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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是2006年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基本信息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图书目录

一、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特聘群监员的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参与权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组织职下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二)特聘群监员的义务

1.带头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

2.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义务

3.汇报当班安全情况的义务

4.提高业务素质、法律意识和监督检查能力的义务

5.及时报告危险情况的义务

6.参加伤亡事故抢险的义务

二、特聘群监员的工作定位和方法

(一)特聘群监员的工作范围、内容

1.工作范围

2.工作内容

(二)特聘群监员的工作方法

1.监督检查

2.提醒劝告

3.协调沟通

4.报告或举报

5.纠正改进

三、煤矿常见灾害防治

(一)矿井瓦斯事故防治

1.瓦斯的基础知识

2.常见的瓦斯事故

3.易造成瓦斯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后果

4.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措施

5.瓦斯事故中自救与互救

6.煤与瓦斯突出简介

(二)矿井煤尘事故的防治

1.煤尘的基础知识

2.煤尘的危害

3.煤尘的燃烧与爆炸

4.易造成煤尘爆炸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5.防治煤尘事故的措施.

6.煤尘爆炸事故中自救与互救

(三)矿井火灾事故的防治

1.矿井火灾的基础知识

2.矿井火灾事故发生的条件及其预兆

3.易造成矿井火灾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4.预防矿井外因火灾的主要措施

5.预防矿井内因火灾的主要措施

6.火灾事故中自救与互救

(四)矿井水灾事故的防治

……

四、现场急球技术

……

五、附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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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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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内容提要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由中国工人出版社于2006年6月出版发行。本手册的编写内容,力争做到通俗易懂,重点突出,图文并茂,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能为企业采掘等生产一线特聘群监员提供、传授安全生产、隐患识别、险情排除、紧急避险等基本知识,并给特聘群监员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以启迪和提供有益的帮助。

针对煤矿特聘群监员的工作需要,我们邀请部分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这本《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本手册共分五个部分,包括特聘群监员的权利与义务;特聘群监员的主要工作定位和方法;瓦斯、煤尘、火、水、顶板灾害等煤矿常见灾害的防治和煤矿灾害事故中自救和互救知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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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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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实用手册文献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岗位责任制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岗位责任制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岗位责任制

格式:pdf

大小:72KB

页数: 8页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特聘群监员) 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群众监督员所在 班组在年度内发生 安全事故 ,撤销群监员资格, 并扣除其 3个月 津贴。 第二、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监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 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 2/3 的群 监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第三、群监员参加学习、 培训、开展 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 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 第四、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第五、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监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第六、群监员为企业消除 事故隐患、避免重大 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 单位要进行重奖, 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搞好群众 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促进我矿 安全生产稳步健康有序的开展, 根据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72KB

页数: 3页

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 精神,充分 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 患,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结合矿 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一)井下采煤、 掘进、开拓、机运、通风、抽排、防突、修护、 生产预备等单位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 1名群众监督员。 (二)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一)熟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规等。 (二)具有从事井下工作 3 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熟 悉煤矿生产过程、 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 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 经验,无“三违”记录。 (三)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勇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 强的事业心

[湖北]宜都:18名监督员“揭短挑刺”住建工作

7月28日,宜都市住建局召开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监督员座谈会,向杨伶闻等18位同志颁发2015年宜都住建系统履职尽责督促检查监督员聘书。

会上,宜都市住建局局长李昌宏向各位监督员汇报了住建局工作职能和2015年以来住建工作开展情况,并恳求和希望各位监督员充分发挥“三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作风,帮助住建系统“揭短挑刺“,及时把人民群众对住建工作的意见反映上来,积极建言献策,多为住建部门“鼓与呼”,让社会民众更多地理解、关心和支持住建事业发展,促进全市住建系统各单位的执法水平、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有一次大提升。

受聘的18名监督员马上开始“履职”。大家畅所欲言,争相发表自己的看法。大家对宜都市住建局在服务城乡建设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纷纷表示将认真履职,当好“三员”。同时,就规划管理、公租房及物业管理、市容管理及环卫设施设置、机关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25条意见和建议。

宜都市住建局表示,要以此次座谈会为契机,虚心接受各位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提出整改方案,分门别类地交给相关部门和科室逐一落实,实实在在地把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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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人民政府权力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简介

孟州市人民政府权力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社会监督员的产生

为确保社会监督员的覆盖面,社会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离退休干部、基层代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普通群众中产生。

第二条 社会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工作。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够准确实施监督检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做好社会监督员工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市政府及领导干部本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二)对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和涉及其他全局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并收集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反馈社会各界对推进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收集反馈市政府及领导干部本人自身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收集反馈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情况的评价,对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等“八小时以外”的表现情况实施监督。

(六)协助市政府做好工作目标思路和政策的宣传,并联系实际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一)社会监督员通过参加明查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采取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反馈。

(二)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通过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社会监督员一般每半年一次书面向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三)社会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参与。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联席制度。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例会制度。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信息报送及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负责接收后分类整理,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具体情况告知,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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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是指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包括对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和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督员从本市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劳动模范、优秀党员、专家学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和离退休干部中聘请。

(二)由市财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选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经本人同意后,向其颁发《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组织。

(三)特邀监督员名单定期在合肥市财政局网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原则,政治素质较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热心监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适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需要。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接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参与采购项目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项目应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全过程,并定期向市财政局通报结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律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和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协助纪律检查机关、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事件或相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的查处;

(四)接受市财政局邀请,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专家抽取、招标(谈判、询价)、验收、考察、供应商履约等进行现场监督,独立、负责地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员应将采购情况的监督反馈表及时报市财政局;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指正,问题严重的可向纪律监察机关、市财政、审计等单位反映;

(六)及时、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知情权;

(二)参加或列席市财政局召开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了解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参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三)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四)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本市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接受市财政部门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组织单位的费用;

(四)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的程序和规定;

(七)保守采购工作和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机密。

第十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任期限: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可以续聘;续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也可要求该监督员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不脱离所在单位的工作岗位,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时,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财政局2001年2月8日印发的《合肥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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