性质 地类 代码 面积 地类代码 面积 变更前 变更后 填表人: 调查人: 审核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说明: 1 、本表用于 2002年度土地变更图斑的调查(含 2002 年度新设地类、可调整地类的调查) ; 2. 、权属性质栏中:国有填 G,集体填 J; 3、“地类变更部分”栏,凡变更后地类为新设地类的,要同时注明其原分类的相应地类,新设地类和原分类相应地类用“ / ”分开,“ / ”前为新设地类, “ / ” 后为原分类相应地类。 4、“新增建设用地状况”栏,填写新增建设用地三种状况代码:属于本变更调查年度前批准的填 Q,属本变

GPS在土地变更调查方法中的应用 GPS在土地变更调查方法中的应用

GPS在土地变更调查方法中的应用

格式:pdf

大小:46KB

页数: 2页

阐述了运用手持GPS接收机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的方法,论证了手持GPS接收机与GIS系统有机结合是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最为有效的途径。

土地变更调查现代技术集成应用示范项目摘要

1、主要科技内容: (1)通过对 “3S”技术进行整合优化,在解决应用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建立以“3S”技术为主体的土地变更调查技术指标、方法和流程; (2)研究适合不同区域的产品应用模型,研发面向县(市)级、适合基层调查人员操作、适应野外作业环境的土地变更调查软硬件系统。 (3)在示范研究的基础上,研制基于“3S”的土地变更调查应用技术规范及成果质量控制方法; 2、项目特点: (1)对以3S技术为主体的现代土地调查技术进行组合优化,解决了变更信息快速获取、数字化采集、时空海量数据处理等关键技术,实现了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的内外业一体化; (2)研制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合野外调查的便携式GPS-PDA硬件系统,研发了与县(市)级土地变更调查作业模式相适应的作业系统,解决了土地变更信息全数字化采集、处理与分析的瓶颈问题; (3)研制了数字化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规范与规定,制定了各个工艺流程的技术指标,建立了土地变更信息获取、采集、处理、分析与管理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方法,提出适合不同区域的“3S”技术应用模型,实现了土地变更调查主流程的数字化、自动化和规范化。 3、应用推广情况: (1)研究成果已经直接应用于北京等10个省(区、市)80余个县(区、市)的县(市)级日常土地变更调查。2004年成功应用于天津、江苏、广州、北京部分区县的日常变更调查,2005年度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北京、河北、江苏、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七省市得到大规模的应用。 (2)研究成果开始应用于基本农田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等专项调查领域,如北京市应用本系统进行基本农田和工业用地调查,江苏省徐州市应用本系统开展土地权属调查,湖北省应用本系统开展矿山范围界定等。 (3)形成的技术体系可进一步推广应用到县(市)级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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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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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一、为规范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升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水平,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中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是对自然年度内的全国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变化,以及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进行调查、监测、核查、汇总、统计和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目的是,掌握全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基础信息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以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土地变更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经依法公布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是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的基础。

五、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遥感监测全国“一张图”和土地“批、供、用、补、查”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管等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日常实时监管信息,努力强化常态化变更监管,减少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量,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统筹安排、一查多用、分级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多方参与、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

七、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牵头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相关司局和单位共同参与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以部专题会议方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应在各地日常变更工作的基础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统一时点是当年12月31日。

九、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调查条例》相关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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