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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正常,效能良好。其具体标志为: ① 容器的各项操作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生产的需要。 ② 操作过程中运转正常,易于平稳地控制操作参数。 ③ 密封性能良好,无泄漏现象。 ④ 带搅拌的容...
锅炉不属于压力容器。虽然原理上锅炉应该属于压力容器的一种,但是国家把它专门分为了一类。和压力容器平起平坐。两类设备。
谈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
焊接的质量又是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所有制造厂对焊接质量管理都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对每一个焊接工作环节皆有明确的管理规定。
探析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
新时期,中国锅炉压力容器在尺寸、服役条件等方面都有了更高的使用要求,为了满足现代锅炉压力容器的应用标准,要对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给予高度保证,并且对焊接技术进行科学改进与优化研究,从焊接方法的更新到焊接材料、设备以及工艺等方面的优化与完善都要遵守节约能耗、高效运行原则,进而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技术更加先进化、现代化、合理化.主要针对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特点、方法、材料以及工艺等方面进行探讨.
【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5
【生效日期】1997-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津市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1987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8月2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对违反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
处罚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0.1MPa)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对单位和处罚
第四条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锅炉的设计资料,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试制或移交生产的;
(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移交生产的;
(三)擅自涂改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设计资料和擅自投入生产的;
(四)容器产品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监督检验,擅自出厂的;
(五)供技术鉴定的试制产品,其试制台数超过批准限额的。
第五条专业锅炉安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安装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
(二)锅炉的水压试验,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而继续安装的;
(三)锅炉安装完毕,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总体验收而交付使用的;
(四)由于安装质量伪劣而危及安全运行,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或主要隐患未消除)的。
第六条专业修理、改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锅炉、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技术方案,未报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审定的图纸施工而危及安全运行的。
第七条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超过许可证有效期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锅炉或容器的,罚款1000元至1万元。
第八条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涂改、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的,罚款5000元至1万元。
第九条借用、购买、伪造许可证或没有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的,罚款1000元至1万元。
第十条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一)未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超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的锅炉、容器(不包括气瓶),擅自投入运行的;
(二)锅炉或容器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检验的;
(三)允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司炉操作证》和《水处理操作证》的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和进行工业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
(四)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制造,安装或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锅炉、容器的;
(五)有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的。
(六)运行的锅炉或容器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的;
(七)锅炉或容器的改造或移装(含调出、售出)前,以及报废后30天内,未到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更换、迁移或注销《使用登记证》的。
第十一条施焊单位允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或虽有合格证但已超过有效期,以及超越合格证施焊项目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允许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人员检验锅炉或容器,骗取《检验证》或《使用登记证》的,其检验报告书无效,并罚款10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报废的锅炉或容器,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或出售,或废品回收单位将收购的报废锅炉、容器作承压设备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000元至5000元。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检验错误的原因,致使发生锅炉或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单位;
(二)因管理、操作、水处理和安全附件及自动装置不全、失灵等原因,造成锅炉、容器爆炸或重大事故的使用单位;
(三)锅炉或容器的爆炸事故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在48小时内,事故单位不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或事故单位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情节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事故后30天或在请求延长期内仍未报送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加重处罚:
(一)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违反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撤销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二)接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逾期未改而发生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对受罚单位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因锅炉或容器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事故情节恶劣的主要责任人员,监察机构应建议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冲击波伤害
锅炉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一般是具有一定压力的气体、液化气体或高温液体,承压部件一旦破裂,介质即泄压膨胀或瞬时汽化,瞬间释放出大量的能量。其中大约85%的能量用以产生冲击波,向周围快速传播,破坏设备、建筑并危害人身安全。
2、设备碎片伤害
锅炉压力容器破裂时,有些壳体可能会断裂成碎片并高速飞出,击穿、撞坏相遇的设备或建筑,有时直接伤人。
3、介质伤害
锅炉压力容器破裂时介质外泄,常常造成人员烫伤、中毒、现场燃烧及二次爆炸,产生连锁反应。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常造成大面积的、立体性的破坏和群体伤害,给事发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锅炉压力容器应用广泛,工作条件恶劣,容易损坏并发生事故,且事故后果严重。因而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不能等闲视之,一定要慎之又慎,确保万无一失。2100433B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系统地介绍了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检验、事故调查处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方法。全书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有:锅炉压力容器基础知识,锅炉的工作原理,锅炉压力容器应力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强度设计及制造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分析。《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是由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的全国高校安全工程专业本科规划教材。除作为高等院校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的教材外,还可作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人员及安全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