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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为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之战,我市制定出台《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决胜之年。根据《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到2020年,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7.6%;环境空气年均浓度应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即年均浓度低于4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以上;重污染天数比例持续降低,较2015年下降25%以上,即少于5天;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约束性指标任务。要完成以上目标,针对我市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运输结构偏公以及结构性、布局性环境污染较为突出等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形势依然严峻。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铜陵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6日,安徽省大气办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台,市大气办立即组织开展本市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3月12日,书面征求了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等19个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共收到8家单位21条反馈意见,采纳10条,未采纳11条(见附件3)。3月18日,《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会后,市大气办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3月27日,省大气办正式印发《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3月31日,胡启生市长作出“此项工作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为我市的具体工作任务,并纳入责任体系”的重要批示。市大气办对照全省重点工作任务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本市方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正式制定《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约束性指标。全市年均浓度不高于45微克/立方米,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持续下降,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81%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较2015年下降2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减排5174吨、9240吨,均比2015年下降17.6%以上。
四、主要内容
主要工作任务共有五项,分别是:
一是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有: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工业污染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提升VOCs 综合治理水平等五个方面。
二是加快优化能源结构。包括继续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散煤治理、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持续深化锅炉综合整治等五个方面。
三是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包括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强化移动源执法监管、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
四是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包括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等五个方面。
五是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包括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等三个方面。
五、创新举措
《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在目标设定、治理举措、保障措施等章节内容,既充分体现国家以及省政府部署要求,又结合本地实际,聚焦我市主要大气环境矛盾,确保任务措施可达、可行、可操作,主要有以下特色和创新。
一是全面细化攻坚任务。按照省级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突出“四大结构调整,两项重点支撑”任务,细化制定26项主要工作举措,各项举措均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和操作性。
二是突出治理重点。紧密围绕我市工矿城市特点,加大重点工业类别治理力度,突出抓好钢铁行业、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以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提标改造,同时兼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进一步削减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是进一步发力新治理领域。全方位施力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治理,配套制定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执法联动,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排查,夯实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基础。
六、下步工作安排
深入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铜陵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实施《铜陵市2020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任务措施,狠抓“五控”措施(控煤、控气、控尘、控车、控烧)落实,持续推进铜陵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约束性指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2100433B
一、全面完成大气环境目标
(一)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
2020年,全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18%,达到45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持续下降;重污染天数比例不断减少,较2015年减少25%;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以上。
(二)枞阳县空气质量年度考核指标
县城区年均浓度控制在40微克/立方米以下、年均浓度持续下降,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1%以上。
(三)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
2020年,全市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2015年削减17.6%(5174吨)和17.6%(9240吨)。
二、稳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强落后产能淘汰督查。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工作内容均需各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加大日常督查力度,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持续加强监管,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深入推进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依法查处大气污染物超过特别限值标准排放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富鑫钢铁、旋力特殊钢、铜陵泰富、铜冠冶化球团有组织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组织实施《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督促铜陵上峰等水泥企业按期完成提标改造任务。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在全市铸造等行业产能摸底的基础上,推进行业全面达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钢铁、水泥、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管理台账,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等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施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0年9月底前,完成金隆铜业尾气制酸及环集烟气特别排放限值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制定全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推进实施年度重点治理项目。2020年秋冬季前,所有工业炉窑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加快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工作,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坚决取缔燃煤热风炉,依法淘汰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内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琉璃瓦等行业炉膛直径3米及以下煤气发生炉淘汰任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五)提升 综合治理水平。加强指导帮扶,对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加大源头替代力度,推广使用低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家具、汽修、印刷等行业,促进企业全面实施源头替代。(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推广圣奥化学泄漏检测与修复经验,推进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及设备与管线、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和管控。持续推进铜陵经开区漆包线“异味”污染治理,鼓励兢强电子实施车间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加强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且使用低温等离子、光氧化等低效治理技术企业,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管控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优化能源结构
(六)严控煤炭消费总量。贯彻落实《铜陵市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控制在1300万吨以内,较2015年下降5%,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深入实施重点企业一企一策耗煤管理,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加强散煤治理。严格落实《关于调整铜陵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确保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散煤全部清零,努力完成“十三五”散煤减量任务目标。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稳步实施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加快配套供热管网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未实施集中供热且有供热需求的园区应完成全区域清洁能源替代。(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持续深化锅炉综合整治。巩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成果,确保不出现反弹,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建立全市生物质锅炉管理清单,逐一开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治理,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应依法淘汰。推进乡镇燃煤小锅炉整治,依法依规加大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在完成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的基础上,2020年9月底前,完成枞阳县、郊区乡镇燃煤小锅炉“清零”。加快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改造任务,改造后锅炉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锅炉采取注销登记和停止检验措施,督促六国化工公司的2台每小时130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十)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减少公路运输比例,提升铁路运输能力,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和多式联运。钢铁、火电、焦化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铁水联运项目建设,2020年力争达到50%以上。(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底前,组织对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或以水运、廊道运输大宗物料的企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排查,编制排查清单。2020年9月底前,督促未执行环评批复要求的企业整改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一)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进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2020年底前,新增新能源公交车占新增更新公交车总数的80%以上,基本完成市区柴油公交车淘汰任务。(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
(十二)大力推进老旧车辆淘汰。贯彻执行《铜陵市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工作方案》,对国三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和提前淘汰的给予财政补贴。尽快出台全市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实施计划,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按注册登记时间顺序编制完成全市国三柴油货车清单,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和安全技术检验等方式,加快推进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出台财政补贴政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铜陵海事处)
(十三)强化移动源执法监管。严格机动车禁限行区域管理,依法查处国三排放标准及以下柴油货车、低速货车擅闯禁行区、禁行时段通行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强在用车监督管理。加快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完成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二期项目建设,基本覆盖全市柴油车通行主要路段及市行政区进出通道,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和工作机制。推进重型柴油车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市区1000辆左右重型车车载诊断系统安装及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测力度。建立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对市区重点路段、柴油车超过 20 辆的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抽测,严厉打击柴油车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加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联动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实施制度。(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
