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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主要看土地利用规划里的地性,一般如下计算,拒绝买卖土地,要看土地被征收后的用途,还要看村集体组织有多少人赞成或不赞成,可以去查下《土地管理法》里面有明确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前三年...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
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要求在征地补偿中要做到多措并举,进一步规范征地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优先进行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同时,还应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通知》强调,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通知》对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合理进行住房拆迁的补偿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同时,还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征地批后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
农村土地征用中的问题、矛盾特点及对策 土地是农民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在过去农业税费过高情形下 可能是农民的羁绊,随着中央惠农政策施行,土地也成了 “香饽 饽”,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如井喷,农民对土地的热爱更是史无前 例。近年来,乡镇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一路高歌猛进。城镇化 水平提高,人居环境改善的背后,许多农民失去了生活的屏障 ——土地。政府征用农民土地,农村土地纠纷攀升,由此引发的 矛盾给农村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了极 “不 和谐”的因素。政府低征高售,获利不少,但农民蒙受巨大损失, 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在失地中逐渐萎缩。 因土地被征农民成为 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 “三无”人员。吃饭与建设两条线 并行发展是矛盾交织的, 矛盾的解决非一朝一夕奏效。 但农民与 基层政府冲突成为社会愈演愈烈之势,农地被征各种矛盾集聚, 若不妥善处理势必影响农村和谐。 一、农村土地征用中问题
合同范本-土地征用合同
土地使用合同书 年 月 日 - 1 - 土地征用合同(租用) 编号: 公司 项目土地类 年第 号 甲方(征用或租用方) :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乙方(支配权人、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第三方(集体组织或相应机构) : 住 所 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证书编号: 颁发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 双方充分、平等协商,就土地 用事宜达成如下共识: 一、土地性质为 所有。 1、集体; 2、国家 - 2 - 二、土地位于 省 县(或市) 镇或乡 村(或 屯)。 三、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四、土地位置(界限)为:东起 ;西至 ; 南起 ;北至 范围内。 五、甲方使用期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补偿方式为第 类。 1、补偿费为 元。该土地补偿方式为第 种方式。 第一种、一次性补偿:含甲
农用土地征用费
农用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投资补偿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等组成,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征用费等的分摊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土地征用费分摊率=土地征用费/建筑工程费×100%
根据分摊率,然后可计算分摊额。
某单项工程分摊额=某单项工程建筑工程费×分摊率
农用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投资补偿费、土地管理费、耕地占
用税等组成,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2)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