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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20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4]28号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津政发〔1994〕28号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三条市土地管理局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每月10日前用“缴款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解缴到市财政;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和五县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进行土地出让、转让收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每月5日前上缴到同级财政。
凡不按本规定上缴财政的,一经查出,按国务院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应征收款额全部划归市财政。
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时,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代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净收入中提取2%的业务费,存入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颁布<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及土地出让情况季度报表,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按本规定的缴款级次报送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上报市财政局(一式三份)。
第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标和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 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
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
失效法规 财政部 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2006.3.30 ) 财政部 [89] 财综字第 94号 1989-9-26 11:42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 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 制定了《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 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 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收入管理的通知》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资产信托合同——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缴纳的下列费用:
(一)出让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补交的地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
(三)土地使用费;
(四)其他有关收入。
第四条 市和远郊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分别负责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并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以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协议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水平的,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地价款,经土地管理部门征得财政局同意准予延长支付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二年。其中第一年内支付的款额不低于全部地价款的80%。延长付款期间,土地使用者每月应按未付款额1‰至2‰的比例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财政。缴款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没有按规定缴款的土地使用者,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必要的经费开支,由财政部门负责在本级财政土地收入入库金额的2%以内核定拨付,并监督使用。
第九条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在按规定提取业务费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返还城近郊区的部分,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监督。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统计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依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的收入。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
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集约节约用地,依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的收入,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2100433B
【文件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7]149号1997年10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以下统称“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