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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是2002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方法规。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2〕091号

【生效日期】2002-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津政发〔2002〕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公安交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控制扬尘污染, 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施工,装卸、运输、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堆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废弃物和渣土的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装载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现有裸露地面, 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和时限,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绿化或硬质铺装:

(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二)单位驻地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

(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物业或产权单位负责完成;

(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有效控制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施工方案中必须设置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 应当对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挡。

第七条在外环线以内区域和滨海三区建成区内主体工程施工,严格限制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建筑施工应当对主体工程采用密目网围护; 对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道路进行铺装,对出入口进行混凝土硬化,并在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污泥的设施,保持出入口清洁,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现场堆放的渣土、沙石、垃圾等易扬尘物质采取苫盖、喷淋或喷洒覆盖剂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渣土垃圾,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九条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网施工工程废土应当及时清运,确须临时堆放的,应当围挡苫盖;施工过程中应当采用洒水、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时间恢复破损路面;零星破路施工的,应当在完工后24小时内修复破损路面。

第十条拆迁施工按照谁拆迁、 谁负责的原则,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盖等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废土,拆迁完工后应当平整场地,采取简易硬化、绿化等防尘措施。

第十一条进行园林绿化施工应当对现场的土堆进行围挡、苫盖;施工土不得散放在车行道上,施工完毕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运施工弃土,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二条在道路上进行市政管网清污作业, 应当使用容器装载污泥,并及时清运;作业完工后必须清洗作业现场,恢复路面整洁。

第十三条运输煤炭、 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工程土、生活废弃物、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机动车,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封盖严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泄漏。

第十四条装卸、 储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工程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质,必须采取封闭、密闭、挡风墙、喷淋、围挡、遮盖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10吨以下(不含10吨)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散流体物质的堆场必须采取苫盖、喷洒覆盖剂等措施。

10吨及10吨以上锅炉的煤堆、灰堆和堆存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必须采取密闭、封闭、挡风墙等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燃煤锅炉、电厂、水泥厂等使用的除尘器,必须配备密闭的收灰、储灰装置,并保证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禁止露天从事切割、 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收集、 堆存、处理生活废弃物、渣土应当采取密闭、遮盖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

第十八条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城市主要道路应当逐步推行机械化清扫和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吸扫率和水冲洗率。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运输易产生扬尘物质机动车未采取密闭措施、未封盖严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发生遗撒或者泄漏的,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规定,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未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县,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五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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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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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文献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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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 88 号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已于 2006年 7月 20日第 103 次常务会讨 论通过 ,现予颁布实施 . 市长:孙平 二 00 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 物料运输、 物料堆放、 道路保洁、 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 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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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文案大全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 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 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 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新建、 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 则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简介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陶家渡片区、渡仁片区、炳草岗片区、金江片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各类货场、工业堆场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储备土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面污染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江河沿岸、河滩、最高洪水位线以下施工堆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载物行驶产生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空气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市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九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内,禁止露天搅拌。

第十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范围的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站、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中心城内的裸露泥地,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清除”原则,对造成的污染,责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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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并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方案,具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措施。公路工程施工的围护措施可按相关行业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拆除建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干净,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防尘措施,废弃泥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等物料的,应当采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覆盖。

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工地出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二条 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并根据施工作业方式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

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抑尘措施;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三条 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应当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

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罐车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

混凝土搅拌站出口及场区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加强清扫、洒水。出口应当设置车辆专用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沙,净车上路。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并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未能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的,装载物应当低于车厢挡板高度,并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遗撒。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 贮存工业堆料、建筑堆料、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渣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用密闭仓储设施或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构筑围墙,并加以覆盖。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城市主干道路应当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其他道路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在干燥气候及污染天气等条件下,应当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园林绿化作业,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五厘米以上,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者铺装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洒水降尘。

第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覆盖或者硬化:(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等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等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铺装或者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

