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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
'6-29-02-01 铁路自轮运转设备工
6-29-02-02 铁路线桥工
6-29-02-03 筑路工
6-29-02-04 公路养护工
6-29-02-05 桥隧工
6-29-02-06 凿岩工
6-29-02-07 爆破工
6-29-02-08 防水工
6-29-02-09 水运工程施工工
6-29-02-10 水工建构筑物维护检
修工
6-29-02-11 电力电缆安装运维工
6-29-02-12 送配电线路工
6-29-02-13 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
护工
6-29-02-14 舟桥工
6-29-02-15 章道工2100433B
从事铁路、道路 、桥梁、隧道、港口、内河、水利工程等建筑施工的人员。
汶川大地震后,不少市民们在一起议论,高层建筑摇晃利害、居住危险,还是住低层建筑的好。在地震时房屋会产生一种现象,即“共振”。其表现是多层振动周期短,因而其共振程度较大。相反,在高层中共振会相对较弱,受...
上下层分开,错开中间进行搭接
土木工程概论中土木工程的范围和土木工程建筑的范围分别是什么???求解答。。。
土木工程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场工程,地下工程,给水排水工程,港口、码头工程等。建筑工程技术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四个方面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及创新分析
桩基础施工技术、混凝土施工技术以及钢结构施工技术是土木工程施工最常见的工程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施工技术渐渐难以满足实际的工程施工需求,显露出许多的弊端,相关建设单位应积极的创新技术理念,充分整合有关的资源及技术条件,创新施工技术手段,本文主要就传统的施工技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重点探讨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创新的思路、趋势,仅为相关研究人员的工作提供参考.
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设计
课 程 设 计 XXXXX 施工组织设计 专 业 名 称 所 在 班 级 学 生 姓 名 学 生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设 计 提 交 日 期 目录 1工程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工程建设概况 . ................................................ - 5 - 1.2 工程建筑设计概况 ............................................ - 6 - 1.3 工程结构设计概况 ............................................ - 7 - 1.4 建筑设备安装 .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延州建字[2010]58号
关于印发《延边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州建设局制定了《延边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延边州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对建筑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保险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建筑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人身伤亡,在相关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依法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业主直接另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工程,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保责任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重复计提。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规费范围之内,作为招标中不竞争费用。
第六条 凡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本企业从事施工的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人员)办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24时止。提前竣工并验收合格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停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复工时,应当及时办理续保、保险责任中止或保险复效手续。
第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元。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可按工程总造价计算,每千元1.50元。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每人最高赔偿15万元。由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最高赔偿1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级15万元;二级12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10万元;五级8万元;六级6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的出单地点办理投保手续。
(一)投保时应出示施工合同原件或证明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的有效文件(复印件留存)等相关投保材料。
(二)投保单须加盖投保单位公章。
(三)需要的与保险有关的其它材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
(五)中标保险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保险单和保费收据。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知被保险人。工程项目因故更换施工单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及时更换投保人。
第十二条 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死亡事故24小时内)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或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案,申请保险赔偿。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申请索赔,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索赔报告;
(二)保险单及保险收据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医证明)或保险人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证明;
(五)申请治疗赔偿,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检查报告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卡、医药费(当地基本医疗目录药品)发票及特别约定条款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六)县市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材料齐全后,经审核确认,一般性理赔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较大性理赔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特殊复杂事故或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发生特殊复杂事故或较大伤亡事故时,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事项基本确认情况下,可预支预估伤亡事故金额的50%,待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
保险公司应通过事故单位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赔偿。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接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等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宣传教育、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中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或未按本办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重新审核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1日起执行。
内容介绍
《建筑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系列教学片:模板工程安全教育》本着实用的原则,从事故案例入手,依照不同施工工程中所需遵循的安全技术、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结合大量实际工作场景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2100433B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7]25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第八条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第十条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处罚力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