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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有限公司江北水城---聊城,是一家主营无缝钢管的商贸流通企业
该桥主跨长360米,主拱由每边6条钢管为一组,弯制,用腹杆、平联板联接而成,主拱钢管直径为760mm×14,.用钢量约7000吨。
广州环城高速公司丫髻沙大桥是当今中国同类桥梁中跨度最大的钢管拱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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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钢的力学性能
条钢的力学性能 条钢保证条件 条钢不经热处理,冷拉钢和特殊表面加工钢以冷硬状态( H)或热处理(退火、 高温回火、正火、正火和回火、淬火和回火)状态(交货)。 条钢硬度不得超过 255HB,冷拉钢和特殊表面加工钢不得超过 269HB。 10号钢的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断面收缩率) 15号钢的力学性能 20号钢的力学性能 25号钢的力学性能 30号钢的力学性能 35号钢的力学性能 40号钢的力学性能 45号钢的力学性能 50号钢的力学性能 55号钢的力学性能 60号钢的力学性能 注:本表规定的力学性能适用于直径或厚度不大于 80mm 钢材的伸长率允许降 低 2%,断面收缩允许降低 5%。用直径或厚度 >120-125mm钢材改锻成直径或厚 度为 90-100mm的钢材,其力学性能应符合本表的规定。 牌号 屈服强度 MPa% 抗拉强度 MPa% 伸长率 δ5% 断面收缩率
异形条钢矫直机的设计
针对高层建筑用塔式起重机采用的焊接杆件弯曲变形问题,提出了采用多辊矫直方案,方案从材料截面计算入手,进行了矫直机能力设计计算,得出了辊系的轴径、辊径和机器的矫直力、矫直力矩、传动功率参数值。通过生产验证该计算过程可以作为同类机床设计计算的参考。
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熔化、在生产中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称之为;地条钢;。根据这个解释,地条钢是以废钢铁作为原料,采用感应炉熔化的生产工艺,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对产品的成分和质量进行有效地控制的均定义为地条钢。尤其是把在生产中不能有效地进行成分和质量控,作为;地条钢定性的关键。我们要根据此解释把握好工作的尺度,在加大治理整顿的同时还应具体分析出现的实际情况,以避免错判的情况发生。
我国钢铁行情持续好转,钢材的价格不断攀升,使得不法生产者在看到丰厚的利润的同时铤而走险,于是小轧钢、小炼钢又死灰复燃起来。在我们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他们便想方设法来逃避检查,使我们的执法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自2002年10月20日国家经贸委对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就%26ldquo;地条钢%26rdquo;做出详尽的解释后,我们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及对钢铁行业的深入了解,现在已经掌握了如何判定地条钢的方法,并且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证实了它的可操作性。在最近的两个月中,山东省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查处7起该类案件,查获地条钢270吨,及用地条钢生产的螺纹钢60吨。
地条钢产品直径、抗拉强度等均难以符合国家标准,大部分产品存在脆断的情况,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地条钢是用中频炉把废钢铁熔化,再倒入简易铸铁模具内冷却而成。其间,既不进行任何分析化验,也无温度等质量控制,用这种方法炼出的钢,90%以上属于不合格产品。
成品地条钢外观与普通钢没有显著区别,但质量没有保障,甚至用手一扳就会变形,从1米多高的地方掉下去就能断成几截。
因为地条钢生产时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因此,打击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行为最简单、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是切断存在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企业的电力供应。这样一种防患未然、断根治本的措施。
◆随着我国政府打击力度加大,“地条钢”生产从华北、华东地区向东北、中西部地区转移、从工业城镇向偏远乡镇迁移的迹象明显
◆ 从顶风违建生产“地条钢”案件看,查处难度越来越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任务依然相当艰巨
◆ 防范地条钢违法复产对策建议
以“疏”为主,引导废钢资源流向正规企业,阻断“地条钢”原料供给通道 以“堵”为辅,提升各单位监管力度,铲除“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文/秦海林 赫荣亮
秦海林、赫荣亮,工信部赛迪智库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目前,我国打击“地条钢”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成果。2017年,取缔产能1.4亿吨,实现了“地条钢”产能全面出清。但由于我国废钢资源消纳能力有限、“地条钢”生产隐蔽性高和违法责任主体惩治力度偏弱等因素,“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仍存死灰复燃可能。
2018年是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深化之年,“疏堵”并举,构建打击“地条钢”的长效机制,取缔其生存土壤,将是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取缔“地条钢”力度空前】
所谓“地条钢”,即以废旧钢铁为原材料,用工频、中频感应电炉冶炼的,无法有效实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或钢材,主要为建筑用钢。由于在质量、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给建筑工程质量带来了安全隐患。作为劣质产品,“地条钢”一直是国家要求淘汰和严厉打击的对象。
推进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取缔“地条钢”是我国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要完成的任务,2016年以来,国家加大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国务院制定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工作,地方政府落实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的“地条钢”产能已得到有效取缔。
一是构筑取缔“地条钢”的政策高压线。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要求对生产“地条钢”企业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相关部委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
进入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在当年6月30日前全部取缔。2017年2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牵头发布了《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对“地条钢”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支持开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工作。