深入实施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清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检查,加大油库油品监督抽测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加快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应完成监控设备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加大企业内部无牌照“黑头车”、破损不堪老旧车辆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限期报废。依法划定并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对违规进入禁止使用区域、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处罚。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动顺安河等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开展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建投公司)
五、深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
(十五)加强扬尘综合治理。继续实施降尘考核。全市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每月公布全市和县区降尘量监测结果,并纳入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考核。(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持续强化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实施建筑工地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与联网,推进建筑工地围挡加高和增设喷淋装置,依法依规查处不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建投公司)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建立道路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市建成区达到8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十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矿山摸底排查,编制管理清单,深入开展绿色矿山创建,推进铜陵海螺、上峰水泥、新桥矿业等露天矿山裸露拓面扬尘综合治理,减少矿山开采和风蚀扬尘污染。加强关停和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扬尘整治,持续实施修复绿化和减尘抑尘措施。(牵头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十七)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形成产业化,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充分利用智慧环保“高空瞭望平台”,全年全时段开展秸秆禁烧视频巡查,及时通报并调度处理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加大市区重点区域和城郊结合部巡查频次,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落叶及烧制灰粪等行为。(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十八)强化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设施运维情况专项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烧烤、油烟直排等扰民行为。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超标排放油烟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治。(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九)持续强化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巩固禁放工作成果,确保禁燃禁放不反弹。推动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扩面,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范围。(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
六、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组织已纳入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的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国家直报系统平台完成数据填报工作,2020年6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全市碳排放核查报告及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编制2017—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探索推进碳排放达峰行动规划编制和低碳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十一)强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贯彻执行《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深化治理方案(2017—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建立完善与长三角区域统一的治污标准、重污染天气应对、协调执法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切实提高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积极参与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任务。(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二十二)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铜陵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视情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开展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细化应急减排措施,动态更新管控企业名单和措施清单,实施“一厂一策”精细化管理。严格应急管理绩效分级评级程序,确定全市A级企业白名单(重污染期间可不采取减排措施),报送省大气办备案后统一公开发布。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根据预警信息,及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协作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争实现大气污染物浓度“削峰”。(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研究落实措施,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细化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大合力。企业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原则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县区政府要于5月2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于5月20日将工业企业管控专项方案报市大气办(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改造、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基础能力建设。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同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重视并解决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深化信息公开。强化考核通报。建立全市县区(铜陵经开区)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周通报国控子站空气质量监测结果,每月在铜陵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强化重点任务调度。县区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牵头部门应按照市大气办通知要求,编制本年度大气污染整治项目清单,并于每月2日前,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及整治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大气办。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目标进展情况,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推动落实。
(二十六)强化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围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目标,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执法督查重点。同时,要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好省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帮扶交办问题整改工作,按照边督边改要求,确保所有问题整改到位。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回头看”督查力度,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都可以作为参考文献。另外,如果你的论文需要发表的话可以找我(*^__^*)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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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实现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依据《计划》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6月底前,冶金行业41台烧结机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3%的黄金冶炼、铅锌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烟气制酸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2)12月底前,23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3.开展颗粒物提标治理。12月底前,23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以上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4.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135家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6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按照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1)10月底前,完成439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2)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50台20蒸吨/时以上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
(3)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计划》要求,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3.治理餐饮油烟污染,禁止露天焚烧。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印发相关管理规定,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规范经营性露天烧烤。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6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计划》要求,制定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12月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扬尘。6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12月底前,重点区域9个省辖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5月底前,省环保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全面开展工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监督管理。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10月底前,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完成67家油库和2717台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12月底前,完成3746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8月底前,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机动车尾气检测价格,推进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落实国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政策,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12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12月底前,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省商务厅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私家黄标车淘汰工作。全省全年完成28.2万台黄标车淘汰任务。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相关文件,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制定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3)6月底前,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相关规定,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方,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8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5)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计划》要求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开展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河南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
(2)6月底前,省城乡住房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煤使用管理政策,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逐步增建洗选设施;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4)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完成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实现“疆电入豫”200万千瓦以上。
(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加快环境立法进程。出台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提高标准,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每月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排序。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制定应急预案。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考核问责。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2100433B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10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