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2100433B
王起全、石晶、颜峻、孙殿阁、孙贵磊、张栋、郑乐。
河北金鱼涂料集团(石家庄市油漆厂)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大型企业集团,河北省最大的涂料生产企业。引进英国Granville石油化学公司、美国AIP公司防腐涂料生产技术,专业生产船舶用漆、集装箱用漆,...
你好,其实厂家都相差不大,主要还是取决于你,建议你去市场上多看看,可以让你对产品有所了解,更有助于你的选择。
广东比较多,不过现在有污染的以及劳动密集型工厂都慢慢内迁了,呈分散的趋势。目前还是广东最多吧。像惠州啊,因为相对来说是广东比较落后的地方,有好多化工基地新建在那里。油漆和涂料我看到博罗石湾有家比较大的...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时间: 2009/5/30 15:03:32 点击: 1338 【大 中 小】 核心提示: AQ5204-2008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涂料生产安全 6 安 全管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涂料生 ... AQ5204-2008 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涂料生产安全 6 安全管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涂料生产企业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涂料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1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AQ5204-2008 The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oating manufacturer 目 次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一般规定 5 涂料生产安全 6 安全管理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 涂料生产企业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涂料生产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及粉尘容许浓度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 涂料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结合当前涂料生产企业实际,在研究和消化吸收国家有关职业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的。主要对涂料生产企业的防火防爆、 防静电、防尘防毒、生产安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作出基本规
职业健康是研究并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定义有很多种,最权威的是1950年由国际劳工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职业委员会给出的定义:
职业健康应以促进并维持各行业职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并防止职工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 ;保护职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职工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日前,深圳市环保局发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根据规范,低VOCs含量涂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限制在我市销售和使用的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从源头有效控制涂装过程中VOCs污染排放,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附件1),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54-2017)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清良、于兴鲁、欧阳克川、黄伟林、陈远清、王建缘、陈晓燕、吴伟业、徐驰、兰紫娟、刘杨、徐董育、姚婷婷、赵彦。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销售的,以及在道路及交通标志施工、集装箱制造、小客车整车制造、大中型车整车制造、汽车内饰件制造、船舶修理、自行车制造、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玩具制造、电子电气产品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行业使用的涂料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283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
GB/T817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13354液态胶粘剂密度的测定方法重量杯法
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3985-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24410-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压力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注: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
4技术要求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VOCs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按照GB/T3186的规定进行取样。
5.2除粉状涂料外所有涂装涂料产品均不考虑水的稀释配比;多组份涂料按产品规定的施工配比混合后测试;粉状涂料(包括腻子)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将粉体与水或胶粘剂等其他液体混合后测试。
如配比在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水用量最小,胶粘剂等其它液体用量最大的配比混合后测试。
5.3涂料中的VOCs含量依据表2进行测试。
5.4密度按照GB/T13354进行测试。
5.5水分含量按照GB/T6283使用卡尔˙费休法或按照GB18582-2008中附录B.1使用气相色谱法进行测试。气相色谱法为仲裁方法。
6判定规则
6.1检验结果判定按照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检验结果按使用领域和产品分类符合表1要求的,判定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否则判定为不是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