二是建立取缔“地条钢”的专项督查制度。为了推进取缔“地条钢”工作有效落实,中央建立相关督查制度,2016年5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等25个国家部委及协会组成了“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在2017年1月和5月分别派出取缔“地条钢”专项督查组,实地指导和督促各地切实按照要求做好拆除工作,要求发现的“地条钢”产能全部停产、断水断电,按照“四个彻底拆除”要求彻底拆除中频炉主体设备、彻底拆除变压器、彻底切割掉除尘罩、彻底拆除操作平台及轨道,将“地条钢”取缔到位。
此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地条钢”取缔地区开展专项检查,重视社会监督,对“地条钢”情况举报开展核查,将取缔不到位的地方作为负面典型,报请国务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2018年1月22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通报了黑龙江、吉林两省对近期发现的顶风违法建设生产“地条钢”案件的查处情况。
今年以来,为了巩固“地条钢”全面出清的工作成果,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在5月至6月组织开展2018年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专项抽查工作,针对“地条钢”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组织开展抽查和专项核查,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响应机制,建立问责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对“地条钢”死灰复燃、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及违法违规新增产能等情况,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保持高压态势。目前,各地方政府加大取缔“地条钢”的政策执行力度,强化举报奖励机制,如天津市将举报奖金额度由1万元统一提高至50万元。
【“地条钢”违法复产的动因】
由于“地条钢”生产工艺简单、隐蔽性较强,尤其2017年以来我国建筑钢材价格持续回升,“地条钢”生产获利空间大。目前看,2018年仍可能出现违法生产“地条钢”的现象。诱使“地条钢”问题复发的动因如下:
一是我国废钢消纳能力有限,“地条钢”生产可获暴利。
废钢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淘汰或者损坏的作为回收利用的废旧钢铁,是可循环再生利用的绿色资源,但同时也是“地条钢”的主要原料。2016年以后,大量“地条钢”企业被依法取缔,之前由其消纳的废钢资源供过于求。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测算,我国每年供应的废钢资源量约1.6亿吨,2016年废钢消耗量0.9亿吨。
由于废钢资源供应充足,且我国消纳废钢能力有限,由此出现了两种情况:其一,废钢出口量剧增。据海关统计,2016年我国废钢出口量仅为1045吨,2017年出口量高达220.28万吨;其二,废钢价格持续低迷。由于钢坯价格上涨,废钢与钢坯(下游成品)的价差持续背离。据测算,2015年以前,废钢与钢坯的市场价格比值常年维持在0.9以上,2016年该比值为0.58,2017年进一步下滑至0.53。虽然废钢价值未能充分实现,但利用废钢违法生产“地条钢”可获暴利。
以2017年10月被勒令停产的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一处“地条钢”生产点为例,一吨废钢原料的采购价格约1100元,一吨钢坯的生产成本约1300元,而钢坯市场销售价格3000元以上,由此,每吨“地条钢”纯利润在1500元以上。按照该加工点每天60吨左右加工量计算,日赚10万元。
二是“地条钢”生产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
“地条钢”生产设备和工艺相对简单,设备购买和迁移成本低,且违法企业大多利用夜间违法生产,逃避监管部门检查。随着我国政府打击力度加大,“地条钢”生产从华北、华东地区向东北、中西部地区转移、从工业城镇向偏远乡镇迁移的迹象明显。从黑龙江、吉林等省份发现的顶风违建生产“地条钢”案件看,查处难度越来越大,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任务依然相当艰巨。
三是违法责任主体惩治力度偏弱,震慑力度不够。现阶段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重在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处罚措施主要有停产拆除、行政处罚。对违法企业责任追究,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缺位。目前看,“地条钢”虽是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但仅受产品质量法约束,生产、销售“地条钢”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在刑法适用范围内,进一步追究违法主体责任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由此,导致对违法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人的直接打击力度有限,震慑力量不足,导致企业不惧处罚、仍追求暴利生产“地条钢”的被动工作局面。
【防范违法复产对策建议】
首先,以“疏”为主,引导废钢资源流向正规企业,阻断“地条钢”原料供给通道。
一是扩大电炉产能占比,积极促进废钢消费。在全国钢铁产能总量控制下,通过产能置换,支持在废钢资源供应充足地区,主要是远离港口物流成本高的内陆地区,建设短流程炼钢工艺的电炉项目,两年内将电炉钢的国内产量占比,从目前的6%~7%提高到10%左右。未来五年,保持废钢资源消纳能力平稳增长,全国新增电炉钢产能5000万吨,电炉钢产量占比15%左右。从中长期看,国内钢铁产量增速放缓,废钢资源供给增长,借鉴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更多的废钢资源将进入循环利用系统,应继续提高电炉产能占比,未来逐步向国际水平看齐。
二是支持废钢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企业上马的新装备、新工艺,研究通过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式,支持更多的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名单,提高国内废钢资源消纳能力。
三是扩大和落实废钢资源再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引导产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强化废钢铁加工类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落到实处,逐步落实对废钢铁准入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优惠政策,研究提高退税比例,至少恢复到2009年时执行的70%废钢企业增值税返还比例,并研究相关政策扩大税收优惠企业的覆盖面。进一步研究出台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支持大中型钢厂提高转炉废钢消耗比例,提升电炉企业开工率及废钢使用比例。
其次,以“堵”为辅,提升各单位监管力度,铲除“地条钢”违法生产行为。
一是完善电力、税务等监管机制。电力部门推动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方面的智能电网建设,利用新兴技术做好企业用电量监测,尤其夜间用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重点排查。重点地区建立用电报备制度,冶炼相关企业向电力部门提出用电申请,同时向产业主管部门报备或核验。税务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涉钢企业涉税情况,依据产品发票等情况,倒查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地条钢”。
二是加大违法犯罪处罚力度。研究将“地条钢”违法行为纳入刑法,以加大刑罚打击力度,降低当前因打击“地条钢”而付出的高昂行政执法成本,研究将查实“地条钢”制、售、用企业和违法责任人等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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