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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

天然气管道运输,通过输气管道进行的天然气输送。用管道将天然气从生产地输送到各城市或地域的配气中心,并通过输气网络直接配发到各大小用户。天然气在常温常压下是气体燃料,体积庞大,管道运输是其首选运输方式。中国天然气产地主要在新疆、四川、陕西等西部地区,外购天然气入国境后也多先经过新疆,而主要用户却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故建设了多条西气东输管道。 

天然气管道运输简介

天然气管道运输,通过输气管道进行的天然气输送。用管道将天然气从生产地输送到各城市或地域的配气中心,并通过输气网络直接配发到各大小用户。天然气在常温常压下是气体燃料,体积庞大,管道运输是其首选运输方式。中国天然气产地主要在新疆、四川、陕西等西部地区,外购天然气入国境后也多先经过新疆,而主要用户却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故建设了多条西气东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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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管道

  • 公称直径DN(mm):50,规格型号:24
  • m
  • 卓奥
  • 13%
  • 江苏卓奥节能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办事处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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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式换气扇

  • DPT20-54B 风量:770m3/H;功率:0.145KW;噪声:35DB(A),风压:200PA
  • 雄吉通风
  • 13%
  • 重庆市雄吉通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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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锅炉

  • XRRS-Q80,输出功率:80KW,750×620×1200,70kg
  • 自由能
  • 13%
  • 佛山自由能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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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用钢丝网增强聚乙烯复合管道1.6MPA

  • Ф160
  • m
  • 顾地
  • 13%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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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采暖锅炉天然气锅炉

  • XRRS-Q65,输出功率:65KW,670×540×1200,60kg
  • 自由能
  • 13%
  • 佛山自由能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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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管道疏通机

  • 功率1.5(kW)
  • 台班
  • 韶关市2010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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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9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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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12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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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15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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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运输

  • 装载质量9t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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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 天然气PE 低压 DN63
  • 939.0m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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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 天然气PE 低压 DN40
  • 100.1m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1-19
查看价格

天然气管道

  • 天然气PE 低压 DN90
  • 65.83m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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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 天然气PE 中压 DN110
  • 20.69m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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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 天然气SDR11 PE100 中压 DN63
  • 206.33m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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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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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文献

天然气管道管径初选 天然气管道管径初选

天然气管道管径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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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序号 管线编号 起点 终点 介质 设计气量 运行时间 标准流量 操作压力 实际流量 流速范围 选用流速 计算管内径 选用外径 选用壁厚 x104m3/d h m3/h kg/cm2(a〕 m3/h m/s m/s mm mm mm 高压输配系统 1 新场气田来气 天然气 50 24 20833.33 16 1302.0833 10~20 10 215 159 5 2 转输彭州方向 天然气 35 24 14583.33 16 911.45833 10~20 10 179 159 6 3 外输气去龙蟒化工厂 1号线 天然气 5 10 5000 10 500 10~20 10 133 108 4 4 高压补低压 天然气 20 24 8333.333 10 833.33333 10~20 10 172 159 5 5 汇气管 50 24 20833.33 16 1302.0833 10~20 10

天然气管道资料 天然气管道资料

天然气管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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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 压力说明 我公司管道压力分为: 高压 1.6-4MPa(中石油到公司管道) ,次高压 0.4-0.8MPa(公司到德曼钢制管道) ,中压 0.2-0.4MPa(钢 铁园区、营东新城等 PE管道);低压管道 3-10KPA(小区及工业用户)。 CNG压力一般为 20MPa-25MPa,属于超高压。 1MPa=1000KPa,1KPa=1000pa 用气设备 :工业用户主要用气设备为燃气锅炉, 1吨锅炉理论用气量 80m3/h,多吨的乘以 80的倍数;设计时需要用户提供设备 的额定用气压力、小时耗气量、设备数量。 工业用户安装主要设备:调压柜(或 CNG减压撬)、流量计(或燃气表)、燃气报警器、阀门。 用户用气量换算比例: 1大卡 KCal=4.18千焦 KJ ,1兆焦 JM=239.234大卡 KCal 公司天然气热值 标准煤热值 液化石油气 (气态 )热值 电( kwh)

天然气管道运输的优点

天然气管道运输具有运输成本低、占地少、建设快、油气运输量大、安全性能高、运输损耗少、无“三废”排放、发生泄漏危险小、对环境污染小、受恶劣气候影响小、设备维修量小、便于管理、易于实现远程集中监控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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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办法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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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办法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气管道,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第四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 核定管道运输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管道运输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 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输气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输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八条 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构成。

第九条 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运输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条 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输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一)直接输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输气损耗,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以及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耗用的水、电、油、气、煤等费用。

3.修理费,指维持管道正常运行所进行的修理和维护活动发生的费用。

4.职工薪酬,指为获得生产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5.输气损耗,指在管道运输过程中因天然气损耗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管道运输企业提供正常输气服务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包括安全生产费用、青苗补偿费、水土保持费等。

(二)管理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输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出国经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三)销售费用,指管道运输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租赁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费。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无关的费用或虽与输气业务有关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无偿捐赠等冲减的费用;

(三)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四)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六)特许经营权费用;

(七)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二条 管道与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共用设备设施的,应根据气量、固定资产原值等合理分摊共用成本。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三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折旧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

(一)固定资产根据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划的线路、输气设备以及其他与输气业务相关的资产核定。以下固定资产不纳入核定范围:未经有权限的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的管道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从管道运输企业分离出去的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二)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照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以下情况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无偿接收的;评估增值的部分。

(三)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具体见附表。管道固定资产残值率按 0%核定,其他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按 5%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

第十四条 计入定价成本的摊销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末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无形资产原值。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 5 年摊销,其他按 30 年摊销。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管道固定资产原值的 2.5%。

(三)输气损耗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损耗气量乘以气源价格核定。实际损耗气量最高不超过输气量的0.2%。

(四)职工薪酬的核定。中央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地方国有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上一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管道运输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管道运输企业水平合理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分别按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和管道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为依据核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规定的标准核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最高不得超过计入定价成本的工资总额的 14%、2.5%,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基数和计提比例确定。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其中,核定的各年度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出国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前一年度。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管道运输企业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八条 管道运输企业输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 管道运输企业的单位定价成本按核定的上一年度成本总额除以总周转量计算确定。其中总周转量为企业拥有的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按该管道实际运输气量乘以平均运输距离计算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或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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