排岩应当优先采取外围排岩、及时绿化的作业方式,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喷淋等抑尘措施。

尾矿库、排岩场应当采取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网、复垦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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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手册

前言

扬尘污染是大气污染主要成因之一。为了更好地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沈阳制定《沈阳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手册》,以便帮助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学习研究、熟练掌握和使用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了解扬尘防治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执行。该手册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控制,待建空地控制,拆迁施工工地控制,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控制,渣土、垃圾运输控制,露天堆放场控制,消纳场、垃圾填埋场控制,水利工程控制,绿化维护控制,公路施工控制等12项内容的扬尘污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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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2米。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必须做成混凝土地面,并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其它部位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但现场地面应平整坚实,不得产生泥土和扬尘。施工现场围挡()外地面,也应采取相应的硬化或绿化措施,确保干净、整洁、卫生,无扬尘和垃圾污染。

合理设置出入口,采取混凝土硬化。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冲洗槽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管网。并配备高压水枪,明确专人负责冲洗车辆,确保出场的垃圾、土石方、物料及大型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不得将泥土带出现场。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要推广采用标准化、定型化和工具化的车辆自动冲洗和喷淋设施,安装远程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施工单位在场内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等构筑物时必须科学、合理地设置转运路线,绘制车辆运行平面图,采用有效的洒水降尘措施。土石方工程在开挖和转运沿途必须采用湿法作业。

施工现场应砌筑垃圾堆放池,墙体应坚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日产日清。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 

施工现场禁止搅拌混凝土、沙浆。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应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应集中堆放且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及垃圾运输。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施工现场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应安装使用喷淋装置,确保裸露地面全覆盖喷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转运土石方、拆除临时设施、现场搅拌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和湿法作业措施。全时段保持作业现场湿润无浮尘。

施工现场严禁熔融沥青、焚烧塑料、垃圾等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不得使用煤、炭、木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相应人数的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工地内及工地围墙外周边10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对于影响范围大的工程,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2

待建空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待建空地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待建空地应沿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封闭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高度2米。围挡()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覆盖防尘网或洒水喷淋。

用作临时停车场及其他用途的待建空地,应设置垃圾存贮设施,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并及时洒水,确保场内干净、整洁、无浮尘。

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在实施绿化作业时,应采取降尘措施。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必须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

 

3

拆迁施工工地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征收(拆迁)单位在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拆除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清运时间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7日内清运完毕。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应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场地标明临时绿化标牌。

拆迁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4

市政道路的维修、养护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施工现场做到全部封闭管理及围挡设置。

施工范围内拆除的旧侧石、道板、道路结构层等固体废料,要做到日产日清。不能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整齐堆放。

运输渣土的车辆驶离工地现场时,应清扫车体、车轮,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带泥。

运输过程中,应装载适量,不超载,车辆必须密闭改装,防止渣土沿途抛洒、遗漏。

施工现场内,功能分区合理,材料堆放,机具设备存放,土方存放整齐有序。

施工现场及各种粉尘材料、施工土方及临时堆放的渣土,均有遮盖,并遵守洒水降尘的要求,做到无扬尘现象。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5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控制扬尘污染标准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控制扬尘污染责任标志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内容。

道路开挖及管沟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道路开挖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

道路开挖的翻渣和垃圾清运,应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

无法及时清运的渣土,要集中整齐堆放,并用遮挡物进行覆盖。施工结束后渣土必须清运完毕。

施工物料尽量放置在棚内,室外存放要用苫布遮挡;水泥和石灰等粉状建筑材料采用罐车散装运输。粉状物料堆放点尽量远离居民区。

施工现场出入口要由专人负责清扫(洗)车身及出入口卫生,确保运输车辆不带泥土出场。

清运垃圾、渣土的车辆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严格按要求进行封闭运输,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不允许凌空抛扬,宜袋装清运,以免造成扬尘污染。

除抢险、抢修情况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拆除作业,并对拆除现场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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