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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英文名:Tianjin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缩写:TADA)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基本信息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福利

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发挥桥梁作用,经协会与多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如下特色服务:

(1)培训服务:组织员工培训(2)环保服务:环保监测、除虫等;

(3)监理服务:协会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4)装修服务:装修工程招投标、采购、人员调配等;

(5)金融服务:前期垫资、小额贷款等;(6)消防服务:消防工程招投标、施工、办证等;

(7) 生活服务:会员子女入园、上学等;

会员在上述业务内容遇阻时,可及时与协会联系,协会将组织专人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为会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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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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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菲力绿色板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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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抗爆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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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菲力绿色
  • 13%
  • 广东菲力绿色板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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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抗爆板

  • 规格(mm)2440×1220×12
  • 菲力绿色
  • 13%
  • 广东菲力绿色板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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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装饰天花板

  • DP装饰天花板;DP装饰天花板;型号、规格: 603X 603mm;厚度:8mm;品牌:金特;备注:主要应用在政府大楼、学校、地铁、车站、机场、公共建筑、人防工程等
  • 金特
  • 13%
  • 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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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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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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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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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 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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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普工

  • 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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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康普特鼎泰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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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康普特鼎泰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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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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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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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利工程人工费单价

  • 天津水利工程定额人工
  • 50131工日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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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涂料(天津市津南区双顺涂料厂)

  • 黄色和灰色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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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

  • 市场劳务价格
  • 1工日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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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会长单位

天津荣大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温暖有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风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天津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天津华强升泰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秦皇岛迈宁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兰芷芳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明昊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五福临木门厂

会员单位

天津丽尚装饰有限公司

天津市易普集成吊顶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皓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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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建设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生产、产品质量、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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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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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活动

天津市“蓝天工程”大型公益环保慈善活动

以提升改善室内居住环境造福市民、减少污染物质排放为政府分忧为目的的行业自律公益活动“蓝天工程”,日前由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联合各会员单位正式启动。

天津市“好装修”评比活动

“推动诚信自律建设"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督促规范会员企业、为使行业健康发展、为响应政府号召,曾召开“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大会,拟建立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红黑榜,将受到业主投诉的失信企业列入黑榜,将表现良好企业列入红榜。

"弘扬工匠精神"

针对行业乱象,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使业内人员技能水平提升,拟建立工长工种技能比赛,对比赛中取得优异名次的工长进行奖励。

"封杀装修陷阱”

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统计接到过的投诉案例,将如何预防装修陷阱的知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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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天津市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的企业和相关事业单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在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促进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和繁荣。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生产、产品质量、科研技术、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在天津市。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本行业的声誉,代表行业维护行业权益;

(二)开展行业技术、行业营销管理和行业市场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分析市场动态,组织会员开展咨询服务,参加相关的信息发布会,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帮助会员提高对市场竞争的应变力,做好行业价格协调工作;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行业间交流,促进会员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专业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积极组织好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以利于提高行业整体地位,树立行业社会良好形象;

(五)扩大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开展市内外、国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密切同行业的横向联系,为会员开展经济合作牵线搭桥;

(六)组织会员参加不同层次及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加快行业技术人才及营销管理人才的培养,与国际接轨,提高全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组织会员参加建筑装饰产品展示会和新产品推介会,扩大会员在行业内的影响,提高行业协会在社会上的地位和知名度,推动行业的繁荣发展;

(八)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恪守诚信原则,抵制价格联盟、价格垄断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引导行业开展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五)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六)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七)有奉献精神,能积极为协会建设努力工作。

第十四条本团体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和专家、学者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0%。外地会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对本市会员单位有帮助作用;

(三)对协会发展有所作为;

(四)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的各项自律制度;

(八)应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本协会办事机构联系,如遇机构和人员变动,须及时向协会办公室通告、备案。

第十八条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九条本团体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一)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会长/理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团体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其他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信息公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会员大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员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会员大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会员大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财务工作并检查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六)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应依据《天津市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团体内部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章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年5月15日第1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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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文献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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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889KB

页数: 1页

10月10日下午.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福建西湖宾馆贵宾楼清风厅隆重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员代表135人,实到会员代表125人.符合规定人数。会议由筹备组负责人叶斌主持。

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概况 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概况

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概况

格式:pdf

大小:889KB

页数: 7页

建筑装饰行业发展概况 1、建筑装饰行业概述和发展状况 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 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 对建筑物的内外表层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一般来说,自 1996年幕墙单独成为专业承包资质种类后,建筑装饰装修主要包 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和幕墙工程三大组成部分。完整的建筑装饰装 修产业链应包括设计 —施工—材料供应—工厂化部品部件加工等环节。 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为 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装饰行业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专业化领域,总的来说, 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经历了快速起步期 (1978-1988年)、震荡期(1989- 1993 年)、 稳步发展期( 1994-2000年)和快速发展期( 2005年至今)。 根据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统计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月,是由大连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以及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大连市建委批准,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700余家。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以“筑基平台,赋能会员,创新破界,共创价值”为使命,以“满足提升住环境;打造百年协会品牌;员工敬业、乐业、富足”为愿景,努力践行 “诚意、执着、务实、创新”的价值观,以“共享、赋能、利他”的理念,积极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素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反映企业诉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高度认可。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是中装协常务理事单位,多次被中装协评为先进装饰协会,被省民政厅授予辽宁省先进社团,连续多次被大连市民政局授予5A级行业协会商会称号,并上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

打造协会服务平台,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坚持不懈的追求。为把平台筑牢夯实,把服务落实到地,根据实际情况,协会将加大七大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学习平台、人才平台、资源平台、交易平台、融资平台、公益平台。

1. 为会员企业提供资质升级、鉴定、认证、评比等服务;

2. 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规范行业市场;

3.为会员企业进行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

4. 为会员企业进行推介宣传服务;

5. 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装饰行业信息服务;

6. 为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7. 为会员企业举办行业各种学习、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

8. 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反映企业诉求;

9. 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维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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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Dalian Architectual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是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陈设、家具、材料生产、机具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团结和组织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水平,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建设国际性开放城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西岗区非公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4-2号。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

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配合政府的机构职能改革。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为建设装饰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企业编制行业相关标准,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本行业积极发展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无偿开展装饰工程评优活动。

(六)引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组织企业形成联盟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举办新产品说明推介会;举办装饰材料及配套设备展览会。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的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为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

(八)无偿为会员企业开展工程咨询、技术咨询、项目管理、设计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

(九)规范会员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恶意竞争。

(十)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优化会员企业经营环境,引导、协助企业办理齐全各类证照,做到合法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关联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主要证明材料(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企业章程;办公地址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

3、企业经理证明文件(任命、选举或聘用产生的企业经理证明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任命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工民建职称证或项目经理证;)

5、企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6、技术工人持证上岗人员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6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18名)和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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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简介

2016年3月16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山寨组织”名单,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为虚假组织,请勿上当受骗。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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