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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数据产品是指基于Landsat TM数字影像,采用全数字化人机交互遥感快速提取方法,同时参照国内外现有的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分类体系,以及遥感信息源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6个一级分类,25个二级分类以及部分三级分类的土地利用/土地覆盖数据产品,土地资源类系列数据产品之一。
参照国内外现有土地利用/土地覆盖的分类体系,结合本项目的开展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遥感信息源的情况,制定了有6个一级分类,25个二级分类以及部分三级分类的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分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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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过统计与监测所取得的数据资料。如基层土地统计报表、年度土地统计台帐、土地面积平衡表、年度国家土地统计报表,土地利用现状原始图件、文字报告、统计图表等;
②利用遥感技术获得的黑白、彩色、多光谱航空、卫星图象资料等;
③从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有关图件上,通过量测计算获得的数据。如图幅的理论面积和量算面积,图幅内各土地使用单位面积,各种主要地类图斑量算面积及其汇总面积等;
④土地管理、规划和国土规划中所采用的土地数据。如地形图、航空象片,土壤、植被、水文、水文地质、气象等数据资料和图纸,人口、劳动力、居民点等数据资料,地籍图、土地登记表等。上述数据,通过数字处理系统和文件处理系统,存入计算机,形成土地利用数据库,便于进行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变化信息的储存、对比和分析,为开展土地利用调查研究和制图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等提供基础资料和信息。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对土地自然属性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图,是一种动态过程。土地覆盖是指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筑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包括地表植被、土壤、湖泊、沼泽湿地及各种建筑物(如道路等),具有特定的...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8]8号) 2008-6-13 9:50:08 贵州省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 200...
土地分利用的未利用的,利用的分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即非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可以再分为林地、园地、耕地等;建设用地可以分为商业用地、居民用地等。
基于MapGIS建库系统的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初探
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是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对土地调查的建设和成果有直接的影响。本文以Map GIS建库系统作为论述平台,简要介绍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库工作流程和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优化等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并对加强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实行及可操作性提出相应建议。
小卫星CCD数据在土地利用研究中的应用评价
为了验证新型小卫星“北京一号”CCD数据在土地利用研究领域所具有的实用性和效果,应用三种不同的计算机自动分类方法对研究区域进行了土地利用分类,并对分类精度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应用最大似然法、Mahalanobis距离法和最小距离法,分类总体精度分别达到了89.45%,84.82%和73.93%;。得出结论:“北京一号”小卫星CCD数据质量较好,选择合适的方法,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分类结果,数据能够满足中等比例尺成图要求,可以在土地利用研究领域广泛使用,成为遥感数据更新的新数据源。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 95 号
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与依据。为加强、规范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客观真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籍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审查与上报工作。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确认工作,并将《技术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开发区专题数据库建设与土地利用情况分析 开发区专题数据库建设与土地利用情况分析...开发区专题数据库建设与土地利用情况分析 参与书评2100433B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以下简称“土地现状数据”)的权威性与准确性,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确认。
第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一经确认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 “土地现状数据”的现状时点为2004年10月31 日(以下统称“统一时点”)。
第五条 “土地现状数据”为“统一时点”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六条 地、市级及以上单位的“土地现状数据”可部分县(市、区)采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部分县(市、区)采用更新调查数据。
第七条 采用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作为“土地现状数据”的,更新成果必须如实反映“统一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时点前的更新调查数据需变更至“统一时点”;时点后的更新调查数据需扣减2004年以后的土地利用变化流量,还原至“统一时点”。
第八条 对“土地现状数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确认。
国家级确认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五十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工作。国家级确认之外的“土地现状数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确认。
第九条 国家级确认的“土地现状数据”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部地籍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部领导批准后确认。
第十条 申请“土地现状数据”国家级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土地现状数据”确认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数据来源,更新年度、变更或更新调查工作情况,更新调查与当年变更调查的数据差异、原因分析和衔接办法,更新调查成果转换到“统一时点”的情况等;
(三)土地利用数据库,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
(四)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见附表,附电子文档);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更新调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行政区域调整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说明调整情况,并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经省级审查后,将有关说明、分析材料及调整前后的数据一并报部。
第十二条 “土地现状数据”省级确认所需申请材料由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现状数据”审查的内容:
(一)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十条的要求;
(二)材料内容是否翔实、准确,数据报表、电子文档格式是否正确且内容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拟采用的“土地现状数据”是否符合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四)更新调查数据与变更调查数据对比,差异的流量变化是否合理,原因分析是否客观,数据衔接是否科学。
第十四条 对符合要求的“土地现状数据”确认申请,应在一个月内做出书面确认;未通过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
附件:《________拟采用“土地现状数据”分类面积表》(2004年)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