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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有的放矢,十分必要。
制定《若干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若干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机动车管控、扬尘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等。
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实行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仅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测联网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加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以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从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到在线监测和监督抽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应对措施,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并规定了拒不执行应对措施的处罚标准;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政府应当制定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了拒不执行管控措施的处罚标准。
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2017年4月,根据省、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控、执法等机构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自此之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每一件违法案件,都需要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作出。2018年度全市2100余件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到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盖章,降低了执法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目前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征询了基层单位的意见,在《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第十七条规定,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100433B
(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2019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条 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
(四)侵占、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五)篡改、伪造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监测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本市区域外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属于国家规定排放污染免检范围的新购置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对本市新注册登记或者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联网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在线监控设备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干扰,不得对在线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辆车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保持排放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不得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抽测。
违反第一款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车辆行驶超过二百公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通过遥感监测、摄像拍照、现场检测等措施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或者其他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信息平台,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基础信息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
具备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已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以下简称禁用区)作业的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应当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管理。对禁用区内工程机械未安装尾气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和电子定位系统,或者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工程机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每台次五千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
违反本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在城市道路上,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在公路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加快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规定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照绩效分级的差别化管控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管控方案,组织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市、县级人民政府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查处,责令改正、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依法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有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的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
一般是以人工加机械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费
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2016年新版《大气污染防治法》试题 2 一、判断题(每题 2分,共 40分) 1、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 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 对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 错 )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应当依 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必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错 )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 只要符合排放浓 度标准就行,不需要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 错 ) 5、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 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对 ) 6、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 对 )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大气污染防治法
谢谢欣赏 谢谢欣赏 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落实国家、 省、 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 规范晋城市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 VOCs)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南。本指南规定了 晋城市塑料制品行业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 末端治理、 环保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当本指南要求与国家、 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 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 指 南 适 用 于 晋 城 市 范 围 内 塑 料 制 品 行 业 , 包 括 GB/T4754-2017 中行业代码 292所包含所有行业, 指以合成树脂 (高分子化合物) 为主要原料, 经采用挤塑、 注塑、吹塑、压延、 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 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 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不包括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 革制造以及塑料鞋制造行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塑
工信部节能司在出席“第十六届科博会”能源论坛表示,由环保部牵头制订的“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经几易其稿,有望近期上报国务院。相关市场机构研究认为,环保政策的进一步升级有望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并为除尘、脱硫、脱硝等相关细分市场带来机会。
中国产业洞察网《2013-2017年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产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资料显示根据环保部提出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8 类重点项目共需投资约3500 亿元,具体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粉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治理等项目。2100433B
据环保部网站显示,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指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相关各方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仍任重道远,环保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把防治措施一项一项落到实处,让蓝天更多,让群众满意。
对此,分析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中国目前众多的环境问题中,大气污染因其对居民健康构成直接威胁最受瞩目。因此,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而2015年新版《环保法》开始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全面修订,基本法的陆续出台加强了排污监管,将提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整体活跃度。
大气污染治理行业主要是以治理工业废气排放为目的的产业。主要的污染源来自火电、钢铁、水泥和大量的机动车辆。对于前三类污染源,治理企业通过运用专业技术将目标企业排放前的工业废气进行处理,脱去废气中绝大部分的硫化物、硝化物及粉尘,使最终排放入大气的废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汽车类污染源则主要通过降低燃油内的含硫量来达到减少硫化物排放的目的。工业企业废气治理的主要业务模式有EPC承包模式和BOT模式。汽车废气治理的主要业务模式是油品升级。
从行业发展现状看,首先,在我国众多工业污染物治理中,废气的治理投资启动早、增长快、投入大。2013年,我国废气治理投资占到整个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70%以上。其次,国家大气环保治理政策持续出台,排放标准不断提高。自2013年起,我国持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大气环保治理的政策、法规和文件。政策出台之密集,标准要求之高,惩罚措施之严厉,历史罕见。尤其是2014年12月份出台的第三次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2015年1月份出台的新版《环保法》,堪称业内重磅。最后,随着大气控污的力度逐渐加大,政策的侧重点开始向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重污染行业转移。京津冀、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中特别提出了对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四个重点控污行业的具体整改任务。(来源:证券日报)
津政令第 50 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