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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 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 7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 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 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 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 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 区。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 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 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 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的新建铁路项目,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 考虑。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 模。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测算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70%考虑,“十 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

(一) 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 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40%、40%、30%安排。

(二) 东部、中部、西部省份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 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10%、15%、20%。

(三) 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四) 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 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五)对涉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重点沿边等地区的铁路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明确支持的重大铁路项 目,经论证可以适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申 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 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 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 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 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 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 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 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 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 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 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等地方项目可以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 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 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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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1〕197号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积极支持“十四五”铁路项目建设,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对《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8日

附件:

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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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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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全文文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53KB

页数: 5页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五年六月八日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482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直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资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并处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条 概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条 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国家建立项目信息化系统,项目单位将投资概算全过程控制情况纳入信息化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加强投资概算全过程监管。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其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概算核定后,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结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项目单位宜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

第九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 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中央预

算内投资解决。

第十八条 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第十九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应调减安排该部门的投资额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视情况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 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主管部门核定概算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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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水电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前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机制,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规[2017]2276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前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属于政府行为的水电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全国水力资源普查(含复查)、大中型河流 (河段)水电规划及其补充规划编制(修编)、具有战略意义的部分大型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全国或部分省份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编制(调整)等。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 称“专项投资”)用于第二条所列水电前期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以下简称“水电规划总院”)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程序

第五条 水电规划总院科学合理提出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并测算年度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纳入全国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库、年度投资计划库。通过投资计划编报库上报的投资计划数据应与通过重大项目库上报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数据衔接一致。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限规定,按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申报规定和要求,认真审核水电规划总院提出的水电前期工作任务和资金需求,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视情况还应包括:续建项目任务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新安排项目建议书等。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规划、政策要求; (二)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本办法规定; (三)申报材料齐备、有效,开展年度水电前期工作任务条件具备、科学合理,经费测算合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开展评估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给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给水电规划总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由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由水电规划总院按合同组织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利用专项投资完成的预可行性研究项目,继续实行项目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收入列专户,滚动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用于水电开发前期工作,进一步推动水电前期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水电规划总院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启动情况(涉密项目除外)、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最新进展等通过重大项目建设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电前期工作项目单位为水电规划总院,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为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日常监管直 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投资使用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立 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水电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专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稽察[2017]2276号)等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实施任务和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4年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水电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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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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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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