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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规定,我国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18日 人事部 国土资源部 人发[2002]11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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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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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文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协商确定。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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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定义

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申请人的土地权利及有关事项记录于专门簿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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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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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的内容

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记簿内的土地登记对象质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具体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者,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地价,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物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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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代理人的职业资格

我国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职业资格登记

±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1、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2)恪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注销登记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3)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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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文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依据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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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自协商确定。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 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2 个科目,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 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 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 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 , 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 的人员 , 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 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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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

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登记办法》,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土地权利,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以及土地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土地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该《考试大纲》是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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